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西南某市KTV歌城禁唱低俗歌曲事件掀起网上讨论焦点,网友对低俗标准等问题提出质疑。本文从KTV禁唱低俗歌曲事件出发探讨了关于“低俗”的界定,并从宪法角度分析在此事件上政府的责任及应关注的公民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禁唱 低俗歌曲 政府责任 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74-01
2009年12月19日,西南某市晚报报道——该市176家大型歌城安装“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一旦有人点唱低俗歌曲,文化执法部门中央监控系统内的红灯将立即自动闪烁报警,并通过软件锁定,然后加以处罚。网上涌现出大量讨论此事的帖子,某网站还推出了网上投票征询网民意见,结果显示:三分之二参与调查的网民不知道什么是“低俗歌曲”,既然“低俗”,歌厅就应该先删掉,何必让点歌者承担风险。
一、关于“低俗”的界定
“低俗”是一个并非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概念,而是存在于道德领域、与文化习俗和意识形态有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现代汉语词典》里低俗的解释是:低级、庸俗、不高尚。北京师范大学周星教授对通俗、庸俗和低俗做了概念上的区分,他认为通俗是接近大众百姓、表现常人生活理想的艺术形式,相对应的是比较高雅的艺术;庸俗则是情趣平庸,不思上进,思想上没有高尚追求,得过且过的生活态度的体现;低俗违背人类理想追求,靠拢卑下的本能冲动,不属艺术表现范畴,对精神世界有危害作用。国务院制定了判定网络低俗内容的“十三条标准”,其所谓的“低俗”与性、淫秽、色情有关。
二、KTV禁歌事件上政府的責任
我国控制淫秽色情材料的传统方法是控制发送方,对传播材料进行事先审查。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传统的归口管理、事先审查的监管模式由于传播方式的特殊性而不再行之有效,因此对接收方进行控制成必要之举。
政府在对KTV的管理上,应从低俗歌曲的源头抓起,对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等领域进行严格管理,并由权威部门出台统一“低俗歌曲”标准,清除KTV经营场所曲库里的低俗歌曲;政府在对KTV点唱歌曲的消费者的管理上,应保持一种宽容的心态,尊重公民的娱乐权利,在KTV包间里关起门来仅仅点唱一些歌词低俗的歌曲,只要其行为没有影响到第三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就不应该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三、KTV禁歌事件上政府应关注的公民权利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宪法而形成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政府应当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给予充分地关注,否则就会侵犯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KTV禁歌事件上,政府应当关注以下公民权利:
(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法律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可以做的,除了法律明确的那些不可以做的事情,人们都可以去做,这是人们的自由。这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权利至上原则,当出现法律空白的领域时,应当优先保障公民权利;二是法定职权原则,政府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以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以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沉默。在KTV点唱低俗歌曲,如果没有影响到他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制裁,这属于公民的自由。
(二)必须依法限制公民权利
政府执法部门的权力与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地位平等的,执法部门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也就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蔑视,执法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在现实中,政府执法部门往往过多考虑自身的权力,而较少考虑公民的权利,在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时,从公共利益考虑的角度比较明显,个人权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执法也有禁区,这个禁区就是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不得随意侵犯。在KTV点唱低俗歌曲,这种行为目前还无法界定为违法,政府执法部门不应当随意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在KTV禁唱低俗歌曲事件上,政府应首先制定权威的低俗歌曲界定标准及相应的认定机构,进而清除KTV经营场所曲库里的低俗歌曲,同时严抓低俗歌曲的源头;政府在对KTV消费者的管理上,应保持一种宽容的心态,这表达了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尊重。
参考文献:
[1]叶奕.当今传媒低俗化的深层原因及其治理.云梦学刊.2009(2).
[2]余娉.低俗与治理.世界博览.2009(4).
[3]邱一江,张潇潇.香港如何抵制电视节目低俗化.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2).
[4]严功军.整治网络低俗化问题的反思.新闻知识.2009(5).
关键词禁唱 低俗歌曲 政府责任 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74-01
2009年12月19日,西南某市晚报报道——该市176家大型歌城安装“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一旦有人点唱低俗歌曲,文化执法部门中央监控系统内的红灯将立即自动闪烁报警,并通过软件锁定,然后加以处罚。网上涌现出大量讨论此事的帖子,某网站还推出了网上投票征询网民意见,结果显示:三分之二参与调查的网民不知道什么是“低俗歌曲”,既然“低俗”,歌厅就应该先删掉,何必让点歌者承担风险。
一、关于“低俗”的界定
“低俗”是一个并非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概念,而是存在于道德领域、与文化习俗和意识形态有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现代汉语词典》里低俗的解释是:低级、庸俗、不高尚。北京师范大学周星教授对通俗、庸俗和低俗做了概念上的区分,他认为通俗是接近大众百姓、表现常人生活理想的艺术形式,相对应的是比较高雅的艺术;庸俗则是情趣平庸,不思上进,思想上没有高尚追求,得过且过的生活态度的体现;低俗违背人类理想追求,靠拢卑下的本能冲动,不属艺术表现范畴,对精神世界有危害作用。国务院制定了判定网络低俗内容的“十三条标准”,其所谓的“低俗”与性、淫秽、色情有关。
二、KTV禁歌事件上政府的責任
我国控制淫秽色情材料的传统方法是控制发送方,对传播材料进行事先审查。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传统的归口管理、事先审查的监管模式由于传播方式的特殊性而不再行之有效,因此对接收方进行控制成必要之举。
政府在对KTV的管理上,应从低俗歌曲的源头抓起,对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等领域进行严格管理,并由权威部门出台统一“低俗歌曲”标准,清除KTV经营场所曲库里的低俗歌曲;政府在对KTV点唱歌曲的消费者的管理上,应保持一种宽容的心态,尊重公民的娱乐权利,在KTV包间里关起门来仅仅点唱一些歌词低俗的歌曲,只要其行为没有影响到第三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就不应该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三、KTV禁歌事件上政府应关注的公民权利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宪法而形成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政府应当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给予充分地关注,否则就会侵犯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KTV禁歌事件上,政府应当关注以下公民权利:
(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法律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可以做的,除了法律明确的那些不可以做的事情,人们都可以去做,这是人们的自由。这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权利至上原则,当出现法律空白的领域时,应当优先保障公民权利;二是法定职权原则,政府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以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以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沉默。在KTV点唱低俗歌曲,如果没有影响到他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制裁,这属于公民的自由。
(二)必须依法限制公民权利
政府执法部门的权力与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地位平等的,执法部门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也就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蔑视,执法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在现实中,政府执法部门往往过多考虑自身的权力,而较少考虑公民的权利,在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时,从公共利益考虑的角度比较明显,个人权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执法也有禁区,这个禁区就是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不得随意侵犯。在KTV点唱低俗歌曲,这种行为目前还无法界定为违法,政府执法部门不应当随意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在KTV禁唱低俗歌曲事件上,政府应首先制定权威的低俗歌曲界定标准及相应的认定机构,进而清除KTV经营场所曲库里的低俗歌曲,同时严抓低俗歌曲的源头;政府在对KTV消费者的管理上,应保持一种宽容的心态,这表达了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尊重。
参考文献:
[1]叶奕.当今传媒低俗化的深层原因及其治理.云梦学刊.2009(2).
[2]余娉.低俗与治理.世界博览.2009(4).
[3]邱一江,张潇潇.香港如何抵制电视节目低俗化.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2).
[4]严功军.整治网络低俗化问题的反思.新闻知识.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