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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任何人都可在政府网站上轻松检索浏览自己关注的预算信息。
·在新加坡,政府为每财年的预算建立专门网站。民众可以从网站上了解预算制定的程序,下载政府预算明细。
·在香港,任何一个香港市民都可以拿到足本的预算案。即便市民不主动去拿,港府和一些社团也会主动给市民派发。
·预算不仅关乎一国经济的根本,也关乎普通百姓的一粥一饭。
·预算法近20年来首度修订,值得每个公民高度关注。
2011年2月22日,俄亥俄州哥伦布市,民众在州议会大厦集会,抗议第5参议院预算法案。抗议者称,第5法案会迫使员工放弃劳资谈判权利,并且支付更多的医疗保健和养老金。
马骏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
BQ=《北京青年》周刊M=马骏
BQ: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集意见在8月5日截止,征集意见30余万条,超过了去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收到的23万多条意见,不过依然没有同期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55万余条多。
M: 预算实质上对我们每个百姓都非常重要,与我们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但国内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公民的预算意识比较低,其实和我们长期没有预算,在治理中不重视预算有关。这是此次预算法修改,许多人不关注的一个原因。预算法规定预算过程中各个主体的权责,相互关系,如果设计得好,它能提供一个基本的预算制度框架,合理、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收支,确保政府能负责地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尽管预算制度的设计与个人生活的关系比较间接,但它实质上却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宪政问题,因而也应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高度关心的问题。
BQ:所以预算法也被誉为“财政宪法”。就像老百姓家里都会有个账本,记录着家庭收入多少钱、支出多少钱一样,预算是国家的账本,政府的钱是用来吃喝还是修下水道,这与我们每个人生活密切相关。
M:归根到底,政府的责任是确保人民能够生活得幸福。人民的幸福不仅取决于他们在市场上挣到多少钱,还取决于国家如何从社会中取钱,然后又把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这就关乎预算。如果政府从社会中汲取的财政收入很多,但提供给我们的公共服务比较少或者质量比较低,我们的幸福感就会比较低。在现代预算中,对国家的取钱应有约束,在支出上,政府有责任确保公共资金只能用于公共目的--这点非常非常重要,也就是说不能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目的。无论在收入方面还是在支出方面,人民以及人民的代表要有发言权和决定权。
BQ:可见,预算对于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制度。
M: 当然,只有当政府的活动是负责的, 政府才可能是对我们负责的。若要想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活动,约束政府的权力使用,最有效的办法是控制资金。就像美国进步时代预算改革的领导者克里夫兰90多年前说的:“只有当人民以及人民的代表控制了燃料,才能控制国家这条船的船长。”
BQ: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到这次修正案草案,普遍的反映还是政府的预算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给予人大的权力被虚置。
M: 在预算权力结构中,最基本的是政府与立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预算改革以来,人大预算监督开始兴起,一些地方取得了比较好的进展。但是,人大预算监督仍需进一步落实。这涉及许多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就是要赋予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从各国的经验看,为了确保立法机构能够有效地行使其在预算领域的实质性权力,需要赋予人民的代表预算修正权,即对某个具体项目之预算进行修正的权力。然而,此次草案依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这比较遗憾。若无这一权力,人大代表就不能很好地监督预算。
BQ:其实,在没有这一程序性权力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比较被动。
M: 对啊,人大代表就只能在整体通过和整体否决之间选择,在没有预算修正权的情况下,说不好有一天,政府预算就会通不过,那时政府就非常尴尬。总之,赋予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不仅能落实人大的预算监督,也对政府有好处。除了避免出现预算不能通过的尴尬之外,预算修正权对于政府来说还有另外一个好处。真正赋予了预算修正权之后,几个人大代表提出的收支方面的意见对政府是没有约束力的,必须是人大通过的预算修正案才对政府有法律效力。
BQ:除此之外,还有什么问题?
