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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实践的核心目的和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正当程序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一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正当程序的价值,需要依次从正当程序的司法适用范围、完善三大诉讼法正当程序制度、确立违反正当程序的惩戒追责机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四个方面进行保障,为司法实践中适用正当程序、发挥其自身价值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 正当程序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0-0592.2018.08.24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重实体、轻程序”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性的观念,我国的法律学术界与法律实务界大多也并没有关注到正当程序,对正当程序的认识不多也不深刻。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深刻的分析了法律程序的价值,从那时起我国才开始了现代法律程序的研究趋势。开始较为深刻的反思和批判我国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我国在十八大的五年时间到最近刚刚结束的十九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已经确立并将长期确立为我国社会和法治进程的主旋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任务,社会持续进入转型期,司法体制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促进了学界和实务界对正当程序化法律的关注和研究工作。讨论正当程序的内涵及作用不难发现,正当程序的实质是对恣意的约束。程序具有理性、稳定、权威的特点,对于自由、民主、法治等,它举足轻重。正当法律程序应当具备一系列功能要件,包括:程序的分化、对立面设置、程序中立、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理性对话和交涉、信息充分和对等、公开、及时和终结性等。正当程序的价值可以归纳为:促进实体目标实现、增进效率和福利、限制权利恣意以保障权利、保证决定的正当化、对尊严的尊重等。正当程序的价值分析可以基于包括选举、立法、行政、审判、调解、仲裁以及政治和公共决策程序中各个角度进行正当程序的要件分析和价值阐释,笔者下文重点论述正当程序在司法审判领域下的价值问题。
一、正当程序的司法价值分析
正当程序理论虽然作为一个舶来品,但却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司法适用中发挥出重要的价值,正当法律程序在学术理论中是指符合正当性的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就是指从事法律行為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中最为普遍的形态是人民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且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关系进行并开展的法律行为。下面分别从我国法律传统侧重的工具性价值与现阶段日益重要性凸显的独立性价值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正当程序的工具价值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司法实践惯例,这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办案习惯密不可分。无论是民商审判领域,刑事审判领域,抑或是行政审判领域,司法实践中程序法的价值更多的表现为工具性的,旨在为相应实体法提供服务。
我国司法传统中的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主张可以忽视实现结果的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要结果是准确无误的,实现结果的程序本身存在正当与否并不是重要的。程序工具主义更多的侧重实体与程序双方的联系中谁为第一位谁为第二位的定亿更多的注重实体结果乃是人们期望最终达到的预设所以实体或者结果相比较于程序来说更具有优先的层次和地位,从而忽略了实体结果的达成必然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忽视程序,注意力集中于结果,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回避、公开、听证等正当程序制度没有被很好的执行和贯彻,如司法审判实践中偶尔发生的该合议制审判的却发生了独任制审判、庭审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法律文书在未合法送达的情况下即做出缺席判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复核等等类似严重违反正当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理论界与实务界越发的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正当程序,绝对不仅仅只是一般实体法意义上的工具,更具有保障实体法运行,监督实体法、制约实体法、阻却实体法的作用,而这些不可或缺的作用,逐渐表现为正当程序超越实体结果之外而显示出来的独立性,即我们这里所说的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虽然司法实践中即便程序做到了正当也依然有可能导致不公的结果,但不可否认的是不正当的程序才最有可能至少更有可能会使实体结果丧失公正性。因此可以好不夸张的说正是司法程序对实体结果公正与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当程序给予了实体结果得以实现的具体内涵和方式。
