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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切入点,细谈了网络戏仿作品的相关内容及对其加以保护的一些建议。网络戏仿作品应当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作品的权利人也应当享受到相关的权利,但是由于该类艺术形式的特殊性使其又从属于原作品,所以对戏仿作品的保护必须提到的合理使用制度。网络作品的管理是现今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难点,对网络戏仿作品进行研究也是管理的一个方面。
关键词戏仿 著作权 网络戏仿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43-02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2005年的十大网络作品之一。其作者胡戈把电影《无极》中的画面进行编辑和添加、填充其他元素后,使之形成了一个新的故事,从而导致原本的电影构架被解析,而且让观众在观赏当中还能清楚的感受到作者对《无极》的调侃之意。从此之后,这种借用或者模仿、扭曲经典的、著名的文学、影片并且将之在网络上用视频方式呈现出来的作品层出不穷,泛滥成灾。对于这种形式的出现,很多学者也开始讨论其合法性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本文拟从合理使用角度来谈论网络戏仿的保护及保护标准。
一、戏仿
(一)概念
戏仿又称谐仿,是在自己的作品对其他作品进行借用,以达到调侃、嘲讽、游戏甚至致敬的目的,属二次创作的一种。在法学上,戏仿通常是指模仿和扭曲原作并取笑原作的作品,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对其他作品进行借用,以达到调侃、嘲讽、游戏甚至致敬的目的。它不同于改编,改编是忠于原作内容的前提下,用另外一种形式来表达既有的作品,原作的核心内容基本得到保留。举例来说,香港电影导演兼演员周星驰在《大话西游》和《功夫》等影片中大量使用了戏仿,引用的来源有《西游记》、李小龙的影片、《黑客帝国》等等。戏仿本身也可能成为戏仿的来源,例如在一些在线文章中借用《大话西游》中的经典对白来达到恶搞的目的。在后现代主义和新现代主义文化里,时常使用戏仿,这是浪漫主义的艺术游戏,而作为后现代主义遗产之一的艺术语言戏仿,是由达达主义为戏仿先锋。①我们这里提到的戏仿指的是超越了文学艺术形式模仿扭曲原作并取笑原作的作品行为,这种形式的戏仿包括了三要素,首先,它一般指的是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某些要素,这个要素可以是他人作品的题材人物等;其次是这种模仿是幽默的滑稽的有喜剧色彩的,一般让观众看了之后会会之一笑;再次是这一行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批评或者取笑原作,比如之前提到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作者胡戈对《无极》这部电影情节过于抽象混乱的讽刺。
(二)戏仿的特点
1.寄生性。第一,戏仿作品必然会有情节、人物或者作品的构架之一来自于被戏仿作品;没有被戏仿作品的存在,便不会有戏仿作品的产生。《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当中,即使故事情节由于戏仿作者胡戈的重新剪辑已经面目全非了,仍然可以从中找到大量的片段属于被戏仿作品《无极》中的内容。所以有网民说陈凯歌的《无极》成就了胡戈和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从时间上来说,戏仿作品的产生必然滞后于被戏仿作品,是被戏仿作品的衍生物。第二,戏仿作品会依赖于被戏仿作品的宣传或者被戏仿作品权利人带来的影响。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产生之前,《无极》的制作人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影片未上演之前就已经为广大的人们所熟知。因而,当《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出现后,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2.相对独立性。即使戏仿作品具有寄生性,它仍然在作品的构架或者作品情节上具有不同于被戏仿作品的地方,它是一种相对独立且完整的作品。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虽然作者胡戈运用的全部是《无极》中的片段,但是经过他的重新剪辑,以及一些解说词的加入,使情节不够紧凑不知所云的《无极》变成了有胡戈风格的情节曲折主题单一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这一方面,戏仿作品又是有别于被戏仿作品的,他在产生之前依赖于被戏仿作品,在产生之后却独立于戏仿作品。
3.独创性。戏仿作品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来源于戏仿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品进行重新的编辑演绎的过程中进行了再创作,使得戏仿作品来源于被戏仿作品却又与其不同,具有自己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
4.评论性。戏仿作品的作者之所以对原作品进行戏仿,其旨在对原作进行批评或者取笑。戏仿作品以被戏仿作品为创作来源,依存于其中,目的却是为了对其进行嘲讽、取笑,实在是有违创作之道,却是这类创作的精髓。
(三)权利内容及保护
戏仿作品虽然寄生于被戏仿作品之上,但仍然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独创性,因而属于新的作品,具有自己的专有权。对戏仿作品作者的权利的性质如何,如何保护的问题,是一个新的课题。我认为,戏仿作品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产物,其由作品产生,具有独创性,权利性质应当属于著作权。只是这一著作权应当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其权利内容、权利保护也有所不同。
1.权利内容