M: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体制,不能只是报全国人大备案,最好审批,至少也要审议。政府间的收支责任,也应明确地在预算法中进行规定。此外,此次修改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预算年度也仍然是自然年度,并不合适。财政专户能不能不提,这容易创设各种制度漏洞。人大内部其他委员会如何在预算监督中发挥作用也没有提及。
BQ:我们人大会议一般在3月进行,那时批准的预算,实际已经实行了3个月了。
M: 现代预算制度有一条原则,叫“事前批准原则”。 许多国家甚至明确将这条原则写进宪法。按此原则,在立法机构批准政府预算之前,政府不能汲取任何财政收入,也不能进行开支。这实质上也是设置预算年度的第一条原则,即宪政原则。此外还有宏观经济原则和管理原则,但宪政原则第一,根据宪政原则,预算年度始于立法机构批准预算之日起,这就叫事前批准。
BQ:预算年度在3月份之后都可以?
M: 是的。例如,我们可以选择 4月1日到下一年的3月31日。如果考虑宏观经济调控,可能 7月1日到下年的6月30日比较好。不过,这会让我们习惯的管理、统计、会计等不适应,需要相应地改过来。
BQ:此次草案没有放开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问题,也是争议较大的。 M: 应该允许地方发行债券。现在,几乎全部地方政府都在变相借债,还说不让发债,这不是自欺欺人吗?允许发债后地方债务才能透明,才能去考虑建立债务管理机制。不会借债的政府治理水平肯定不高。有债务不可怕,怕就怕缺乏透明度,而且没有建立债务管理体系。
BQ:不过也有进步的地方,比如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M: 是的,这些方面是有进步。例如,特别强调了预算公开。预算公开透明非常重要,是最基本的。因为,任何监督都不如公开有效。而政务公开之中,预算和决算的公开最重要。一个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有了预算不对社会公开,政府依然是看不见的。但是,我们的预算公开现在才开始起步,还需要继续努力,继续推动。
BQ:说到公开的必要以及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您还用“管家”打过比方?
M: 我曾经说过,公民和政府的关系就像在一个家里面,你只有一点小钱时自己管;家业大了管不过来了,你就要请个管家。如果有一天,你跟你的管家说,把账本拿来给我看看,管家严肃地说“这是机密”。如果你有这样一个管家,你会怎么办?你肯定要解雇他。政府是人民的钱袋子的管家。政府要认识到自己只是人民的管家,钱是人民出的,你只是替人民管这个钱,人民的管家向人民公开账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BQ:您在谈到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目标时,还提到了预算民主。而人们一般在提到民主时,往往想到的是选举民主?
M: 选举民主和预算民主构成现代民主的两大内容。选举民主的功能是选官,预算民主的功能是制约权力的使用,确保权力被负责地使用。在历史上、在现实中,都有不少国家,建立了选举民主后,由于对收支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仍然是不负责的。仅仅有选举民主仍然不能保证政府是负责的,还需要在选举民主之上加上预算民主。预算民主包括人大监督和公民参与预算。
BQ:修正草案里仍然不见鼓励民众参与预算的条款,不过我知道浙江温岭等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操作了。
M: 在国家法律中写入公民参与的目前比较少,只有一些拉美国家。公民参与预算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的一种新的民主形式。目前,国内不仅温岭,而且哈尔滨、无锡等都在试点公民参与预算。2010年,温岭的预算民主恳谈获得浙江省委的支持,开始向浙江的其他县市推广。在这些地方,我们已经看到,在选举制度仍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推行公民参与预算可以让政府更加负责,可以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BQ:最后,我们再回归到预算与人民的关系上,我记得您曾说:“中国主体税种是消费税,而不是所得税。中国有很多暗税,很多消费品都含税,但是我们都不知道,因为中国实行的是价内税而不是价外税。中国其实连乞丐都要交税的。”由此也可见,即使是乞丐也和预算有关系,我们借由预算法修订,应该唤起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意识?
