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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哈尔滨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面积和拆迁行为的日益增多,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在这个大环境下,本文结合了2009—2011年度哈尔滨市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情况,针对该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预防对策。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9—2011年度,哈尔滨市检察机关查办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4件86人。其中,贪贿挪案件30件42人,渎职案件44件44人。其中尤以2010年度最为突出,查办44件47人。其中贪贿案件13件16人,渎职侵权案件31件31人。由于截取这三年来的数据进行办案数量分析,还不足以证明该领域发案自2010年出现了拐点,但从每年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与全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比率所呈现出来的趋势上看依然呈高发态势。
与2009年以前查办的该领域职务犯罪多为贪贿案不同,2009—2011年度渎职类案件查办率持续走高,且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1.发案环节和涉及罪名相对集中。90%以上案件发生在审批房屋产权证(违规)、虚假证件办理、征地补偿支付、征地(拆迁)测查等环节。罪名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单位行贿、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其中玩忽职守罪30件,占41%;滥用职权罪14件,占19%;贪污罪12件,占16%;受贿罪9件,占12%;行贿罪6件,占8%;挪用公款罪3件,占4%。因违规审批、办理虚假证件产生渎职犯罪,故违规审批集中发案环节数量与渎职类罪名数量成正比,犯罪人主要表现为徇私枉法以及工作不负责任。如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松北分局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科原科长董羽龙在对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新兴屯大成二期房屋拆迁认定工作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文件及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拆迁范围内12户共计9170.96平方米的超面积建设、未经公示的房屋错误确认为合法房屋,使12户动迁户多得了补偿款,给国家造成了551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及引发了村民集体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
2.犯罪主体多元但类型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包括城市建设管理、土地管理、税务、公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涉案主体中年犯罪突出,如犯罪主体在35—60岁的76人,占88.4%;60岁以上10人,占11.6%。涉案主体类型化特征明显:涉及渎职犯罪的主体大多级别、学历较高,涉及贪贿犯罪的主体多无级别、学历偏低。如渎职案主体无职级为14人,占32%;专科以下学历仅为4人,占该类犯罪人的8%。而贪贿案主体无职级为36人,占该类犯罪人的86%;专科以下学历为31人,占该类犯罪人的74%。贪贿案件多发生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发放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款的环节,此为造成主体类型化特征的主要原因。
3.窝案串案多且涉案金额大。由于征地补偿工作程序比较复杂,涉及补偿物的种类、性质也各有不同,需要各环节相互配合。因此,犯罪人多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各自分管具体工作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形成庞大利益链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如轰动一时的道外区地铁拆迁系列案涉及19人,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征用林地补偿系列案涉及10人。由于大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征用(拆迁)面积和补偿金额较大,一旦出现职务犯罪问题,往往造成巨额损失。如仅上述两个系列案涉案金额近2亿。
4.犯罪手段更加复杂。一是犯罪手法更加隐蔽。行受贿双方通常单独进行接触,并以各种形式掩盖其贿赂本质。有的行贿人将贿赂款存入自己名下,受贿者伺机将款项据为己有;有的受贿人将特定关系人身份证交给行贿人,行贿人将款项存入其名下,一旦案发,佯装不知。二是犯罪手段花样繁多。有的直接编造假账,虚报冒领侵吞补偿款;有的编造虚假合同使得突击建房违规获得补偿资格;有的通过替换合同重新签订协议并获得产权证;有的虚增赔付标的和人口,套取补偿款;有的将实为贿赂、回扣等赃款列为劳务费、加班补助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外协费、节日慰问费等名目支出,甚至发展到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管。
5.临时负责征地(拆迁)机构成为职务犯罪“重灾区”。由于征地拆迁工作常常受到时间的限制,为提高行政效率经常成立专门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征地测查组等,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其成为了职务犯罪“重灾区”。如查办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中有15人为临时机构成员,占涉案主体总数的18%。特别是窝、串案犯罪主体多为临时机构成员。
6.危害后果严重但总体量刑偏低。2009—2011年征地拆迁领域涉案总金额达28318万元,其中最为严重的2010年涉案金额达25992万元。由于案件多涉及渎职犯罪,一方面给国家和集体带来不可逆的无法弥补的巨额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以地生财、以权生钱的腐败行为和个别人通过违法获取补偿的负面影响巨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对涉案人的总体量刑偏低,在已宣告判决的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犯罪主体被处以免予刑事处罚。仅有四分之一的犯罪主体被判三年以上徒刑(不含缓刑)。
