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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产业组织理论为指导,分析了我国陷入经营危机的证券公司的退出壁垒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降低证券公司退出壁垒的对策。
关键词:证券公司 退出壁垒
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一般是指证券公司因严重违反法律、监管规定或具有潜在的、现实的巨大风险而被依法关闭、解散、并购或破产而退出市场。降低这些证券公司的退出壁垒,对于优化证券产业的组织结构、提高证券业的运行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保证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壁垒
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一般企业的退出壁垒主要包括沉没成本、解雇员工费用、生产链条等经济性壁垒和法律、行政等壁垒。退出壁垒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较难从市场或产业中退出,较高的退出壁垒则增加了产业组织结构优化调整的难度。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其退出壁垒不仅具有一般企业的普遍特征,还有显著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证券公司还具有可能增加社会稳定的“外部性”退出壁垒的特性。所谓外部性是指市场行为主体向他人所强加的成本(外部成本)或收益(外部收益),但该主体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证券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充当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中介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价值发现者、企业改制、并购和上市融资的辅导人、融资人和保荐人等重要角色。如果证券公司轻易退出市场,则给整个证券行业、资本市场甚至整个金融业带来“蝴蝶效应”,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资本市场正在逐步规范和完善,在近几年证券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而频频退出市场时,保护利益相关人特别是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可能具有较高的“外部性”退出壁垒。
二、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清理、处理了30多家严重违规经营、潜藏巨大风险、经营陷入危机的证券公司,这些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行政壁垒较高
我国对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陷入经营困境的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可参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券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破产法》。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专门针对“问题”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范围、标准、程序等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导致证券公司要退出市场时,行政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操作不规范,增加了市场不合理的预期和不确定性,造成法律、行政性退出壁垒过高。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出于对金融机构破产冲击力的顾虑,新法规定仍显保守,金融企业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行政手段为主导的危机处理方式造成资源不合理配置和道德风险
我国在处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这个问题上,多采用行政手段托管而不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并购或司法破产,即使是在并购中也主要靠“有形的手”。政府主导型的并购或托管对于降低风险、整合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行政主导力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授权经营、风险防范等问题,同时,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资源跨行政区域合理、高效地配置,为本应由市场为主导的行为增加了交易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此外,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和央行的再贷款容易形成证券公司管理层的错误心理预期和道德风险,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也加大了国家对金融风险的处理成本和最终承受负担。
(三)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力等制度性因素造成投资者损失导致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高社会壁垒
监管层既未要求证券公司披露信息,也没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评级,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理财时并不知道证券公司的“底细”。证券公司的错误行为导致退出市场,给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和监管不完善环境下的投资者造成了大量损失。如果这些损失完全由投资者来承担,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稳定,因而造成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高社会壁垒。
(四)我国投资者特有的“国家保本”的固有观念和严重依赖心理造成了观念上的高退出壁垒
我国的投资者长期生活在国家信用的保护伞下,习惯在“国家保险箱”中做出有严重依赖国家保本心理的非理性投资选择,投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很低。当与他们利益相关的证券公司要退出市场时,他们会反对和阻挠,形成心理观念上的退出壁垒。
三、降低证券公司退出壁垒的对策
2001年以来,由于盈利模式单一、成本控制不力、风险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经营和单边的市场机制等原因造成证券公司经营环境持续恶化,经营风险大量聚集,大量证券公司处在退出市场的边缘。而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壁垒较高,出生率高而死亡率低,这直接导致了证券公司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证券业过度拥挤,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和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同质化的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使证券业不能维持必要的利润率,社会资源不能有效配置。因此,降低证券公司退出壁垒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健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降低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壁垒
我国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外证券公司退出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使得证券公司退出有法可依,降低法律壁垒。
(二)完善市场环境,引导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
所谓市场化退出就是在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市场的力量发挥资源重新配置的主导作用。成熟市场的证券公司退出大多表现为市场化的接管、并购和清算破产等方式,这显然有利于资源整合和降低退出成本。如果政府介入或保护得过多,其风险将会转移到政府身上或者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这与市场规则相违背。当前政府的工作重心应放到完善法制环境和诚信环境、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上,减少对证券公司并购和破产的行政干预,把证券公司真正推向市场。政府应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证券公司的产权、健全产权交易制度、拓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渠道、改善证券公司退出的融资环境、制定鼓励证券公司并购的税收优惠制度、完善金融资产评估定价机制、通过并购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并购,从而为引导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创造完善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配套机制
完善健全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不仅包括完善的证券公司退出方式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退出预警机制、完善的监管机制及市场选择的评级制度等。首先,应建立证券公司退出的预警机制。其次,加强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最后,建立证券公司评级制度,通过监管手段或者市场化的手段鼓励证券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第四,通过行业协会、媒体等渠道加强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让市场参与者真正了解证券市场是充满风险的市场,国家不可能也不应该总是为市场主体的过失行为负责。
[参考文献]
[1]王颖捷.金融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
[2]白凤峥.我国市场退出壁垒现状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4).
