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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商法第269条有关提单法律适用的规定为分析对象,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法院的审判实际,表明采用合同自体法原则适用提单运输关系并不合理,不利于我国建设亚太海事司法中心。解决我国涉外海事案件中有关提单运输法律适用审判质量总体低下的根本出路在于顺应国际趋势,强制规定提单或者其它运输单证,其所装载货港或卸货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