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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福耀集团应对反倾销的个案出发剖析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行为,总结其经验和教训,作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一个参考,并提供一种基于国际化战略的新视角研究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策略。
关键词:福耀 反倾销 对策 启示
一、福耀应对加拿大、美国反倾销的案情陈述
2001年福耀应诉加拿大的反倾销案,是我国入世后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的第一宗反倾销案。2001年12月18日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开始立案调查,2002年7月31日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以极不公正的方式做出终裁,裁定福耀需承担24.09%的反倾销税。福耀决心抗争到底,专门派出工作小组参加加拿大的公开聆讯,向法庭展示了大量事实,批驳了PPG公司假反倾销之名,获得裁决法官的一致认同。2002年8月30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最终裁决来自中国的汽车玻璃在该国的销售没有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2001年2月,福耀出口到美国的维修装配市场汽车夹层前挡风玻璃(简称ARG)遭到美国部分制造厂家的反倾销起诉。2002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出口自中国的维修用汽车前挡风玻璃反倾销案做出裁决,裁定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市场倾销,倾销率为9.67%;2002年3月15日,商务部给出修改后终裁,福耀的倾销率被调高到11.8%。
福耀及其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0日向位于美国纽约州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正式提起诉讼,通过九个方面说明商务部裁定福耀11.8%的反倾销税的做法违背了法律。福耀通过分析商务部以往相似反倾销案件裁决方法,于2002年11月20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事实抗辩书,列明了商务部在裁决福耀反倾销案中的六个违法疑义点。
2003年6月6日,福耀根据商务部递交的疑义答辩书,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递交了复抗辩书。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福耀上诉美国商务部案做出裁决,对福耀在上诉书中的九点主张支持其中的八项,同时将美国商务部对福耀反倾销案的原裁决驳回,要求参照法院的裁决说明重新计算福耀的倾销税率。至此,福耀应诉美国反倾销案,经过三年的“拉锯战”,才取得胜利。
二、福耀玻璃集团反倾销采取的策略技巧
(一)应诉及时,准备充分
福耀玻璃接到美国政府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后,立即决定应诉,成立专门的反倾销应诉小组,选聘律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和补充问卷答卷。
(二)福耀采取“又打又拉”策略,既联合又打击美国进口商
福耀在起诉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对美国PPG公司开展说服工作,表示希望握手言和,合作双赢。
(三)抓住抗辩的关键,重视正常价值计算
美国认为我国价格受到了政府的控制,不能作为评价的依据,因此采用要素分析法计算正常价值,具体的做法是这样的:
正常价值=制造成本+制造费用+销管费用+利润+包装成本
=制造成本×1.5537+包装成本
=(直接材料-废料回收+能源+人工)×1.5537+包装成本
直接材料=∑(玻璃价格×单耗+PVB价格×单耗+油墨价格×单耗+……)
美国商务部一贯的做法是,如果直接材料有相当比例是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并且用硬通货支付,那么就可以采用被调查方的实际采购成本,否则就要采用替代国的价格。福耀集团与美国达成协议采用印度的替代价格计算正常价值从而尽可能降低倾销幅度。
(四)实行国际会计标准
福耀玻璃集团的账簿透明,财务公开,在反倾销调查中,提供了进口材料的有关票据,并通过美国政府的实地考核,证明集团的财务制度是规范的,对获得反倾销胜诉起着重要作用。
(五)重视律师的聘请
福耀玻璃集团在此次反倾销案件中聘请了美国律师应诉。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熟悉美国审理案件的程序,对最终胜诉起到重要作用。
(六)合理规避BIA规则
福耀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提供了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和价格、出口数量和价格、生产成本和各个环节开支的数据和证据事实,并在基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填写答卷,同时提供了有效行政文件和法令佐证与其协调,避免了调查当局援引最佳可获得信息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三、福耀集团反倾销胜诉对国内其它企业的启示
(一)一旦立案,应快速反应,果断应诉。
(二)认真填写调查问卷,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国外调查机关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而且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提出最佳的抗辩方案。
(三)注重替代国的选择。
中国虽已加入WTO,但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人世15年内仍然可以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使用“替代国”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来作为计算标准,由此计算出倾销幅度。作为出口商,我们应力争选取国内价格较低的替代国家,同时应考虑其经济发展水平。
(四)熟悉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了解美国反倾销的成立条件。
美国反倾销案的调查期一般为6个月。一旦立案,45天之内美国贸易调查委员会会依职权进行就是否有“实质损害”或是否有“损害之虞”进行投票表决。立案后60天内,所有应诉企业均须递交个别税率申请(Separate Rate Application,SRA)问卷,否则将获得惩罚性最高税率。所有答卷递交完毕后,商务部将根据所递交之书面资料进行反倾销的初裁公告。初裁之后调查官员会分别到应诉企业进行反倾销实地核查。初裁后6个月内则会进行最后阶段的终裁公告。
(五)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改变国际营销观念,实现经营战略转移。
参考文献:
[1]侯曙光.我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探析-以福耀玻璃集团为例的思考[M].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26-28.
