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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在互联网时代下众筹焕发了新的生机,发展迅猛,其模式和机制也有所创新。本文把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四种模式,立足于运行机制分析众筹可能存在的风险,从信用、异化、法律和欺诈等多个角度,依次分析后发现,互联网下的众筹在改进和创新的同时,也蕴含了重大风险。最后,本文建议众筹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明确定位、审慎宣传;投资者应识别风险,避免高息诱惑,理性投资;监管部门应进行必要监管,理清法律灰色地带,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的金融市场正从发展的初级阶段向更加灵活、更加高效的新时代过渡,这也就促使了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当前,互联网行业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展现出强大的创造力。伴随着金融和互联网行业相互联系和深度渗透,出现了许多具有强劲竞争力的创造性金融工具。众筹,既是传统资金筹资的方式,也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极其重要的组成成分,它的产生时间比互联网要早。互联网的推广与普及,加速了金融信息的流动,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使范围更广的人群可以跨越国家界限参与到众筹中来。以互联网为载体,依托信息平台和社交网络平台,众筹促成了投融资两方面需要的连接和融合,其覆盖的受众多,效果好,成本低,极大地刺激了市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需求。互联网给众筹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使众筹行业在近几年的时间中迎来了井喷式的爆发;众筹平台的数量、成交额都成倍增长。然而,互联网使众筹行业繁荣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剧增也给整个行业蒙上了阴影。部分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与诈骗,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高效率的众筹让更多人参与进来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当前,一些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者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多,传统银行借贷体系已经完全无法满足其需要。小微企业筹集资金存在“筹资难、筹资贵”等问题,众筹拓展了资金的获得途径。众筹能为创业和创新解决资金问题,也是“互联网+金融”的最佳实践。在此环境下,分析众筹的运行机制和风险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充分认识众筹行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众筹的运行机制
筹资人、投资人和平台运营方是众筹的主要参与方。筹资人,负责发起或创建、宣传、实施项目。平台运营方,负责众筹网站的建设、审核项目、撮合双方、交付资金,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费、营銷服务费是其盈利来源。研究机构Massolution把众筹分为四种:债权、股权、回报、捐赠 。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出资,以获得本金和收益。运行机制有P2P平台的利率确定、传统P2P、信用中介模式;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出资,获得相应比例的股权,未来分享股利或转让,运行机制有众投模式、跟投模式;回报众筹,即投资者出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 ;捐赠众筹即投资者进行无偿捐赠,唯一目是慈善,又称公益众筹。由于众筹平台面向普通大众开放,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创建项目、发起筹资,因此对大量的项目进行筛选是平台必须完成的任务,平台的审核机制一般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筛选过程。在回报众筹中,平台往往还会要求发起人提供商品原型。第一轮审核会滤除大量不合规或者处于虚无缥渺状态的项目。第二步淘汰过程,众筹网站根据设立筹资的时间限制和金额限制进行筛选。除了硬性程序和指标外,投资者与筹资人之间的信息反馈对于项目的筛选也起到重要作用。互联网在扩大筹资人与投资人数量的同时,创造了一对新矛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造假泛滥,优秀的筹资人在造假的信息中无法突出;投资人无法鉴别信息的真伪。众筹的筹资活动基本上都在线上完成,这种社交化的信息收集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筹资人的实际情况。众筹模式中的淘汰机制和基于互动社区的信息反馈制度,在本质上相当于一个投票制度,投资者用手中的资金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投票。
二、众筹的风险
债权众筹可能存在信用、异化和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是源头风险,是由于筹资者没有履约导致的损失。由于对小微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大多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一旦发生信用违约,投资人的资本难以收回;本质上P2P平台应是信用中介平台,不参与交易,然企业是逐利的,为了加快扩张的速度,提高交易量,大部分平台都开始了资金池操作,进行金额和期限错配,其中暗藏的资金流断裂风险巨大;传统的债权众筹并不能满足平台方对利润的追逐,平台存在参与并改造众筹流程的倾向,因此债权众筹存在模式异化的风险;在债权众筹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之迷惑性诱导性的宣传,投资者难以分辨,不少平台打着众筹名义圈钱跑路的案例时有发生,欺诈成为债权众筹的最大风险。
股权众筹可能存在审核和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对传统金融市场进行了改进和压缩,全部程序都通过网络完成。出资者只能依靠自己的信息渠道和实践经验做出投资,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判断风险;股权众筹有形成公开运行的危险,筹资者用众筹平台筹资的过程中可能牵涉广告、违法筹资等。
回报众筹可能存在泄密、变异和违约风险。为了详细地介绍项目,筹资人通常都会把项目思路、项目计划书、商业模式等上传到相对应的网站上让所有潜在投资人查看,但是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出现泄漏自己商业机密,过度的透露细节还可能会给抄袭创造机会,但不展示项目的创新点将很难吸引出资人;与债权众筹类似,在盈利和吸引眼球的压力下,回报众筹也存在着模式变异的风险,因为众筹平台对于创新项目来说是一个绝佳的营销场所,于是有些项目就打着众筹的旗号在平台上变相销售;众筹若不能兑现承诺,就会产生违约风险。
捐赠众筹最大的风险在于低门槛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可能存在欺诈风险。由于公益众筹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与现行的慈善基金及公益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
三、完善众筹运行机制、防范众筹风险的对策