M:中国正在向“税收国家”转型。随着中国进一步向税收国家转型,纳税人意识、公民权意识就会逐步上升,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会进一步发生变化。首先,民众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解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国家养人民”这种中国式的“财政幻觉”会彻底消失,人们将会意识到自己在财政上的贡献。在财政贡献的基础上发展出财政方面的权利意识,比如预算公开、参与预算等。在此基础上会发展出纳税人意识,继而发展出公民权意识。从国家的角度看,尽管实行预算民主会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一些限制,但是,它也会给国家带来财政和政治收益。前者是指预算民主将有助于国家获得纳税人的合作,从而有助于增加税收收入。后者是指预算民主将有助于增加执政的正当性,提高人民对政府和国家的信任。
·在新加坡,政府为每财年的预算建立专门网站。民众可以从网站上了解预算制定的程序,下载政府预算明细。
·在香港,任何一个香港市民都可以拿到足本的预算案。即便市民不主动去拿,港府和一些社团也会主动给市民派发。
·预算不仅关乎一国经济的根本,也关乎普通百姓的一粥一饭。
·预算法近20年来首度修订,值得每个公民高度关注。
2011年2月22日,俄亥俄州哥伦布市,民众在州议会大厦集会,抗议第5参议院预算法案。抗议者称,第5法案会迫使员工放弃劳资谈判权利,并且支付更多的医疗保健和养老金。
马骏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
BQ=《北京青年》周刊M=马骏
BQ: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集意见在8月5日截止,征集意见30余万条,超过了去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收到的23万多条意见,不过依然没有同期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55万余条多。
M: 预算实质上对我们每个百姓都非常重要,与我们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但国内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公民的预算意识比较低,其实和我们长期没有预算,在治理中不重视预算有关。这是此次预算法修改,许多人不关注的一个原因。预算法规定预算过程中各个主体的权责,相互关系,如果设计得好,它能提供一个基本的预算制度框架,合理、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收支,确保政府能负责地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尽管预算制度的设计与个人生活的关系比较间接,但它实质上却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宪政问题,因而也应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高度关心的问题。
BQ:所以预算法也被誉为“财政宪法”。就像老百姓家里都会有个账本,记录着家庭收入多少钱、支出多少钱一样,预算是国家的账本,政府的钱是用来吃喝还是修下水道,这与我们每个人生活密切相关。
M:归根到底,政府的责任是确保人民能够生活得幸福。人民的幸福不仅取决于他们在市场上挣到多少钱,还取决于国家如何从社会中取钱,然后又把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这就关乎预算。如果政府从社会中汲取的财政收入很多,但提供给我们的公共服务比较少或者质量比较低,我们的幸福感就会比较低。在现代预算中,对国家的取钱应有约束,在支出上,政府有责任确保公共资金只能用于公共目的--这点非常非常重要,也就是说不能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目的。无论在收入方面还是在支出方面,人民以及人民的代表要有发言权和决定权。
BQ:可见,预算对于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制度。
M: 当然,只有当政府的活动是负责的, 政府才可能是对我们负责的。若要想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活动,约束政府的权力使用,最有效的办法是控制资金。就像美国进步时代预算改革的领导者克里夫兰90多年前说的:“只有当人民以及人民的代表控制了燃料,才能控制国家这条船的船长。”
BQ: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到这次修正案草案,普遍的反映还是政府的预算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给予人大的权力被虚置。
M: 在预算权力结构中,最基本的是政府与立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预算改革以来,人大预算监督开始兴起,一些地方取得了比较好的进展。但是,人大预算监督仍需进一步落实。这涉及许多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就是要赋予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从各国的经验看,为了确保立法机构能够有效地行使其在预算领域的实质性权力,需要赋予人民的代表预算修正权,即对某个具体项目之预算进行修正的权力。然而,此次草案依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这比较遗憾。若无这一权力,人大代表就不能很好地监督预算。
BQ:其实,在没有这一程序性权力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比较被动。
M: 对啊,人大代表就只能在整体通过和整体否决之间选择,在没有预算修正权的情况下,说不好有一天,政府预算就会通不过,那时政府就非常尴尬。总之,赋予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不仅能落实人大的预算监督,也对政府有好处。除了避免出现预算不能通过的尴尬之外,预算修正权对于政府来说还有另外一个好处。真正赋予了预算修正权之后,几个人大代表提出的收支方面的意见对政府是没有约束力的,必须是人大通过的预算修正案才对政府有法律效力。
BQ:除此之外,还有什么问题?