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质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③瑞士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中规定,为了创作谐仿作品或者与之相仿的作品可以借用已存在的作品。法国知识产权法L.122-5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作品一经披露,作者不得禁止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更是要求成员国在本国立法中引入模仿滑稽作品豁免制度,各类幽默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都被认为是可以接收的合法作品。④从外国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到,各国对于戏仿作品的规定皆是将其规定为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在目前这个阶段,网络戏仿作品的创作者们大多数的创作目的并不是为了经济目的,但是对于戏仿作品而言,享有这些权利是没有疑问的,只是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创作者需要更加的注意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使权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这就涉及到了对其进行限制的问题,后文中会有所介绍。
2.权利保护
对戏仿作品的权利保护,各国皆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保护方法上几乎都是将之涵盖在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法中加以保护。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创作模仿滑稽作品的先决条件是该表演没有与原作混淆之危险,而且无损于原作及其作者。美国法律对戏仿作品的判断规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素: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和属性,包括是商业性使用还是以非营利的教育为宗旨的使用;第二,著作权对象的性质;第三,著作权对象的整体中被使用部分所占的质和量的比重;第四,著作权对象的市场潜力或价格在使用之后受到的影响。⑤这一判断原则称为公平使用原则,是美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特色,如此规定的最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文意表达上没有以合理使用来表达,但是仍然具有合理使用同样的法律功效和理论意义。在我国,对公平使用这一原则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合理使用制度来对网络戏仿作品进行限制以保护被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却排除了个案裁量的可能性。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其复制改编及传播具有任意性,这样必然导致旧的举证责任规则空洞化,从而显现了现行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这一条款的不足。因而保护戏仿作品,如何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成了关键问题。
二、合理使用
(一)概念和法律价值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制度,这便是合理使用制度。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美国学者WilliamF.Patry将合理使用称为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L.PayPatterson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这一思想在构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现。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正义,系由平等性,公平性、公益性、合理性原则构成。提倡公平、匡正偏私,正是现代法律的精神所在。⑥合理使用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都有一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归结来就是合理使用的三项原则:一为任何限制和例外必须是特例,二为任何限制均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三为任何限制都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⑦
(二)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
此处提及的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不是对合理使用戏仿作品的范围的探讨,而是对其是否应当属于原作的合理使用范围进行讨论。最新的观点是戏仿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留给司法机关来进行具体的认定和判断。本文也同意这一观点,那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认定标准和判断依据又是什么呢?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制了。
首先,司法机关的认定应该采用个案认定原则和被动认定原则。现今网络如此发达,网络戏仿作品遍布网络世界,这就导致可能存在成千上万的戏仿作品需要认定,若一一认定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原则可以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由当事人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保护了相关人的权益。
其次,司法机关认定需要两个步骤:第一,认定该作品的产生原因,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非商业性;未损害原作人的人格利益;不违背传统的社会道德和社会价值。当一个作品符合这些条件的时候才可能归划到合理使用的范围中。第二,从作品的特点上认定一作品是否为戏仿作品,即必须具备独立性、独创性、讽刺性。独立性,指作品必须相对独立且完整,表达的内容与原作完全不同,不会混淆。独创性,指作品非依附于原作,具有自己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讽刺性,指作品对原作可以具有一定程度的否定评价,但不能对原权利人进行人格、声誉的毁损,须且仅能针对作品。
网络的到来带来了很多的新变化,我们的立法必须尽快的适应这个变化,制定出与之相协调的法律规章。网络戏仿作品的出现也必然要求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提供相应的依据,希望《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还能引发更多的法律思考,从而出台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注释:
①http://post.baidu.com/f?kz=1986142472008-12-17.
