【摘 要】
: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既不是现场表演,也不是科学发现。因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只能是被告人、被害人与目击证人,事实裁判者则是案件的非亲历者,而刑事诉讼过程也不可能像科学发现那样穷尽所有的期限、条件和手段。这就决定了刑事司法中不可能彻底消灭错案,而只能尽可能将刑事错案的发生降到最低程度。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既不是现场表演,也不是科学发现。因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只能是被告人、被害人与目击证人,事实裁判者则是案件的非亲历者,而刑事诉讼过程也不可能像科学发现那样穷尽所有的期限、条件和手段。这就决定了刑事司法中不可能彻底消灭错案,而只能尽可能将刑事错案的发生降到最低程度。
其他文献
本笔谈系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陈兴良、白建军、陈瑞华、凌斌五位教授在凌斌教授主持的《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课程课堂讲授录音整理而成。《中外法学》编辑部曾于1990年第6期至1991年第2期,分别约请金瑞林、魏振瀛、沈宗灵、饶鑫贤、肖蔚云、储槐植六位先生撰文分享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的心得与经验。24年过去了,尽管中国法学论文发表数量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但中国法学研究的创新与论文写作的质量并未得到同步提升。
导言 本报告是本刊2012—2013年学科发展评价报告之一,也是继《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后,针对2012—2013年在期刊上发表的经济法学论文进行的评价。有鉴于此,本次学科评价的选择标准、工作步骤依循前例,而本报告的基础思路和结构框架则在承袭前次报告的基础上略为加以改进,更为注重于“评”而不是“述”。
一、国际法学科论文的数据与分布 本报告以2012—2013年(本报告期间)公开发表的国际法学期刊论文为评价对象,考察我国国际法学科在这段时间内取得的学术成就,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就国际法学未来的发展表达本报告作者的一点浅见。(一)期刊范围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14—2015年)目录》(CSSCI来源期刊目录)确定的核心期刊范围,本报告筛选其中三类期刊,作为本报告国际法论文来源期刊范围。
引言 在既有法律制度体系及法学学科的划分下,通常认为商法在范围上包括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法律部门。但考虑到海商法的专业性及与本刊经济法发展评价的协调,本评价报告仅针对商法总论、破产、保险、票据及信托等五个法律领域。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12年-2013年)目录》(CSSCI来源期刊目录)确定的核心期刊范围,本报告筛选其中三类期刊:法学来源期刊(21种)、高校综合性学报来源期刊(70种)及综合性社科期刊来源期刊(50种)共141种作为本评价报告所涉论文来源期刊范围。
在《中国行政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中,我们曾以中文学术期刊论文为基础,简要回顾了中国行政法在两年内的研究进展,并提出了三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第一,有无提出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并作出有力的回应?第二,在研究方法上对其他研究是否具有借鉴意义?第三,其知识背景是否对其他研究具有启发意义的独特性?
一、学术论文基本情况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历经三个主要发展阶段,日渐发达。[1]时至今日,与法学研究的整体发达相一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整体上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立法驱动的色彩最为浓厚,效果最为立竿见影,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影响了其后数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
夫子曾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学与反思相互促进,不可偏颇。学科研究与发展评价的关系亦然,前者为学科发展积累资粮,后者为学科发展探明方向。基于此种认识,本刊曾于两年前围绕各学科撰写发展评价。我们并未主张自己握有真理标准,亦未声称自己智识高人一筹,之所以首创此举,旨在自觉强调学术中的反思维度。借助此种反思,我们希望在方法论和知识体系上为学科摸索出成熟而稳固的框架。我们亦欢迎学界同仁对本刊的“评价”再做评价,在此相互砥砺中,一个学科方能培植出对自身状况的反思能力,进而反哺其学习能力,最终形成健康的
继本刊2013年第4期发表2010—2011年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评价以来,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进人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一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以来第一次综合性修改并于2012年出台了修正案。本期所评论的2012~2013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正处在这个历史节点上,因此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打上了这一特殊时期的印记:其一是法律修改激活了法学研究的热情和灵感,出现了令人欣喜的、井喷式的繁荣景象。不仅新秀纷呈、各显优势,而且一些基本处于休耕状态的资深学者也再现风采、群星闪烁,特别令人瞩目的是参加了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治国理政方略对中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决定》不仅基于现代法治是良法善治的科学理解,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普遍守法进行了总体部署,而且根据现代法治是具体法治的基本判断,对司法活动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明确要求。正是在这一特定法治语境下,我国司法机关逐渐加大了对死刑错案的纠正力度,无辜者的沉冤得以昭雪,被错杀者的冤魂得以安息,真正的凶手得以伏法。通过这些纠错行动,正义在
其一,违背刑事法治规律,奉行错误刑事政策。所谓规律,就是指决定着事物发展必然趋向的事物发展运动轨迹。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事物就会有序发展前进;不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事物演进就会混乱失范。刑事法治规律就是决定国家有关认定犯罪与刑事处罚事务必然发展方向的运动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