脱离了正当程序的实体和结果,充其量只会形成“权利义务的假象”或者说只是一种简单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了确保程序本身正当性或者程序运行的合理性,最终的目的就是在于让那些受裁决结果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主体的尊严获得了尊重。每一个司法主体会更加愿意并尽最大努力广泛地参加到这一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同时用这种参加的程序作为判定程序公正与否的准则将承担败诉的司法结果和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具体的辨别开来。正如司法审判实践中,我国众多的二审法院基于正当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判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从根本上保障审判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回重审制度设计具有审判监督和纠错错误裁判的功效,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确保法院的第一审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行。众多不同的司法实践案件因违反正当程序而被发回重审,能最大限度的纠正一切不公正不公平的可能性因素,具有纠错和预防的功能,同时也能增强法的正义的直观感受。即便重审后的结果依然如原审判决,但由于程序是正当公正的,当事人也会因受到了公正待遇而更由衷的信服法律,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正是正当程序独立价值的根本追求和制度基础,也是推进司法公平公正的核心环节。
二、完善我国正当程序司法适用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正当程序的司法适用范围 明确具体的司法适用范围,就是在一切司法实践中赋予正当程序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同时界定好标准问题,其实就是树立司法适用的标杆,比如在公诉、调查取证、审查批捕、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制定详细可比照的程序流程,又比如在回避、公开、听证、复议、复核等程序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等,只有有了切实可对照的依据,才能更好的在司法全过程明确正当程序的标准是什么,才能清楚注意到应用具体的正当化标准的时限和要求是什么,从而规范司法实践人员自觉适用正当程序解决实践问题,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完善三大诉讼法中的正当程序制度
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最后的步骤是司法审判,而民法、刑法、行政法作为三大实体法,具有规定相应实体领域具体内容的作用,相对应的,民诉、刑诉、行政诉讼作为三大程序法,也应给出具体的程序正当性制度,从而全面保障、监督、制约、阻却实体法的运行,核心强调的是各项程序的设定应当具体可行有效,从而既全面保障实体法运行,又能有效监督实体法,保障程序正当化。
(三)确立违反正当程序的惩戒与追责規则
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等,用权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也同样适用于司法实践领域,我国当前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落实错案追责机制,这就具有了很好的借鉴意义,保障正当程序落地生根,同样不仅要建立错案追责机制,同时也应设置合理的违反程序的惩戒追责规则,比如我国现行法院审判实践中,应将“发回、重审改判率”作为司法责任人员进行考评、评优评奖、职务晋升的衡量指标,纳入到司法从业人员绩效考评办法,对违反正当程序的司法从业者降低评级,对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业人员进行更严厉的追责,用刚性制度规制不正当法律程序行为,从而形成全覆盖的法治约束力。
(四)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我国当前诸多法律已经规定了不同的正当程序,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但追问时常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案例原因,一方面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受到我国法律传统重视实体结果,忽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不足、把握不准、程序规定自身不明确不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对于后者,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可以明确正当程序的具体司法适用细则,在漫长的修法征途上,由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具体可行的司法解释,不失为一剂良方。比如,我国在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用了五百五十二个条文全面释法,明确民事诉讼领域内正当程序的可行性操作方案。推而广之,所有涉及到正当程序的法律,都可以在司法适用不明、有争议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为正当程序的良性适用提供依据,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内在价值。
正当程序与实体结果,如车之两轨、鸟之双翼,相伴而生而又独自运行,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我们总是在内心最大限度的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外化表现于手握法律达摩克利斯正义之剑披荆斩棘,心向法治明天。殊不知不自觉的就忽略了实现正义的手段与过程、方式与方法,拿起剑的方式,挥剑的动作、落剑的时机是否真的准确无误、毫无瑕疵,这些都将影响最终的法治效果。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件因为一审中不同程度的违反了正当程序,相应的受到了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处理。我们此刻暂不分析一审实体结果是否公正,但我们确实要赞美二审法院的裁判处理,只因为违反正当程序而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的做法,只为了赋予正当程序超越实体结果的独立价值,这正是当下我国法治内涵正当程序价值的最好体现。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稳中向好,法治的快速发展与改革的全面深化促进了法学理论的长足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觉醒,正当程序作为法律概念和百姓呼声已被摆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究其价值,一方面在于保障实体法运行,为实体进程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在于独立发挥自身功效,监督与阻却不正当的实体法,从而实现独立价值。而相较两种价值观点,独立性的价值更加彰显了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与核心内涵,其赋予了正当程序在制约实体结果方面不可撼动又不能或缺的价值作用,更彰显了现代社会文明、法治、秩序、公正的本质属性。我们要求实体结果是正义的,我们同样要求正当程序也是正义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有机联合体,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如果说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压舱石,那么现在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的定海针。正当程序只有发挥其内在独立价值的引领作用,才能更好的描绘出法治蓝图,共同打造中国法治文明的海阔天空。
