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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采取传统性别模式评价性侵犯罪,在应对新型性侵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过对刑法法意和性权益保护方式的分析,发现由于受制于单一性别模式,强奸罪立法规定存在不足,具体体现在法益保护、犯罪行为方式、犯罪主体对象划定、涉性犯罪的概念位阶等的规定不周延,以及罪名体系不统一方面。强奸罪的立法完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取消强奸罪的性别限制;扩大强奸罪行为方式;强调对不同性别人群的性权利予以同等保护,从而实现对不同类型性侵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