二、引发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对职务犯罪具有普遍错误认识。我国素有重视人情、关系的历史文化传统,“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认为是理所应当。特别是在不良环境和风气的影响下,一方面人民群众痛恨贪腐行为,另一方面,利益均沾、“花钱办事”的思想根深蒂固,面对公共利益总是有意无意地分一杯羹,特别是在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现实情况下,使得吃、拿、卡、要等职务犯罪行为拥有较大的市场,存在普遍性。在现实中,由于职务犯罪手法隐蔽不为人知,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等、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极易进行犯罪交易,管理权、知情权、审查权等都能成为变现的资本,而被查处的人往往是冰山一角。较低的职务犯罪特别是行贿犯罪成本使一些对金钱贪得无厌的人不惜屡屡涉险,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满足私欲。如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征用林地系列案中,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邱忠文、邱洪斌共三次向负责测查的园艺专家行贿,以达到虚假提高果树树龄,获取更多林地补偿款的目的。 2.相关审批、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且侥幸心理严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征地拆迁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对征地拆迁材料的审核大部分停留在纸面上,很少到实地复核,即使到实地,为单纯追求工作效率也未进行认真和实质性的复核,对于征地工作暴露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向上级汇报。征地拆迁部门监督管理人员、获得拆迁许可证的“投资人”和参加拆迁的中介代理机构人员对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如原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拆迁小组组长贾永福,作为委托方的法人代表,在其委托的承办单位哈尔滨市龙田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田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没有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复核、把关,并违反“松北区拆迁办印信管理制度”,将棚改办协议专用公章,交给龙田公司经理陈光保管并使用,导致多名被动迁户编造虚假“动力电”事实,骗取动力电迁移费199万余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还有些涉案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收点“劳务费”未必能认定为犯罪,有些甚至认为:我给被动迁户多量了几米,被动迁户给我“表示”是我应得的报酬,又没损害个人利益。恰恰是这样“慷国家之慨”的工作人员自认为行得通的“处世之道”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如哈尔滨市道外区建设局原副局长杜长滨,在负责审批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超越职权,将总面积4393.98平方米的厂房分成9份,并且在无区土地部门审核意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审批,致使国家多付土地出让金131.02万元。
3.对临时组建机构规范监管不力。受项目任务特别是大项目工期进度限制,加上征用面积和补偿标准认定工作复杂而艰难,上级主管部门为提高工作效能,往往将专项工作的决定性环节交由一个临时组建的机构专门负责,并赋予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该机构权力集中和独占的局面,并缺乏监督措施加以及时跟进和规范,特别对临时从其他部门抽调过来的帮忙人员,难以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监督。如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林业站原负责人李忠海在临时参加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林地补偿工作组期间,在第一轮测查完毕补偿款已下发的情况下,违规对王立家种植的林木重新测查并擅自修改原测查记录,造成王立家多得补偿款60余万元。或者监督流于形式,形成“监守自盗”的怪圈。如在道外区地铁拆迁案中,李国才作为行使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哈尔滨市地铁车辆段拆迁指挥部公企组工作,却和其他工作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与王振良互相配合,仅他自己就利用职权私自建房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补偿款560万余元,在此期间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且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已对拆迁程序和市场准入作出明确规定,但面对复杂的拆迁区域和被拆迁人情况差异,政策性和灵活性在博弈的过程中,需要达到有机统一,但实践操作时往往不尽如人意,难以形成对复杂情况针对性较强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往往集拆迁人与拆迁管理监督于一身,缺乏有效制约。另外,对于大量复核数据、资料的真实性缺乏审查监督措施,也缺乏具体的审核人员,这就使在认证、复核计价时有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往往是由经办人说了算,甚至出现经办人与中间人串通,随意提高拆迁补偿费等现象。另外,在实地测查工作中未能及时进行固定原貌,留取证据资料,对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等等,这些存在的问题都留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复议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防止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大统一监管力度,积极探索解决当前个别征地拆迁监督管理部门既充当组织监督者,又履行征地拆迁活动职责的体制弊端。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把城市拆迁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哈尔滨市建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操作。