关键词 正当程序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0-0592.2018.08.24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重实体、轻程序”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性的观念,我国的法律学术界与法律实务界大多也并没有关注到正当程序,对正当程序的认识不多也不深刻。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深刻的分析了法律程序的价值,从那时起我国才开始了现代法律程序的研究趋势。开始较为深刻的反思和批判我国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我国在十八大的五年时间到最近刚刚结束的十九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已经确立并将长期确立为我国社会和法治进程的主旋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任务,社会持续进入转型期,司法体制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促进了学界和实务界对正当程序化法律的关注和研究工作。讨论正当程序的内涵及作用不难发现,正当程序的实质是对恣意的约束。程序具有理性、稳定、权威的特点,对于自由、民主、法治等,它举足轻重。正当法律程序应当具备一系列功能要件,包括:程序的分化、对立面设置、程序中立、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理性对话和交涉、信息充分和对等、公开、及时和终结性等。正当程序的价值可以归纳为:促进实体目标实现、增进效率和福利、限制权利恣意以保障权利、保证决定的正当化、对尊严的尊重等。正当程序的价值分析可以基于包括选举、立法、行政、审判、调解、仲裁以及政治和公共决策程序中各个角度进行正当程序的要件分析和价值阐释,笔者下文重点论述正当程序在司法审判领域下的价值问题。
一、正当程序的司法价值分析
正当程序理论虽然作为一个舶来品,但却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司法适用中发挥出重要的价值,正当法律程序在学术理论中是指符合正当性的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就是指从事法律行為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中最为普遍的形态是人民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且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关系进行并开展的法律行为。下面分别从我国法律传统侧重的工具性价值与现阶段日益重要性凸显的独立性价值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正当程序的工具价值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司法实践惯例,这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办案习惯密不可分。无论是民商审判领域,刑事审判领域,抑或是行政审判领域,司法实践中程序法的价值更多的表现为工具性的,旨在为相应实体法提供服务。
我国司法传统中的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主张可以忽视实现结果的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要结果是准确无误的,实现结果的程序本身存在正当与否并不是重要的。程序工具主义更多的侧重实体与程序双方的联系中谁为第一位谁为第二位的定亿更多的注重实体结果乃是人们期望最终达到的预设所以实体或者结果相比较于程序来说更具有优先的层次和地位,从而忽略了实体结果的达成必然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忽视程序,注意力集中于结果,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回避、公开、听证等正当程序制度没有被很好的执行和贯彻,如司法审判实践中偶尔发生的该合议制审判的却发生了独任制审判、庭审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法律文书在未合法送达的情况下即做出缺席判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复核等等类似严重违反正当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理论界与实务界越发的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正当程序,绝对不仅仅只是一般实体法意义上的工具,更具有保障实体法运行,监督实体法、制约实体法、阻却实体法的作用,而这些不可或缺的作用,逐渐表现为正当程序超越实体结果之外而显示出来的独立性,即我们这里所说的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虽然司法实践中即便程序做到了正当也依然有可能导致不公的结果,但不可否认的是不正当的程序才最有可能至少更有可能会使实体结果丧失公正性。因此可以好不夸张的说正是司法程序对实体结果公正与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当程序给予了实体结果得以实现的具体内涵和方式。
脱离了正当程序的实体和结果,充其量只会形成“权利义务的假象”或者说只是一种简单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了确保程序本身正当性或者程序运行的合理性,最终的目的就是在于让那些受裁决结果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主体的尊严获得了尊重。每一个司法主体会更加愿意并尽最大努力广泛地参加到这一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同时用这种参加的程序作为判定程序公正与否的准则将承担败诉的司法结果和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具体的辨别开来。正如司法审判实践中,我国众多的二审法院基于正当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判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从根本上保障审判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回重审制度设计具有审判监督和纠错错误裁判的功效,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确保法院的第一审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行。众多不同的司法实践案件因违反正当程序而被发回重审,能最大限度的纠正一切不公正不公平的可能性因素,具有纠错和预防的功能,同时也能增强法的正义的直观感受。即便重审后的结果依然如原审判决,但由于程序是正当公正的,当事人也会因受到了公正待遇而更由衷的信服法律,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正是正当程序独立价值的根本追求和制度基础,也是推进司法公平公正的核心环节。