完善众筹运行机制首先要明确定位。从近期监管机构的意见来看,为防范风险,众筹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为众筹平台的后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平台方只能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对接投资人和筹资人的需求,提高自身独立性,避免参与到众筹环节,尤其是托管资金,严防平台成为一个新的类银行的金融机构而脱离了众筹去中心化的本质。其次要审慎创新,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平台方被迫进行模式创新来加速交易的达成。然而,这些创新常常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一方面,平台方应明确法律风险,审慎创新,严控法律风险,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模式。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要及时应对市场的变化,严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同时,监管部门还要理清法律的灰色地带,不给平台风险创新的余地。
防范众筹风险首先要建立行业协会,健全协会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指定行业准则,避免行业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针对众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统一制定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范围准则;商讨内部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对个别平台的风险行为进行约谈和通告;搜集平台方的意见与建议,与监管部门交换意见;处理公众关系,警示风险等等;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在加强外部监管的过程中,政府要起主要作用,行业协会要起辅助作用,对资金的使用与托管,信息的真实,模式的合法与合规进行必要的持续的监管。同时,对高风险的众筹平台还应做一定的准入限制,以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要控制宣传受众,规范宣传内容。对于高风险的众筹,应通过控制宣传方式来严格控制受众的范围;对于其他风险的众筹,其受众的风险承受能力应与该风险大小相匹配。禁止用夸大收益、保证收益、夸大担保等方式引诱投资人参与,同时还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风险提示等。
四、结语
从众筹的运行机制来看,互联的推广和应用给众筹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让众筹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然而,在交易数据成倍增长的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平台的逐利性、法律法规的不明确性等问题的存在,众筹也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欺诈风险和法律风险。监管部门也着手指定法规对众筹进行监管。
众筹行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首先必须成立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避免行业恶性竞争;其次要审慎宣传,不保证收益的同时还要警示风险;再者众筹平台应进行明确定位,做信息中介,避免参与到其中而成为利益相关者;最后,投资人也应明确风险自担原则,了解众筹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避免受高息诱惑。
监管部门也应审时度势,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意见,理清灰色地带,推动众筹行业发展。同时,监管部门应给予互联网众筹合理的创新空间,在监管的同时应尽量避免“一刀切”,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在创新的同时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为郑州大学商学院)
我国的金融市场正从发展的初级阶段向更加灵活、更加高效的新时代过渡,这也就促使了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当前,互联网行业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展现出强大的创造力。伴随着金融和互联网行业相互联系和深度渗透,出现了许多具有强劲竞争力的创造性金融工具。众筹,既是传统资金筹资的方式,也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极其重要的组成成分,它的产生时间比互联网要早。互联网的推广与普及,加速了金融信息的流动,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使范围更广的人群可以跨越国家界限参与到众筹中来。以互联网为载体,依托信息平台和社交网络平台,众筹促成了投融资两方面需要的连接和融合,其覆盖的受众多,效果好,成本低,极大地刺激了市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需求。互联网给众筹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使众筹行业在近几年的时间中迎来了井喷式的爆发;众筹平台的数量、成交额都成倍增长。然而,互联网使众筹行业繁荣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剧增也给整个行业蒙上了阴影。部分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与诈骗,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高效率的众筹让更多人参与进来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当前,一些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者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多,传统银行借贷体系已经完全无法满足其需要。小微企业筹集资金存在“筹资难、筹资贵”等问题,众筹拓展了资金的获得途径。众筹能为创业和创新解决资金问题,也是“互联网+金融”的最佳实践。在此环境下,分析众筹的运行机制和风险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充分认识众筹行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众筹的运行机制
筹资人、投资人和平台运营方是众筹的主要参与方。筹资人,负责发起或创建、宣传、实施项目。平台运营方,负责众筹网站的建设、审核项目、撮合双方、交付资金,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费、营銷服务费是其盈利来源。研究机构Massolution把众筹分为四种:债权、股权、回报、捐赠 。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出资,以获得本金和收益。运行机制有P2P平台的利率确定、传统P2P、信用中介模式;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出资,获得相应比例的股权,未来分享股利或转让,运行机制有众投模式、跟投模式;回报众筹,即投资者出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 ;捐赠众筹即投资者进行无偿捐赠,唯一目是慈善,又称公益众筹。由于众筹平台面向普通大众开放,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创建项目、发起筹资,因此对大量的项目进行筛选是平台必须完成的任务,平台的审核机制一般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筛选过程。在回报众筹中,平台往往还会要求发起人提供商品原型。第一轮审核会滤除大量不合规或者处于虚无缥渺状态的项目。第二步淘汰过程,众筹网站根据设立筹资的时间限制和金额限制进行筛选。除了硬性程序和指标外,投资者与筹资人之间的信息反馈对于项目的筛选也起到重要作用。互联网在扩大筹资人与投资人数量的同时,创造了一对新矛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造假泛滥,优秀的筹资人在造假的信息中无法突出;投资人无法鉴别信息的真伪。众筹的筹资活动基本上都在线上完成,这种社交化的信息收集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筹资人的实际情况。众筹模式中的淘汰机制和基于互动社区的信息反馈制度,在本质上相当于一个投票制度,投资者用手中的资金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投票。