M: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体制,不能只是报全国人大备案,最好审批,至少也要审议。政府间的收支责任,也应明确地在预算法中进行规定。此外,此次修改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预算年度也仍然是自然年度,并不合适。财政专户能不能不提,这容易创设各种制度漏洞。人大内部其他委员会如何在预算监督中发挥作用也没有提及。
BQ:我们人大会议一般在3月进行,那时批准的预算,实际已经实行了3个月了。
M: 现代预算制度有一条原则,叫“事前批准原则”。 许多国家甚至明确将这条原则写进宪法。按此原则,在立法机构批准政府预算之前,政府不能汲取任何财政收入,也不能进行开支。这实质上也是设置预算年度的第一条原则,即宪政原则。此外还有宏观经济原则和管理原则,但宪政原则第一,根据宪政原则,预算年度始于立法机构批准预算之日起,这就叫事前批准。
BQ:预算年度在3月份之后都可以?
M: 是的。例如,我们可以选择 4月1日到下一年的3月31日。如果考虑宏观经济调控,可能 7月1日到下年的6月30日比较好。不过,这会让我们习惯的管理、统计、会计等不适应,需要相应地改过来。
BQ:此次草案没有放开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问题,也是争议较大的。 M: 应该允许地方发行债券。现在,几乎全部地方政府都在变相借债,还说不让发债,这不是自欺欺人吗?允许发债后地方债务才能透明,才能去考虑建立债务管理机制。不会借债的政府治理水平肯定不高。有债务不可怕,怕就怕缺乏透明度,而且没有建立债务管理体系。
BQ:不过也有进步的地方,比如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M: 是的,这些方面是有进步。例如,特别强调了预算公开。预算公开透明非常重要,是最基本的。因为,任何监督都不如公开有效。而政务公开之中,预算和决算的公开最重要。一个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有了预算不对社会公开,政府依然是看不见的。但是,我们的预算公开现在才开始起步,还需要继续努力,继续推动。
BQ:说到公开的必要以及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您还用“管家”打过比方?
M: 我曾经说过,公民和政府的关系就像在一个家里面,你只有一点小钱时自己管;家业大了管不过来了,你就要请个管家。如果有一天,你跟你的管家说,把账本拿来给我看看,管家严肃地说“这是机密”。如果你有这样一个管家,你会怎么办?你肯定要解雇他。政府是人民的钱袋子的管家。政府要认识到自己只是人民的管家,钱是人民出的,你只是替人民管这个钱,人民的管家向人民公开账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BQ:您在谈到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目标时,还提到了预算民主。而人们一般在提到民主时,往往想到的是选举民主?
M: 选举民主和预算民主构成现代民主的两大内容。选举民主的功能是选官,预算民主的功能是制约权力的使用,确保权力被负责地使用。在历史上、在现实中,都有不少国家,建立了选举民主后,由于对收支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仍然是不负责的。仅仅有选举民主仍然不能保证政府是负责的,还需要在选举民主之上加上预算民主。预算民主包括人大监督和公民参与预算。
BQ:修正草案里仍然不见鼓励民众参与预算的条款,不过我知道浙江温岭等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操作了。
M: 在国家法律中写入公民参与的目前比较少,只有一些拉美国家。公民参与预算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的一种新的民主形式。目前,国内不仅温岭,而且哈尔滨、无锡等都在试点公民参与预算。2010年,温岭的预算民主恳谈获得浙江省委的支持,开始向浙江的其他县市推广。在这些地方,我们已经看到,在选举制度仍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推行公民参与预算可以让政府更加负责,可以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BQ:最后,我们再回归到预算与人民的关系上,我记得您曾说:“中国主体税种是消费税,而不是所得税。中国有很多暗税,很多消费品都含税,但是我们都不知道,因为中国实行的是价内税而不是价外税。中国其实连乞丐都要交税的。”由此也可见,即使是乞丐也和预算有关系,我们借由预算法修订,应该唤起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意识?
M:中国正在向“税收国家”转型。随着中国进一步向税收国家转型,纳税人意识、公民权意识就会逐步上升,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会进一步发生变化。首先,民众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解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国家养人民”这种中国式的“财政幻觉”会彻底消失,人们将会意识到自己在财政上的贡献。在财政贡献的基础上发展出财政方面的权利意识,比如预算公开、参与预算等。在此基础上会发展出纳税人意识,继而发展出公民权意识。从国家的角度看,尽管实行预算民主会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一些限制,但是,它也会给国家带来财政和政治收益。前者是指预算民主将有助于国家获得纳税人的合作,从而有助于增加税收收入。后者是指预算民主将有助于增加执政的正当性,提高人民对政府和国家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