[3]黄文涛.困境中券商如何自我救赎,上海证券报2004(11).
关键词:证券公司 退出壁垒
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一般是指证券公司因严重违反法律、监管规定或具有潜在的、现实的巨大风险而被依法关闭、解散、并购或破产而退出市场。降低这些证券公司的退出壁垒,对于优化证券产业的组织结构、提高证券业的运行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保证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壁垒
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一般企业的退出壁垒主要包括沉没成本、解雇员工费用、生产链条等经济性壁垒和法律、行政等壁垒。退出壁垒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较难从市场或产业中退出,较高的退出壁垒则增加了产业组织结构优化调整的难度。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其退出壁垒不仅具有一般企业的普遍特征,还有显著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证券公司还具有可能增加社会稳定的“外部性”退出壁垒的特性。所谓外部性是指市场行为主体向他人所强加的成本(外部成本)或收益(外部收益),但该主体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证券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充当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中介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价值发现者、企业改制、并购和上市融资的辅导人、融资人和保荐人等重要角色。如果证券公司轻易退出市场,则给整个证券行业、资本市场甚至整个金融业带来“蝴蝶效应”,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资本市场正在逐步规范和完善,在近几年证券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而频频退出市场时,保护利益相关人特别是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可能具有较高的“外部性”退出壁垒。
二、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清理、处理了30多家严重违规经营、潜藏巨大风险、经营陷入危机的证券公司,这些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行政壁垒较高
我国对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陷入经营困境的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可参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券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破产法》。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专门针对“问题”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范围、标准、程序等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导致证券公司要退出市场时,行政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操作不规范,增加了市场不合理的预期和不确定性,造成法律、行政性退出壁垒过高。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出于对金融机构破产冲击力的顾虑,新法规定仍显保守,金融企业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行政手段为主导的危机处理方式造成资源不合理配置和道德风险
我国在处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这个问题上,多采用行政手段托管而不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并购或司法破产,即使是在并购中也主要靠“有形的手”。政府主导型的并购或托管对于降低风险、整合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行政主导力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授权经营、风险防范等问题,同时,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资源跨行政区域合理、高效地配置,为本应由市场为主导的行为增加了交易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此外,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和央行的再贷款容易形成证券公司管理层的错误心理预期和道德风险,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也加大了国家对金融风险的处理成本和最终承受负担。
(三)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力等制度性因素造成投资者损失导致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高社会壁垒
监管层既未要求证券公司披露信息,也没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评级,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理财时并不知道证券公司的“底细”。证券公司的错误行为导致退出市场,给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和监管不完善环境下的投资者造成了大量损失。如果这些损失完全由投资者来承担,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稳定,因而造成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高社会壁垒。
(四)我国投资者特有的“国家保本”的固有观念和严重依赖心理造成了观念上的高退出壁垒
我国的投资者长期生活在国家信用的保护伞下,习惯在“国家保险箱”中做出有严重依赖国家保本心理的非理性投资选择,投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很低。当与他们利益相关的证券公司要退出市场时,他们会反对和阻挠,形成心理观念上的退出壁垒。
三、降低证券公司退出壁垒的对策
2001年以来,由于盈利模式单一、成本控制不力、风险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经营和单边的市场机制等原因造成证券公司经营环境持续恶化,经营风险大量聚集,大量证券公司处在退出市场的边缘。而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壁垒较高,出生率高而死亡率低,这直接导致了证券公司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证券业过度拥挤,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和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同质化的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使证券业不能维持必要的利润率,社会资源不能有效配置。因此,降低证券公司退出壁垒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健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降低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壁垒
我国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外证券公司退出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使得证券公司退出有法可依,降低法律壁垒。
(二)完善市场环境,引导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
所谓市场化退出就是在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市场的力量发挥资源重新配置的主导作用。成熟市场的证券公司退出大多表现为市场化的接管、并购和清算破产等方式,这显然有利于资源整合和降低退出成本。如果政府介入或保护得过多,其风险将会转移到政府身上或者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这与市场规则相违背。当前政府的工作重心应放到完善法制环境和诚信环境、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上,减少对证券公司并购和破产的行政干预,把证券公司真正推向市场。政府应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证券公司的产权、健全产权交易制度、拓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渠道、改善证券公司退出的融资环境、制定鼓励证券公司并购的税收优惠制度、完善金融资产评估定价机制、通过并购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并购,从而为引导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创造完善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配套机制
完善健全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不仅包括完善的证券公司退出方式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退出预警机制、完善的监管机制及市场选择的评级制度等。首先,应建立证券公司退出的预警机制。其次,加强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最后,建立证券公司评级制度,通过监管手段或者市场化的手段鼓励证券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第四,通过行业协会、媒体等渠道加强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让市场参与者真正了解证券市场是充满风险的市场,国家不可能也不应该总是为市场主体的过失行为负责。
[参考文献]
[1]王颖捷.金融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
[2]白凤峥.我国市场退出壁垒现状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4).
[3]黄文涛.困境中券商如何自我救赎,上海证券报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