二、众筹的风险
债权众筹可能存在信用、异化和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是源头风险,是由于筹资者没有履约导致的损失。由于对小微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大多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一旦发生信用违约,投资人的资本难以收回;本质上P2P平台应是信用中介平台,不参与交易,然企业是逐利的,为了加快扩张的速度,提高交易量,大部分平台都开始了资金池操作,进行金额和期限错配,其中暗藏的资金流断裂风险巨大;传统的债权众筹并不能满足平台方对利润的追逐,平台存在参与并改造众筹流程的倾向,因此债权众筹存在模式异化的风险;在债权众筹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之迷惑性诱导性的宣传,投资者难以分辨,不少平台打着众筹名义圈钱跑路的案例时有发生,欺诈成为债权众筹的最大风险。
股权众筹可能存在审核和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对传统金融市场进行了改进和压缩,全部程序都通过网络完成。出资者只能依靠自己的信息渠道和实践经验做出投资,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判断风险;股权众筹有形成公开运行的危险,筹资者用众筹平台筹资的过程中可能牵涉广告、违法筹资等。
回报众筹可能存在泄密、变异和违约风险。为了详细地介绍项目,筹资人通常都会把项目思路、项目计划书、商业模式等上传到相对应的网站上让所有潜在投资人查看,但是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出现泄漏自己商业机密,过度的透露细节还可能会给抄袭创造机会,但不展示项目的创新点将很难吸引出资人;与债权众筹类似,在盈利和吸引眼球的压力下,回报众筹也存在着模式变异的风险,因为众筹平台对于创新项目来说是一个绝佳的营销场所,于是有些项目就打着众筹的旗号在平台上变相销售;众筹若不能兑现承诺,就会产生违约风险。
捐赠众筹最大的风险在于低门槛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可能存在欺诈风险。由于公益众筹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与现行的慈善基金及公益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
三、完善众筹运行机制、防范众筹风险的对策
完善众筹运行机制首先要明确定位。从近期监管机构的意见来看,为防范风险,众筹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为众筹平台的后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平台方只能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对接投资人和筹资人的需求,提高自身独立性,避免参与到众筹环节,尤其是托管资金,严防平台成为一个新的类银行的金融机构而脱离了众筹去中心化的本质。其次要审慎创新,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平台方被迫进行模式创新来加速交易的达成。然而,这些创新常常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一方面,平台方应明确法律风险,审慎创新,严控法律风险,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模式。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要及时应对市场的变化,严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同时,监管部门还要理清法律的灰色地带,不给平台风险创新的余地。
防范众筹风险首先要建立行业协会,健全协会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指定行业准则,避免行业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针对众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统一制定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范围准则;商讨内部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对个别平台的风险行为进行约谈和通告;搜集平台方的意见与建议,与监管部门交换意见;处理公众关系,警示风险等等;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在加强外部监管的过程中,政府要起主要作用,行业协会要起辅助作用,对资金的使用与托管,信息的真实,模式的合法与合规进行必要的持续的监管。同时,对高风险的众筹平台还应做一定的准入限制,以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要控制宣传受众,规范宣传内容。对于高风险的众筹,应通过控制宣传方式来严格控制受众的范围;对于其他风险的众筹,其受众的风险承受能力应与该风险大小相匹配。禁止用夸大收益、保证收益、夸大担保等方式引诱投资人参与,同时还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风险提示等。
四、结语
从众筹的运行机制来看,互联的推广和应用给众筹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让众筹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然而,在交易数据成倍增长的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平台的逐利性、法律法规的不明确性等问题的存在,众筹也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欺诈风险和法律风险。监管部门也着手指定法规对众筹进行监管。
众筹行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首先必须成立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避免行业恶性竞争;其次要审慎宣传,不保证收益的同时还要警示风险;再者众筹平台应进行明确定位,做信息中介,避免参与到其中而成为利益相关者;最后,投资人也应明确风险自担原则,了解众筹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避免受高息诱惑。
监管部门也应审时度势,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意见,理清灰色地带,推动众筹行业发展。同时,监管部门应给予互联网众筹合理的创新空间,在监管的同时应尽量避免“一刀切”,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在创新的同时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为郑州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