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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剖析并反思了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不能买卖的三个理由,认为这三个理由都是不充分而站不住脚的。相反,由于劳动力本身界定的限制,劳动者出卖的正是一定量的劳动。由此,工资也体现为其所支配使用一定量劳动的价值;至于工资的大小,它直接取决于劳资双方协议的结果,根本上以该一定量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