②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2月12日.第十版.
③⑦吴汉东,刘剑文.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④⑤张云波.网络戏仿自由莫越法律雷池.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2月12日.第十版.
⑥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法律科学,1996(3).
关键词戏仿 著作权 网络戏仿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43-02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2005年的十大网络作品之一。其作者胡戈把电影《无极》中的画面进行编辑和添加、填充其他元素后,使之形成了一个新的故事,从而导致原本的电影构架被解析,而且让观众在观赏当中还能清楚的感受到作者对《无极》的调侃之意。从此之后,这种借用或者模仿、扭曲经典的、著名的文学、影片并且将之在网络上用视频方式呈现出来的作品层出不穷,泛滥成灾。对于这种形式的出现,很多学者也开始讨论其合法性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本文拟从合理使用角度来谈论网络戏仿的保护及保护标准。
一、戏仿
(一)概念
戏仿又称谐仿,是在自己的作品对其他作品进行借用,以达到调侃、嘲讽、游戏甚至致敬的目的,属二次创作的一种。在法学上,戏仿通常是指模仿和扭曲原作并取笑原作的作品,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对其他作品进行借用,以达到调侃、嘲讽、游戏甚至致敬的目的。它不同于改编,改编是忠于原作内容的前提下,用另外一种形式来表达既有的作品,原作的核心内容基本得到保留。举例来说,香港电影导演兼演员周星驰在《大话西游》和《功夫》等影片中大量使用了戏仿,引用的来源有《西游记》、李小龙的影片、《黑客帝国》等等。戏仿本身也可能成为戏仿的来源,例如在一些在线文章中借用《大话西游》中的经典对白来达到恶搞的目的。在后现代主义和新现代主义文化里,时常使用戏仿,这是浪漫主义的艺术游戏,而作为后现代主义遗产之一的艺术语言戏仿,是由达达主义为戏仿先锋。①我们这里提到的戏仿指的是超越了文学艺术形式模仿扭曲原作并取笑原作的作品行为,这种形式的戏仿包括了三要素,首先,它一般指的是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某些要素,这个要素可以是他人作品的题材人物等;其次是这种模仿是幽默的滑稽的有喜剧色彩的,一般让观众看了之后会会之一笑;再次是这一行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批评或者取笑原作,比如之前提到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作者胡戈对《无极》这部电影情节过于抽象混乱的讽刺。
(二)戏仿的特点
1.寄生性。第一,戏仿作品必然会有情节、人物或者作品的构架之一来自于被戏仿作品;没有被戏仿作品的存在,便不会有戏仿作品的产生。《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当中,即使故事情节由于戏仿作者胡戈的重新剪辑已经面目全非了,仍然可以从中找到大量的片段属于被戏仿作品《无极》中的内容。所以有网民说陈凯歌的《无极》成就了胡戈和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从时间上来说,戏仿作品的产生必然滞后于被戏仿作品,是被戏仿作品的衍生物。第二,戏仿作品会依赖于被戏仿作品的宣传或者被戏仿作品权利人带来的影响。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产生之前,《无极》的制作人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影片未上演之前就已经为广大的人们所熟知。因而,当《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出现后,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2.相对独立性。即使戏仿作品具有寄生性,它仍然在作品的构架或者作品情节上具有不同于被戏仿作品的地方,它是一种相对独立且完整的作品。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虽然作者胡戈运用的全部是《无极》中的片段,但是经过他的重新剪辑,以及一些解说词的加入,使情节不够紧凑不知所云的《无极》变成了有胡戈风格的情节曲折主题单一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这一方面,戏仿作品又是有别于被戏仿作品的,他在产生之前依赖于被戏仿作品,在产生之后却独立于戏仿作品。
3.独创性。戏仿作品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来源于戏仿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品进行重新的编辑演绎的过程中进行了再创作,使得戏仿作品来源于被戏仿作品却又与其不同,具有自己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
4.评论性。戏仿作品的作者之所以对原作品进行戏仿,其旨在对原作进行批评或者取笑。戏仿作品以被戏仿作品为创作来源,依存于其中,目的却是为了对其进行嘲讽、取笑,实在是有违创作之道,却是这类创作的精髓。
(三)权利内容及保护
戏仿作品虽然寄生于被戏仿作品之上,但仍然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独创性,因而属于新的作品,具有自己的专有权。对戏仿作品作者的权利的性质如何,如何保护的问题,是一个新的课题。我认为,戏仿作品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产物,其由作品产生,具有独创性,权利性质应当属于著作权。只是这一著作权应当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其权利内容、权利保护也有所不同。
1.权利内容
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质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③瑞士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中规定,为了创作谐仿作品或者与之相仿的作品可以借用已存在的作品。法国知识产权法L.122-5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作品一经披露,作者不得禁止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更是要求成员国在本国立法中引入模仿滑稽作品豁免制度,各类幽默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都被认为是可以接收的合法作品。④从外国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到,各国对于戏仿作品的规定皆是将其规定为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在目前这个阶段,网络戏仿作品的创作者们大多数的创作目的并不是为了经济目的,但是对于戏仿作品而言,享有这些权利是没有疑问的,只是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创作者需要更加的注意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使权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这就涉及到了对其进行限制的问题,后文中会有所介绍。
