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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航道维护管理过程中,航标的设置与维护有着相当强的专业性,并且难度很大,这项工作的好坏会对航道以及航运的安全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文中从万州驸马长江大桥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就万州驸马长江大桥施工期的航道维护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万州驸马长江大桥;航道维护;航标
航标的设置与维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难度大,影响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多,必须由具有航标维护经验的专业队伍进行。万州驸马长江大桥吊装施工期对航道和航运安全影响较大,且位于主航道内,所配布设计的航标属于专设航标,桥梁施工单位(或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该河段航标维护管理单位进行设置、维护和管理。在实际进行航标设置与维护过程中,应根据航标配布图(表),参照两岸的地形地物及河道内的流速、流态、流向准确定位设置标志。在航标的维护管理中,航道管理机关要利用GPS等科技手段认真校核所设置的航标,加强航标检查,发现航标失常应及时恢复,并定期对航标进行维护保养,对损失的航标应立即进行补充,使航标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施工期设置的航标,当由航道管理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以保证航道航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和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1.受建设部门的委托,航道部门须落实的航标维护管理内容及工作制度主要有:
1.1设备维护:由于浮标设在水上,易被船舶碰撞损坏、打沉,杂草挂翻走锚流失、倾覆等,需要定期检查浮标的位置是否有所偏离,对走锚或发生位移航标应立即进行恢复设置,对航标标体要定期更换反光膜、框架,发现浮标损坏要及时更换。
1.2日巡航维护:维护人员每日都要对浮标位置、灯器性能、电流电压、标体、标船、系留设施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获悉意外事故或异常要及时更换恢复,使其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3勤看水位:认真分析预报水位,密切注意水位变化,并做好记录。
1.4勤探测:经常对辖区航道进行探测,掌握航道水深变化情况。
1.5勤移标:根据水位涨落情况和航道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标志,以保证最佳航道维护尺度。
1.6勤检查:经常进行航标检查,使每一座航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发现航标失常应迅速前往恢复。
1.7勤清洁保养:按时对浮具、标体、灯器、系留设备等航道设施和器材进行清洁保养,保证其随时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
2.航标灯维护工作制度:
2.1仪修人员必须建立建全航标灯技术档案。
2.2仪修人员每季度至少下航道班组一次检修灯器,并指导航标电气员管好用好灯器,督促航道站认真填写标灯原始记录。
2.3航道班组领用的灯器应满足生产的需要,并有20%的备用数。
2.4航道班组新领和修理后的航标灯必须进行24小时以上的试点。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交接手续。
2.5航道班组对航标灯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灯器的清洁干操,透镜明亮无裂缝。
2.6航道班组对标灯的维护应做到既管灯亮又管灯熄,做到每天天黑(目视已不能辨别标志外形时)前查航,每月需查早航一次,检查标灯工作状态。
2.7航道班组对航标灯日常维护检查,应按“准、平、紧、压、色、洁”的六字内容要求进行:
“准”——光源的发光中心在透镜的焦点或中心位置上,日光开关灵敏度,闪光周期准确。
“平”——灯器保持水平,标灯光轴应与水面平行。
“紧”——灯泡与灯座,灯器与灯器座,以及线路接头之间均紧密,牢固。
“压”——光源额定电压,电流与电源电压,电流相符。
“色”——灯光颜色鲜明,灯别正确。
“洁”——灯器整洁,透镜明亮,灯头灯管,电源表面保持清洁,电池极柱无氧化物。
3.施工期大桥航道维护管理措施
在大桥施工期间,为保障桥梁施工作业和桥区船舶通航安全,应按如下措施加强桥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3.1大桥施工作业前,桥梁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海事局和航道局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告示航运企业通过桥区航道的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3.2大桥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应主动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及时调整桥区航道布置并实施施工期桥区航标配布,委托辖区航道管理部门对标志管理和维护。
3.3根据实际情况,航道维护管理部门可在大桥建设过程中安排专门的航道站、囤,加强对施工期桥区航道现场进行管理和维护。
3.4桥梁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航道的保护,施工单位不得在河床内随意倾倒废弃物并有责任清楚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障碍物体。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对航道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3.5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总平面图划定安全作业区,不得擅自扩大施工安全作业区的范围,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