2.增加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实行信息公开透明机制,以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预先公告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防止信息获取不对等导致“倒卖”信息获利的职务犯罪行为及被拆迁人员抢建、加建或突击装修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同时,公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监督电话,在初次丈量时,对被征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照固定原貌,并由被拆迁人签名确认。
3.规范征地拆迁临时机构工作。建立完备的临时机构工作机制。如情况允许,可由被拆迁人内部选举产生监督组参与对临时机构及其成员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资料收集、归档存查和核查制度。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特别对临时代为行使征地补偿发放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加强法制教育,并用制度约束其依法办事和管理。
4.加强对大项目征用土地测查环节的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随机抽取群众代表、邀请媒体人士、人大代表参与对勘察、测量、清点等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的监督。建立抽查制度,由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核征地拆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对已办结的征地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5.加大职务犯罪成本。在严肃查办征地拆迁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坚决追究那些主动送、多次送、送多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扭转行贿犯罪轻刑化趋势,加大职务犯罪成本。
6.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警示教育宣传,特别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机制,使群众直接参与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增强对征地拆迁腐败行为的敏感度,注重从媒体报道、举报中挖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案件进行特殊预防。预防人员应及时深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专项预防,对存在的职务犯罪苗头和隐患,及时提出预防建议。全面建立拆迁领域的廉洁信用制度,将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进入我市拆迁市场的必经程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9—2011年度,哈尔滨市检察机关查办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4件86人。其中,贪贿挪案件30件42人,渎职案件44件44人。其中尤以2010年度最为突出,查办44件47人。其中贪贿案件13件16人,渎职侵权案件31件31人。由于截取这三年来的数据进行办案数量分析,还不足以证明该领域发案自2010年出现了拐点,但从每年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与全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比率所呈现出来的趋势上看依然呈高发态势。
与2009年以前查办的该领域职务犯罪多为贪贿案不同,2009—2011年度渎职类案件查办率持续走高,且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1.发案环节和涉及罪名相对集中。90%以上案件发生在审批房屋产权证(违规)、虚假证件办理、征地补偿支付、征地(拆迁)测查等环节。罪名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单位行贿、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其中玩忽职守罪30件,占41%;滥用职权罪14件,占19%;贪污罪12件,占16%;受贿罪9件,占12%;行贿罪6件,占8%;挪用公款罪3件,占4%。因违规审批、办理虚假证件产生渎职犯罪,故违规审批集中发案环节数量与渎职类罪名数量成正比,犯罪人主要表现为徇私枉法以及工作不负责任。如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松北分局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科原科长董羽龙在对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新兴屯大成二期房屋拆迁认定工作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文件及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拆迁范围内12户共计9170.96平方米的超面积建设、未经公示的房屋错误确认为合法房屋,使12户动迁户多得了补偿款,给国家造成了551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及引发了村民集体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
2.犯罪主体多元但类型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包括城市建设管理、土地管理、税务、公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涉案主体中年犯罪突出,如犯罪主体在35—60岁的76人,占88.4%;60岁以上10人,占11.6%。涉案主体类型化特征明显:涉及渎职犯罪的主体大多级别、学历较高,涉及贪贿犯罪的主体多无级别、学历偏低。如渎职案主体无职级为14人,占32%;专科以下学历仅为4人,占该类犯罪人的8%。而贪贿案主体无职级为36人,占该类犯罪人的86%;专科以下学历为31人,占该类犯罪人的74%。贪贿案件多发生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发放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款的环节,此为造成主体类型化特征的主要原因。