[2]曹艳梅.论反倾销调查中的BIA规则[J].时代法学,2009,(8):113-119.
关键词:福耀 反倾销 对策 启示
一、福耀应对加拿大、美国反倾销的案情陈述
2001年福耀应诉加拿大的反倾销案,是我国入世后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的第一宗反倾销案。2001年12月18日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开始立案调查,2002年7月31日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以极不公正的方式做出终裁,裁定福耀需承担24.09%的反倾销税。福耀决心抗争到底,专门派出工作小组参加加拿大的公开聆讯,向法庭展示了大量事实,批驳了PPG公司假反倾销之名,获得裁决法官的一致认同。2002年8月30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最终裁决来自中国的汽车玻璃在该国的销售没有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2001年2月,福耀出口到美国的维修装配市场汽车夹层前挡风玻璃(简称ARG)遭到美国部分制造厂家的反倾销起诉。2002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出口自中国的维修用汽车前挡风玻璃反倾销案做出裁决,裁定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市场倾销,倾销率为9.67%;2002年3月15日,商务部给出修改后终裁,福耀的倾销率被调高到11.8%。
福耀及其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0日向位于美国纽约州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正式提起诉讼,通过九个方面说明商务部裁定福耀11.8%的反倾销税的做法违背了法律。福耀通过分析商务部以往相似反倾销案件裁决方法,于2002年11月20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事实抗辩书,列明了商务部在裁决福耀反倾销案中的六个违法疑义点。
2003年6月6日,福耀根据商务部递交的疑义答辩书,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递交了复抗辩书。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福耀上诉美国商务部案做出裁决,对福耀在上诉书中的九点主张支持其中的八项,同时将美国商务部对福耀反倾销案的原裁决驳回,要求参照法院的裁决说明重新计算福耀的倾销税率。至此,福耀应诉美国反倾销案,经过三年的“拉锯战”,才取得胜利。
二、福耀玻璃集团反倾销采取的策略技巧
(一)应诉及时,准备充分
福耀玻璃接到美国政府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后,立即决定应诉,成立专门的反倾销应诉小组,选聘律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和补充问卷答卷。
(二)福耀采取“又打又拉”策略,既联合又打击美国进口商
福耀在起诉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对美国PPG公司开展说服工作,表示希望握手言和,合作双赢。
(三)抓住抗辩的关键,重视正常价值计算
美国认为我国价格受到了政府的控制,不能作为评价的依据,因此采用要素分析法计算正常价值,具体的做法是这样的:
正常价值=制造成本+制造费用+销管费用+利润+包装成本
=制造成本×1.5537+包装成本
=(直接材料-废料回收+能源+人工)×1.5537+包装成本
直接材料=∑(玻璃价格×单耗+PVB价格×单耗+油墨价格×单耗+……)
美国商务部一贯的做法是,如果直接材料有相当比例是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并且用硬通货支付,那么就可以采用被调查方的实际采购成本,否则就要采用替代国的价格。福耀集团与美国达成协议采用印度的替代价格计算正常价值从而尽可能降低倾销幅度。
(四)实行国际会计标准
福耀玻璃集团的账簿透明,财务公开,在反倾销调查中,提供了进口材料的有关票据,并通过美国政府的实地考核,证明集团的财务制度是规范的,对获得反倾销胜诉起着重要作用。
(五)重视律师的聘请
福耀玻璃集团在此次反倾销案件中聘请了美国律师应诉。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熟悉美国审理案件的程序,对最终胜诉起到重要作用。
(六)合理规避BIA规则
福耀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提供了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和价格、出口数量和价格、生产成本和各个环节开支的数据和证据事实,并在基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填写答卷,同时提供了有效行政文件和法令佐证与其协调,避免了调查当局援引最佳可获得信息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三、福耀集团反倾销胜诉对国内其它企业的启示
(一)一旦立案,应快速反应,果断应诉。
(二)认真填写调查问卷,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国外调查机关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而且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提出最佳的抗辩方案。
(三)注重替代国的选择。
中国虽已加入WTO,但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人世15年内仍然可以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使用“替代国”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来作为计算标准,由此计算出倾销幅度。作为出口商,我们应力争选取国内价格较低的替代国家,同时应考虑其经济发展水平。
(四)熟悉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了解美国反倾销的成立条件。
美国反倾销案的调查期一般为6个月。一旦立案,45天之内美国贸易调查委员会会依职权进行就是否有“实质损害”或是否有“损害之虞”进行投票表决。立案后60天内,所有应诉企业均须递交个别税率申请(Separate Rate Application,SRA)问卷,否则将获得惩罚性最高税率。所有答卷递交完毕后,商务部将根据所递交之书面资料进行反倾销的初裁公告。初裁之后调查官员会分别到应诉企业进行反倾销实地核查。初裁后6个月内则会进行最后阶段的终裁公告。
(五)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改变国际营销观念,实现经营战略转移。
参考文献:
[1]侯曙光.我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探析-以福耀玻璃集团为例的思考[M].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26-28.
[2]曹艳梅.论反倾销调查中的BIA规则[J].时代法学,2009,(8):11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