3.6桥梁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海事部门和航道部门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应经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关键词】万州驸马长江大桥;航道维护;航标
航标的设置与维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难度大,影响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多,必须由具有航标维护经验的专业队伍进行。万州驸马长江大桥吊装施工期对航道和航运安全影响较大,且位于主航道内,所配布设计的航标属于专设航标,桥梁施工单位(或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该河段航标维护管理单位进行设置、维护和管理。在实际进行航标设置与维护过程中,应根据航标配布图(表),参照两岸的地形地物及河道内的流速、流态、流向准确定位设置标志。在航标的维护管理中,航道管理机关要利用GPS等科技手段认真校核所设置的航标,加强航标检查,发现航标失常应及时恢复,并定期对航标进行维护保养,对损失的航标应立即进行补充,使航标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施工期设置的航标,当由航道管理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以保证航道航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和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1.受建设部门的委托,航道部门须落实的航标维护管理内容及工作制度主要有:
1.1设备维护:由于浮标设在水上,易被船舶碰撞损坏、打沉,杂草挂翻走锚流失、倾覆等,需要定期检查浮标的位置是否有所偏离,对走锚或发生位移航标应立即进行恢复设置,对航标标体要定期更换反光膜、框架,发现浮标损坏要及时更换。
1.2日巡航维护:维护人员每日都要对浮标位置、灯器性能、电流电压、标体、标船、系留设施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获悉意外事故或异常要及时更换恢复,使其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3勤看水位:认真分析预报水位,密切注意水位变化,并做好记录。
1.4勤探测:经常对辖区航道进行探测,掌握航道水深变化情况。
1.5勤移标:根据水位涨落情况和航道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标志,以保证最佳航道维护尺度。
1.6勤检查:经常进行航标检查,使每一座航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发现航标失常应迅速前往恢复。
1.7勤清洁保养:按时对浮具、标体、灯器、系留设备等航道设施和器材进行清洁保养,保证其随时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
2.航标灯维护工作制度:
2.1仪修人员必须建立建全航标灯技术档案。
2.2仪修人员每季度至少下航道班组一次检修灯器,并指导航标电气员管好用好灯器,督促航道站认真填写标灯原始记录。
2.3航道班组领用的灯器应满足生产的需要,并有20%的备用数。
2.4航道班组新领和修理后的航标灯必须进行24小时以上的试点。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交接手续。
2.5航道班组对航标灯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灯器的清洁干操,透镜明亮无裂缝。
2.6航道班组对标灯的维护应做到既管灯亮又管灯熄,做到每天天黑(目视已不能辨别标志外形时)前查航,每月需查早航一次,检查标灯工作状态。
2.7航道班组对航标灯日常维护检查,应按“准、平、紧、压、色、洁”的六字内容要求进行:
“准”——光源的发光中心在透镜的焦点或中心位置上,日光开关灵敏度,闪光周期准确。
“平”——灯器保持水平,标灯光轴应与水面平行。
“紧”——灯泡与灯座,灯器与灯器座,以及线路接头之间均紧密,牢固。
“压”——光源额定电压,电流与电源电压,电流相符。
“色”——灯光颜色鲜明,灯别正确。
“洁”——灯器整洁,透镜明亮,灯头灯管,电源表面保持清洁,电池极柱无氧化物。
3.施工期大桥航道维护管理措施
在大桥施工期间,为保障桥梁施工作业和桥区船舶通航安全,应按如下措施加强桥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3.1大桥施工作业前,桥梁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海事局和航道局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告示航运企业通过桥区航道的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3.2大桥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应主动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及时调整桥区航道布置并实施施工期桥区航标配布,委托辖区航道管理部门对标志管理和维护。
3.3根据实际情况,航道维护管理部门可在大桥建设过程中安排专门的航道站、囤,加强对施工期桥区航道现场进行管理和维护。
3.4桥梁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航道的保护,施工单位不得在河床内随意倾倒废弃物并有责任清楚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障碍物体。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对航道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3.5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总平面图划定安全作业区,不得擅自扩大施工安全作业区的范围,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
3.6桥梁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海事部门和航道部门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应经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