2.权利保护
对戏仿作品的权利保护,各国皆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保护方法上几乎都是将之涵盖在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法中加以保护。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创作模仿滑稽作品的先决条件是该表演没有与原作混淆之危险,而且无损于原作及其作者。美国法律对戏仿作品的判断规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素: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和属性,包括是商业性使用还是以非营利的教育为宗旨的使用;第二,著作权对象的性质;第三,著作权对象的整体中被使用部分所占的质和量的比重;第四,著作权对象的市场潜力或价格在使用之后受到的影响。⑤这一判断原则称为公平使用原则,是美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特色,如此规定的最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文意表达上没有以合理使用来表达,但是仍然具有合理使用同样的法律功效和理论意义。在我国,对公平使用这一原则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合理使用制度来对网络戏仿作品进行限制以保护被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却排除了个案裁量的可能性。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其复制改编及传播具有任意性,这样必然导致旧的举证责任规则空洞化,从而显现了现行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这一条款的不足。因而保护戏仿作品,如何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成了关键问题。
二、合理使用
(一)概念和法律价值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制度,这便是合理使用制度。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美国学者WilliamF.Patry将合理使用称为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L.PayPatterson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这一思想在构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现。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正义,系由平等性,公平性、公益性、合理性原则构成。提倡公平、匡正偏私,正是现代法律的精神所在。⑥合理使用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都有一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归结来就是合理使用的三项原则:一为任何限制和例外必须是特例,二为任何限制均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三为任何限制都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⑦
(二)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
此处提及的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不是对合理使用戏仿作品的范围的探讨,而是对其是否应当属于原作的合理使用范围进行讨论。最新的观点是戏仿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留给司法机关来进行具体的认定和判断。本文也同意这一观点,那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认定标准和判断依据又是什么呢?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制了。
首先,司法机关的认定应该采用个案认定原则和被动认定原则。现今网络如此发达,网络戏仿作品遍布网络世界,这就导致可能存在成千上万的戏仿作品需要认定,若一一认定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原则可以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由当事人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保护了相关人的权益。
其次,司法机关认定需要两个步骤:第一,认定该作品的产生原因,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非商业性;未损害原作人的人格利益;不违背传统的社会道德和社会价值。当一个作品符合这些条件的时候才可能归划到合理使用的范围中。第二,从作品的特点上认定一作品是否为戏仿作品,即必须具备独立性、独创性、讽刺性。独立性,指作品必须相对独立且完整,表达的内容与原作完全不同,不会混淆。独创性,指作品非依附于原作,具有自己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讽刺性,指作品对原作可以具有一定程度的否定评价,但不能对原权利人进行人格、声誉的毁损,须且仅能针对作品。
网络的到来带来了很多的新变化,我们的立法必须尽快的适应这个变化,制定出与之相协调的法律规章。网络戏仿作品的出现也必然要求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提供相应的依据,希望《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还能引发更多的法律思考,从而出台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注释:
①http://post.baidu.com/f?kz=1986142472008-12-17.
②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2月12日.第十版.
③⑦吴汉东,刘剑文.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④⑤张云波.网络戏仿自由莫越法律雷池.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2月12日.第十版.
⑥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法律科学,19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