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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制在秉承中国、东盟国家一贯主张的“共同约束,差别待遇”的缔约理念下,在限制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征收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透明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然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制在缔约技术、投资待遇、投资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平衡投资者私益和东道国国家权益的基础上,在提高缔约技术、改善投资待遇、合理限制投资措施等方面有所作为,以协调投资法制内部体系,完善区域投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