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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担保法》第34条和第37条用列举和除外情形两个方面对抵押权标的范围作了界定。我国关于抵押权标的的范围的规定与国外立法最根本的区别有三个层面:其一,从我国公有制的国情出发,将土地所有权排除在抵押权标的范围之外;其二,考虑到国有企业不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现实状况,将财产使用权,特别是动产使用权也纳入了抵押权标的的范畴;其三,为了保护耕地和农户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这一立法模式符合我国国情,有其现实的合理基础。但是,现行立法在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等内容均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