二、完善我国正当程序司法适用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正当程序的司法适用范围 明确具体的司法适用范围,就是在一切司法实践中赋予正当程序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同时界定好标准问题,其实就是树立司法适用的标杆,比如在公诉、调查取证、审查批捕、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制定详细可比照的程序流程,又比如在回避、公开、听证、复议、复核等程序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等,只有有了切实可对照的依据,才能更好的在司法全过程明确正当程序的标准是什么,才能清楚注意到应用具体的正当化标准的时限和要求是什么,从而规范司法实践人员自觉适用正当程序解决实践问题,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完善三大诉讼法中的正当程序制度
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最后的步骤是司法审判,而民法、刑法、行政法作为三大实体法,具有规定相应实体领域具体内容的作用,相对应的,民诉、刑诉、行政诉讼作为三大程序法,也应给出具体的程序正当性制度,从而全面保障、监督、制约、阻却实体法的运行,核心强调的是各项程序的设定应当具体可行有效,从而既全面保障实体法运行,又能有效监督实体法,保障程序正当化。
(三)确立违反正当程序的惩戒与追责規则
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等,用权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也同样适用于司法实践领域,我国当前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落实错案追责机制,这就具有了很好的借鉴意义,保障正当程序落地生根,同样不仅要建立错案追责机制,同时也应设置合理的违反程序的惩戒追责规则,比如我国现行法院审判实践中,应将“发回、重审改判率”作为司法责任人员进行考评、评优评奖、职务晋升的衡量指标,纳入到司法从业人员绩效考评办法,对违反正当程序的司法从业者降低评级,对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业人员进行更严厉的追责,用刚性制度规制不正当法律程序行为,从而形成全覆盖的法治约束力。
(四)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我国当前诸多法律已经规定了不同的正当程序,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但追问时常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案例原因,一方面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受到我国法律传统重视实体结果,忽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不足、把握不准、程序规定自身不明确不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对于后者,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可以明确正当程序的具体司法适用细则,在漫长的修法征途上,由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具体可行的司法解释,不失为一剂良方。比如,我国在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用了五百五十二个条文全面释法,明确民事诉讼领域内正当程序的可行性操作方案。推而广之,所有涉及到正当程序的法律,都可以在司法适用不明、有争议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为正当程序的良性适用提供依据,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内在价值。
正当程序与实体结果,如车之两轨、鸟之双翼,相伴而生而又独自运行,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我们总是在内心最大限度的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外化表现于手握法律达摩克利斯正义之剑披荆斩棘,心向法治明天。殊不知不自觉的就忽略了实现正义的手段与过程、方式与方法,拿起剑的方式,挥剑的动作、落剑的时机是否真的准确无误、毫无瑕疵,这些都将影响最终的法治效果。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件因为一审中不同程度的违反了正当程序,相应的受到了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处理。我们此刻暂不分析一审实体结果是否公正,但我们确实要赞美二审法院的裁判处理,只因为违反正当程序而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的做法,只为了赋予正当程序超越实体结果的独立价值,这正是当下我国法治内涵正当程序价值的最好体现。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稳中向好,法治的快速发展与改革的全面深化促进了法学理论的长足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觉醒,正当程序作为法律概念和百姓呼声已被摆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究其价值,一方面在于保障实体法运行,为实体进程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在于独立发挥自身功效,监督与阻却不正当的实体法,从而实现独立价值。而相较两种价值观点,独立性的价值更加彰显了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与核心内涵,其赋予了正当程序在制约实体结果方面不可撼动又不能或缺的价值作用,更彰显了现代社会文明、法治、秩序、公正的本质属性。我们要求实体结果是正义的,我们同样要求正当程序也是正义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有机联合体,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如果说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压舱石,那么现在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的定海针。正当程序只有发挥其内在独立价值的引领作用,才能更好的描绘出法治蓝图,共同打造中国法治文明的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