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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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受指派、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门性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扩大了原规定报告主体及客体的范围,实质性突破了法定的八种证据类型.此种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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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 武汉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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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受指派、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门性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扩大了原规定报告主体及客体的范围,实质性突破了法定的八种证据类型.此种调整存在忽视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的差异之嫌,可能降低证据的准入门槛,为此须细化该条第2款“参照适用”的规定.此外,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若严格对“指派、聘请”作整体解释,仅有控方指派、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辩方提供的专门性意见则无证据资格,由此可能导致控辩双方权利不对等.对此可以限制解释路径与“分别解释”路径对“指派、聘请”进行解释,以完善该条可能存在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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