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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众所周知,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我国传统法是一种礼治模式,这种礼制模式不仅深刻影响了我国传统法律的精神特质,形成了我国传统法律中较为有特色的秩序观,同时也是对法律和法治的一种制约。古人的思想固然有局限之处,礼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时至今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逐步确立,在法治的框架下,探讨法律和秩序,富有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礼制模式 法治社会 法律与秩序
一、法律与秩序的概述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也就是说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一个健康、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一)我国古代的法律与秩序概述
在我国,自古以来,统治者就将天下太平、长治久安看做最大的施政构想,为政者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政治约束,意在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古代中国也有了原始的法律形态,这种法律形态能够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的论断中看得出来。毋庸置疑的是,古代时期,我国的统治者,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皇权者已经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内在的联系,认识到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但在社会实践中,法律和秩序的内涵与联系更多的还是体现在人治天下、礼制天下。人治是古代法律之外最为明显的特征,即使在法律面前,皇权的至高无上实际上已经将法律的尊严破坏。此外,由于我国传统思想中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而儒家文化倡导“君臣有别”的理念,强调伦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实际上也构成了除法律之外的社会契约,这种潜在的社会契约理论又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人民的行为,引导人民默认法律体制下的社会秩序,从而自觉参与对社会秩序的维系。只有当社会腐败,王朝政治濒临崩溃的边缘,才会试图打破现有的体制和秩序。
(二)西方社会的法律与秩序概述
在西方社会,尤其是文艺复兴、产业革命之后的西方社会,人本思想和人本主义开始萌芽,社会新阶层渴望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天赋人权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体制。当“不自由毋宁死”的社会舆论和百姓呼声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社会认知的时候,人们对自由的态度也变得更加严谨慎重,企图弄清自由的含义及怎样享有自由。此时,人的社会性决定了自由首先是一个秩序概念,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社会秩序,人的自由便不能存在,也无法从实现新的社会秩序中获得利益和认同,在现有的西方政治格局和国家仍未权力主导的模式下,务必依靠法律建立法律之上的自由和既定的社会秩序。不难发现,在西方社会尤其是欧洲,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制度的确立,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建立属于自己的一整套法律体系,虽然法的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是从法律确立的出发点和目的性分析,都是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资产阶级将自己的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资本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安全,以此来剥削无产阶级,最终实现阶级利益的最大化。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也是统治阶级依靠法律规则,实现群体意志的表现。
二、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一)法律与秩序传统关系模式的不足
对于法律与秩序关系的认识,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也有一定的分歧,这主要是因为受到现代法学观点的影响和制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的存在目的之一就是维系社会安定有序的秩序,一旦某个地方出现了社会动乱和秩序的破坏行为则一定是法律在建立、执行和完善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诚然,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是容易接受的论调和观点。但是,随着泛法治化理论的发展,社会理念的多元化,这种唯法律是瞻的思维模式和实践方式已经渐渐变得不再通行,至少在现代意义上,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弊端开始不断显现出来。
(二)法律与秩序传统新型关系确立
法律对秩序存在着一定的规范性、约束性和强制性,但是秩序本身对于法律也有一定的影响,能够左右着新法律的制定、旧法律的完善。从侧面认识法律与秩序,更为客观、具体和形象。在现代社会,秩序的概念已经泛化,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的层面,也不仅仅代表着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相互作用的,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既然这种关系模式由来已久,也就是说秩序本身可能先于法律而生,创造秩序的因素更为宽泛,而法律只是秩序构建的一种手段而已。正如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并不能创造法律。那么,立法者在表述法律的时候,如果不能“无中生有”,那就只能依据特定的秩序关系来展开。可见,任何特定的法律,都隐藏、潜伏在特定的秩序关系中。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角下审视法律与秩序
研究探讨法律与秩序的新型关系,需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框架中。从法律的普遍意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价值和属性出发,再论法律与秩序,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根本,以各种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秩序,特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新的秩序和社会发展态势,确保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稳定,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此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的社会秩序。