3.窝案串案多且涉案金额大。由于征地补偿工作程序比较复杂,涉及补偿物的种类、性质也各有不同,需要各环节相互配合。因此,犯罪人多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各自分管具体工作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形成庞大利益链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如轰动一时的道外区地铁拆迁系列案涉及19人,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征用林地补偿系列案涉及10人。由于大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征用(拆迁)面积和补偿金额较大,一旦出现职务犯罪问题,往往造成巨额损失。如仅上述两个系列案涉案金额近2亿。
4.犯罪手段更加复杂。一是犯罪手法更加隐蔽。行受贿双方通常单独进行接触,并以各种形式掩盖其贿赂本质。有的行贿人将贿赂款存入自己名下,受贿者伺机将款项据为己有;有的受贿人将特定关系人身份证交给行贿人,行贿人将款项存入其名下,一旦案发,佯装不知。二是犯罪手段花样繁多。有的直接编造假账,虚报冒领侵吞补偿款;有的编造虚假合同使得突击建房违规获得补偿资格;有的通过替换合同重新签订协议并获得产权证;有的虚增赔付标的和人口,套取补偿款;有的将实为贿赂、回扣等赃款列为劳务费、加班补助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外协费、节日慰问费等名目支出,甚至发展到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管。
5.临时负责征地(拆迁)机构成为职务犯罪“重灾区”。由于征地拆迁工作常常受到时间的限制,为提高行政效率经常成立专门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征地测查组等,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其成为了职务犯罪“重灾区”。如查办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中有15人为临时机构成员,占涉案主体总数的18%。特别是窝、串案犯罪主体多为临时机构成员。
6.危害后果严重但总体量刑偏低。2009—2011年征地拆迁领域涉案总金额达28318万元,其中最为严重的2010年涉案金额达25992万元。由于案件多涉及渎职犯罪,一方面给国家和集体带来不可逆的无法弥补的巨额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以地生财、以权生钱的腐败行为和个别人通过违法获取补偿的负面影响巨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对涉案人的总体量刑偏低,在已宣告判决的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犯罪主体被处以免予刑事处罚。仅有四分之一的犯罪主体被判三年以上徒刑(不含缓刑)。
二、引发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对职务犯罪具有普遍错误认识。我国素有重视人情、关系的历史文化传统,“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认为是理所应当。特别是在不良环境和风气的影响下,一方面人民群众痛恨贪腐行为,另一方面,利益均沾、“花钱办事”的思想根深蒂固,面对公共利益总是有意无意地分一杯羹,特别是在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现实情况下,使得吃、拿、卡、要等职务犯罪行为拥有较大的市场,存在普遍性。在现实中,由于职务犯罪手法隐蔽不为人知,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等、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极易进行犯罪交易,管理权、知情权、审查权等都能成为变现的资本,而被查处的人往往是冰山一角。较低的职务犯罪特别是行贿犯罪成本使一些对金钱贪得无厌的人不惜屡屡涉险,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满足私欲。如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征用林地系列案中,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邱忠文、邱洪斌共三次向负责测查的园艺专家行贿,以达到虚假提高果树树龄,获取更多林地补偿款的目的。 2.相关审批、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且侥幸心理严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征地拆迁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对征地拆迁材料的审核大部分停留在纸面上,很少到实地复核,即使到实地,为单纯追求工作效率也未进行认真和实质性的复核,对于征地工作暴露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向上级汇报。征地拆迁部门监督管理人员、获得拆迁许可证的“投资人”和参加拆迁的中介代理机构人员对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如原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拆迁小组组长贾永福,作为委托方的法人代表,在其委托的承办单位哈尔滨市龙田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田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没有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复核、把关,并违反“松北区拆迁办印信管理制度”,将棚改办协议专用公章,交给龙田公司经理陈光保管并使用,导致多名被动迁户编造虚假“动力电”事实,骗取动力电迁移费199万余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还有些涉案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收点“劳务费”未必能认定为犯罪,有些甚至认为:我给被动迁户多量了几米,被动迁户给我“表示”是我应得的报酬,又没损害个人利益。恰恰是这样“慷国家之慨”的工作人员自认为行得通的“处世之道”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如哈尔滨市道外区建设局原副局长杜长滨,在负责审批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超越职权,将总面积4393.98平方米的厂房分成9份,并且在无区土地部门审核意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审批,致使国家多付土地出让金131.02万元。
