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分析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对法官“认知—决策”经验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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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电子数据分析证据审查运用的“认知-决策”经验表明:在采信证据时,由于专业知识壁垒,法官倾向于以对主体资质能力、取证程序、是否鉴定意见等方面的形式审查和可理解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替代对分析方法的实质审查;在事实认定运用时,基于确信程度差异,在构建直接证据式和间接证据式证明体系时,赋予该类证据不同价值权重.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对分析方法的实质审查压力,但基于行为决策科学的理性标准分析,其存在高估或低估该类证据证明价值、不完整分析决策情境的备选方案及可能后果、印证锚定不当与调整不足等非理性风险.为提升运用该类证据认定事实的科学理性,法官应当遵循全面考量决策情境方案及后果的理性标准,通过技术标准规范化、专业知识培训交流、引入审判专技人员等方式强化实质审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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