在重构法律与秩序的进程中,需从多个角度和层次上进行系统化的阐释。首先,要坚持中国的国家性质不动摇,坚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立足我国国情;第二,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第三,要理顺法律与秩序的深层次关系,结合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内涵,结合民族复兴和国家强盛的价值目标,达到立体化的社会秩序;最后,要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一切社會契约关系,挖掘民间或者政府的力量,为塑造新的社会秩序打下坚实基础,在民主法治和社会高度和谐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无政府状态下的社会秩序和谐。 在实践中,我们也要认识到,要重构新的法律与秩序的立体层次和社会关系,需要审慎推进。尤其在当前我国司法体系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理性地对待。社会秩序的确立不能一味的依靠法律的约束,要向无政府状态下的社会秩序靠近,要发挥民间法系、社会风俗、道德力量和社会共识的潜在作用,达成理想的社会秩序;法律要在秩序的反作用下不断完善,在当前社会价值理念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转型,矛盾频发,各种体制性的障碍不断显现,社会变革的压力和呼声不断增强,新的社会阶层逐渐确立的基础上,打破固有利益格局,以动态的观念,重塑新的社会秩序观,如果条件允许,要以秩序反作用于法律体系。如今,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在面对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往往简单粗暴的干涉,甚至动用警力,引发进一步的社会矛盾,激化了干群矛盾,对社会和谐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在新的法律与秩序的观念下,要探索新的治理方式,以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同时要根据新的秩序的变化,反思政府的施政理念和施政方针,追求最大化的让利于民。
四、法律与秩序——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秩序构建,是当代社会,法律与秩序在某一个领域中的集中表现。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立法进程和秩序确立既有现代人本思想的发展,也得益于法治社会理念的确立,也就是说秩序的变革和现实的倒逼,加速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进程。
互联网的诞生,使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这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亵渎,旧有的社会秩序被打破,而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破坏性的秩序行为,对于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基础是一种侵蚀。在知识产权纷争中,社会秩序扮演了倒逼立法的角色,也重构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秩序。
我们设想一种最基本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就是盗版,盗版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是它对法律基础上的社会秩序的破坏确是显而易见的。当盗版行为变得日益猖獗的时候,以产权所有人为代表的利益群体,便需求社会法律的保护,但是现有的法律无论从立法的质量还是从实践的效果上,都达不到要求,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即使法律再做修改,再做完善,可能对打造新的社会秩序,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虽有帮助,但依旧存在缺憾。单依靠法律制定规则,建立机制,达到消灭盗版违法行为的目的,有些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反思法律与秩序的不相适应性的问题,探索新的更为有效的融合法律、道德、风俗、市场行为的立体化的手段体系,对侵权行为进行规范、打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秩序,只有在充分尊重社会现实,调动公民参与法治进程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两者的互动互促,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让法律成为秩序维系的一种可供选择的策略,让秩序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 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J]《法学评论》,2001(3)
[2] 夏勇:《西方新闻自由探讨——兼论自由思想和法律秩序》,《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五期
[3] 赵旭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5,27(5)
[4] 《秩序是真实法律的写照》,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0/2010_2_24_wa13441927 561422010212412.shtml
作者簡介:魏再会,职务:助理讲师。
关键词:礼制模式 法治社会 法律与秩序
一、法律与秩序的概述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也就是说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一个健康、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一)我国古代的法律与秩序概述
在我国,自古以来,统治者就将天下太平、长治久安看做最大的施政构想,为政者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政治约束,意在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古代中国也有了原始的法律形态,这种法律形态能够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的论断中看得出来。毋庸置疑的是,古代时期,我国的统治者,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皇权者已经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内在的联系,认识到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但在社会实践中,法律和秩序的内涵与联系更多的还是体现在人治天下、礼制天下。人治是古代法律之外最为明显的特征,即使在法律面前,皇权的至高无上实际上已经将法律的尊严破坏。此外,由于我国传统思想中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而儒家文化倡导“君臣有别”的理念,强调伦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实际上也构成了除法律之外的社会契约,这种潜在的社会契约理论又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人民的行为,引导人民默认法律体制下的社会秩序,从而自觉参与对社会秩序的维系。只有当社会腐败,王朝政治濒临崩溃的边缘,才会试图打破现有的体制和秩序。
(二)西方社会的法律与秩序概述
在西方社会,尤其是文艺复兴、产业革命之后的西方社会,人本思想和人本主义开始萌芽,社会新阶层渴望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天赋人权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体制。当“不自由毋宁死”的社会舆论和百姓呼声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社会认知的时候,人们对自由的态度也变得更加严谨慎重,企图弄清自由的含义及怎样享有自由。此时,人的社会性决定了自由首先是一个秩序概念,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社会秩序,人的自由便不能存在,也无法从实现新的社会秩序中获得利益和认同,在现有的西方政治格局和国家仍未权力主导的模式下,务必依靠法律建立法律之上的自由和既定的社会秩序。不难发现,在西方社会尤其是欧洲,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制度的确立,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建立属于自己的一整套法律体系,虽然法的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是从法律确立的出发点和目的性分析,都是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资产阶级将自己的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资本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安全,以此来剥削无产阶级,最终实现阶级利益的最大化。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也是统治阶级依靠法律规则,实现群体意志的表现。
二、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一)法律与秩序传统关系模式的不足