3.对临时组建机构规范监管不力。受项目任务特别是大项目工期进度限制,加上征用面积和补偿标准认定工作复杂而艰难,上级主管部门为提高工作效能,往往将专项工作的决定性环节交由一个临时组建的机构专门负责,并赋予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该机构权力集中和独占的局面,并缺乏监督措施加以及时跟进和规范,特别对临时从其他部门抽调过来的帮忙人员,难以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监督。如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林业站原负责人李忠海在临时参加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林地补偿工作组期间,在第一轮测查完毕补偿款已下发的情况下,违规对王立家种植的林木重新测查并擅自修改原测查记录,造成王立家多得补偿款60余万元。或者监督流于形式,形成“监守自盗”的怪圈。如在道外区地铁拆迁案中,李国才作为行使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哈尔滨市地铁车辆段拆迁指挥部公企组工作,却和其他工作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与王振良互相配合,仅他自己就利用职权私自建房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补偿款560万余元,在此期间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且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已对拆迁程序和市场准入作出明确规定,但面对复杂的拆迁区域和被拆迁人情况差异,政策性和灵活性在博弈的过程中,需要达到有机统一,但实践操作时往往不尽如人意,难以形成对复杂情况针对性较强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往往集拆迁人与拆迁管理监督于一身,缺乏有效制约。另外,对于大量复核数据、资料的真实性缺乏审查监督措施,也缺乏具体的审核人员,这就使在认证、复核计价时有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往往是由经办人说了算,甚至出现经办人与中间人串通,随意提高拆迁补偿费等现象。另外,在实地测查工作中未能及时进行固定原貌,留取证据资料,对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等等,这些存在的问题都留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复议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防止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大统一监管力度,积极探索解决当前个别征地拆迁监督管理部门既充当组织监督者,又履行征地拆迁活动职责的体制弊端。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把城市拆迁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哈尔滨市建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操作。
2.增加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实行信息公开透明机制,以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预先公告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防止信息获取不对等导致“倒卖”信息获利的职务犯罪行为及被拆迁人员抢建、加建或突击装修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同时,公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监督电话,在初次丈量时,对被征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照固定原貌,并由被拆迁人签名确认。
3.规范征地拆迁临时机构工作。建立完备的临时机构工作机制。如情况允许,可由被拆迁人内部选举产生监督组参与对临时机构及其成员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资料收集、归档存查和核查制度。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特别对临时代为行使征地补偿发放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加强法制教育,并用制度约束其依法办事和管理。
4.加强对大项目征用土地测查环节的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随机抽取群众代表、邀请媒体人士、人大代表参与对勘察、测量、清点等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的监督。建立抽查制度,由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核征地拆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对已办结的征地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5.加大职务犯罪成本。在严肃查办征地拆迁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坚决追究那些主动送、多次送、送多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扭转行贿犯罪轻刑化趋势,加大职务犯罪成本。
6.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警示教育宣传,特别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机制,使群众直接参与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增强对征地拆迁腐败行为的敏感度,注重从媒体报道、举报中挖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案件进行特殊预防。预防人员应及时深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专项预防,对存在的职务犯罪苗头和隐患,及时提出预防建议。全面建立拆迁领域的廉洁信用制度,将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进入我市拆迁市场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