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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因为必须而且只能用于解决的公共问题之“公共”,其制定者作为不同于执政党等组织的公共权威(广义而合法的政府)之“公共”,从而有别于“非公共”的政策。公共政策表现为“为”或“不为”的法律和合法的命令、方案等规范,它必须是在一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可以被执行的。若不具备或缺少这些特点,就不成其为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