对于法律与秩序关系的认识,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也有一定的分歧,这主要是因为受到现代法学观点的影响和制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的存在目的之一就是维系社会安定有序的秩序,一旦某个地方出现了社会动乱和秩序的破坏行为则一定是法律在建立、执行和完善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诚然,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是容易接受的论调和观点。但是,随着泛法治化理论的发展,社会理念的多元化,这种唯法律是瞻的思维模式和实践方式已经渐渐变得不再通行,至少在现代意义上,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弊端开始不断显现出来。
(二)法律与秩序传统新型关系确立
法律对秩序存在着一定的规范性、约束性和强制性,但是秩序本身对于法律也有一定的影响,能够左右着新法律的制定、旧法律的完善。从侧面认识法律与秩序,更为客观、具体和形象。在现代社会,秩序的概念已经泛化,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的层面,也不仅仅代表着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相互作用的,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既然这种关系模式由来已久,也就是说秩序本身可能先于法律而生,创造秩序的因素更为宽泛,而法律只是秩序构建的一种手段而已。正如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并不能创造法律。那么,立法者在表述法律的时候,如果不能“无中生有”,那就只能依据特定的秩序关系来展开。可见,任何特定的法律,都隐藏、潜伏在特定的秩序关系中。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角下审视法律与秩序
研究探讨法律与秩序的新型关系,需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框架中。从法律的普遍意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价值和属性出发,再论法律与秩序,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根本,以各种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秩序,特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新的秩序和社会发展态势,确保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稳定,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此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的社会秩序。
在重构法律与秩序的进程中,需从多个角度和层次上进行系统化的阐释。首先,要坚持中国的国家性质不动摇,坚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立足我国国情;第二,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第三,要理顺法律与秩序的深层次关系,结合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内涵,结合民族复兴和国家强盛的价值目标,达到立体化的社会秩序;最后,要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一切社會契约关系,挖掘民间或者政府的力量,为塑造新的社会秩序打下坚实基础,在民主法治和社会高度和谐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无政府状态下的社会秩序和谐。 在实践中,我们也要认识到,要重构新的法律与秩序的立体层次和社会关系,需要审慎推进。尤其在当前我国司法体系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理性地对待。社会秩序的确立不能一味的依靠法律的约束,要向无政府状态下的社会秩序靠近,要发挥民间法系、社会风俗、道德力量和社会共识的潜在作用,达成理想的社会秩序;法律要在秩序的反作用下不断完善,在当前社会价值理念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转型,矛盾频发,各种体制性的障碍不断显现,社会变革的压力和呼声不断增强,新的社会阶层逐渐确立的基础上,打破固有利益格局,以动态的观念,重塑新的社会秩序观,如果条件允许,要以秩序反作用于法律体系。如今,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在面对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往往简单粗暴的干涉,甚至动用警力,引发进一步的社会矛盾,激化了干群矛盾,对社会和谐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在新的法律与秩序的观念下,要探索新的治理方式,以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同时要根据新的秩序的变化,反思政府的施政理念和施政方针,追求最大化的让利于民。
四、法律与秩序——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秩序构建,是当代社会,法律与秩序在某一个领域中的集中表现。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立法进程和秩序确立既有现代人本思想的发展,也得益于法治社会理念的确立,也就是说秩序的变革和现实的倒逼,加速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进程。
互联网的诞生,使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这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亵渎,旧有的社会秩序被打破,而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破坏性的秩序行为,对于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基础是一种侵蚀。在知识产权纷争中,社会秩序扮演了倒逼立法的角色,也重构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秩序。
我们设想一种最基本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就是盗版,盗版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是它对法律基础上的社会秩序的破坏确是显而易见的。当盗版行为变得日益猖獗的时候,以产权所有人为代表的利益群体,便需求社会法律的保护,但是现有的法律无论从立法的质量还是从实践的效果上,都达不到要求,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即使法律再做修改,再做完善,可能对打造新的社会秩序,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虽有帮助,但依旧存在缺憾。单依靠法律制定规则,建立机制,达到消灭盗版违法行为的目的,有些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反思法律与秩序的不相适应性的问题,探索新的更为有效的融合法律、道德、风俗、市场行为的立体化的手段体系,对侵权行为进行规范、打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秩序,只有在充分尊重社会现实,调动公民参与法治进程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两者的互动互促,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让法律成为秩序维系的一种可供选择的策略,让秩序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 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J]《法学评论》,2001(3)
[2] 夏勇:《西方新闻自由探讨——兼论自由思想和法律秩序》,《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五期
[3] 赵旭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5,27(5)
[4] 《秩序是真实法律的写照》,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0/2010_2_24_wa13441927 561422010212412.shtml
作者簡介:魏再会,职务:助理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