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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新税法首次将企业区分为居民企业①和非居民企业②。这两年多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间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等业务往来日益紧密,频繁的全球跨国经济活动也为我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税源。本文将就中国大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作以探究,以明确现阶段税收征管面临的难题,以及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税款流失; 保障税源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非居民企业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的主要特征,税收管理难度较大,税款易于流失。就目前态势而言,管理当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力量的相对薄弱也渐渐暴露,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难以掌握非居民税源信息。从办理税务登记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很多时候非居民企业结算时不使用税务监制的发票。这使得管理当局很难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相关业务信息。如果各职能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管理当局常常无法及时知道非居民在华劳务的内容、时间、人数、作价的合理性、是否构成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以及预提税是否及时扣缴等信息。再如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主要通过境内企业及时提供的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但此类信息传递的滞后性和不稳定性,都使得税收征管力量流失。
二:企业代扣代缴义务难以履行。个人或居民企业常不明确非居民企业对华提供的劳务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是否需要在国内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在与外国企业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征管法》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样不但企业自己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再如,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然而事实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一般既没有银行账户,也没有实体资产,若非居民企业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难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三:非居民企业与税收征管当局信息不对称。由于当局对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宣传力度相对欠缺,宣传的内容和对象缺乏针对性,并且税收管理手段单一,涉外税收部门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而非居民企业却努力规避税收,逃避税务机关的控管。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也给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度。
四:业务项目是否征税难以界定。非居民税源分布十分广泛,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日常活动往往十分频繁,但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造成证据的难以收集,从而无法界定某项目是否征税。譬如外国企业在华服务期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当局往往很难得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可以强行征税,这样税款就很可能流失,国家税收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
五:部分相关政策尚且缺失。新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然而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庞大且复杂,仅仅依靠现有政策很难面面俱到,以至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时常因为政策缺失而苦无执行依据。例如,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国际投资者越来越倾向于金融衍生品投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赚取利润。而相比之下,我国税法恰恰欠缺对金融衍生品投资收益的管理措施,导致这部分税款的流失。
针对上述制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瓶颈”,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来强化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加强非居民税收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如果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够了解和掌握有关非居民税收的知识,增强税法意识,就能有效促进信息的及时反馈,收集证据、征税判断、代扣代缴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建立非居民企业纳税学习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税收管理者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承包等相关的知识培训,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适应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依照 “属地原则”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增强税收管理的适应性,营造并维护友好的税收征纳合作关系,并使提供的管理与服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力度,降低税收成本。
(四)加强政府部门及其内部之间信息沟通,尤其是与掌握了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较难获得的信息的这类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完善社会护税网络,实现部门信息对称以及资源共享。同时在税务机关内部,强化对各级机关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督导落实,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从2009年起,为有效打击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正逐步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以保护国家税基不受侵蚀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通过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式、专项检查的重点、以及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等具体征管措施,表明了国税局继续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的政策动向,并可以据此预见在未来期间,国家将会继续出台更多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法规。因此,深入思考中国大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现状与挑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徐海荣健全体制机制 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涉外税务》 2009年08期
[2] 刘淑兰 现行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改革与探索——吉林省税务科研优秀论文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网 http://www.chinatax.gov. cn/n8136506/index.html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税款流失; 保障税源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非居民企业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的主要特征,税收管理难度较大,税款易于流失。就目前态势而言,管理当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力量的相对薄弱也渐渐暴露,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难以掌握非居民税源信息。从办理税务登记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很多时候非居民企业结算时不使用税务监制的发票。这使得管理当局很难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相关业务信息。如果各职能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管理当局常常无法及时知道非居民在华劳务的内容、时间、人数、作价的合理性、是否构成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以及预提税是否及时扣缴等信息。再如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主要通过境内企业及时提供的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但此类信息传递的滞后性和不稳定性,都使得税收征管力量流失。
二:企业代扣代缴义务难以履行。个人或居民企业常不明确非居民企业对华提供的劳务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是否需要在国内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在与外国企业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征管法》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样不但企业自己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再如,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然而事实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一般既没有银行账户,也没有实体资产,若非居民企业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难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三:非居民企业与税收征管当局信息不对称。由于当局对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宣传力度相对欠缺,宣传的内容和对象缺乏针对性,并且税收管理手段单一,涉外税收部门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而非居民企业却努力规避税收,逃避税务机关的控管。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也给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度。
四:业务项目是否征税难以界定。非居民税源分布十分广泛,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日常活动往往十分频繁,但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造成证据的难以收集,从而无法界定某项目是否征税。譬如外国企业在华服务期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当局往往很难得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可以强行征税,这样税款就很可能流失,国家税收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
五:部分相关政策尚且缺失。新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然而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庞大且复杂,仅仅依靠现有政策很难面面俱到,以至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时常因为政策缺失而苦无执行依据。例如,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国际投资者越来越倾向于金融衍生品投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赚取利润。而相比之下,我国税法恰恰欠缺对金融衍生品投资收益的管理措施,导致这部分税款的流失。
针对上述制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瓶颈”,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来强化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加强非居民税收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如果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够了解和掌握有关非居民税收的知识,增强税法意识,就能有效促进信息的及时反馈,收集证据、征税判断、代扣代缴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建立非居民企业纳税学习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税收管理者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承包等相关的知识培训,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适应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依照 “属地原则”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增强税收管理的适应性,营造并维护友好的税收征纳合作关系,并使提供的管理与服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力度,降低税收成本。
(四)加强政府部门及其内部之间信息沟通,尤其是与掌握了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较难获得的信息的这类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完善社会护税网络,实现部门信息对称以及资源共享。同时在税务机关内部,强化对各级机关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督导落实,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从2009年起,为有效打击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正逐步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以保护国家税基不受侵蚀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通过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式、专项检查的重点、以及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等具体征管措施,表明了国税局继续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的政策动向,并可以据此预见在未来期间,国家将会继续出台更多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法规。因此,深入思考中国大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现状与挑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徐海荣健全体制机制 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涉外税务》 2009年08期
[2] 刘淑兰 现行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改革与探索——吉林省税务科研优秀论文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网 http://www.chinatax.gov. cn/n8136506/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