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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大众的饮食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最初的“吃得饱”,变成现在“吃的好”。但是,由于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出现,广大人民群众对饭桌上的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视。“吃的好”正逐步被“吃的安全”所替代。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责任
食品安全这个热门词汇,近些年在百姓生活中的提及率居高不下,成为了社会持续的热门话题之一,而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乱象的问题上,也好像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不断有新的更骇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席卷各大新闻媒体头版头条,也不断的挑战人们餐桌安全的底线。“苏丹红”、“地沟油”、“三聚氰胺”、“福喜过期肉”等这些曾经家喻户晓的食品安全事件至今仍犹在耳畔。
最近,南方多地还出现了骇人听闻“僵尸肉”事件。所谓“僵尸肉”指的是冰冻了多年之后,仍销往市场上的冻肉。而这些冷冻肉大多是走私品,肉龄大多无法确切考证,但是均在几年之上,有些是某些国家的被替换掉的战略储备肉,这些僵尸肉经过东南亚由国外进口到中国境内。“僵尸肉”经过了多种化学添加剂的处理,经过烹饪和调味之后,从味道和颜色上几乎分辨不出这些肉和普通正常肉之间的区别。但是,这些“僵尸肉”经过了长年累月的氧化和腐烂,含有了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百姓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截至2015年6月23日,全国海关共查证走私“僵尸肉”42万吨,还没有被有关执法部门发现僵尸肉更有可能是个天文数字。[1]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如此层出不穷,一次次超越人们所能想象的范畴,究其根本,是法律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的作用未得到良好的彰显。以至于食品安全犯罪成本极低,不法的生产者、销售者胆大妄为,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只片面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以次充好,制假售假。
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法律在国民生活、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的基础性的地位。依法治国是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各项事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成为了衡量国家进步与否的关键,也是成为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要求。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备,在近百年的时间里,美国制定了30多部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律的覆盖面十分具体和广泛,有笼统也有具体到各种食物的法律条文,种类繁多。致使不法分子犯罪成本高,并且执法力度大,农业部、环保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各司其职,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其他发达国家,诸如欧盟、日本,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有多部法律保障,而且执法很严。因此,各主要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直没有出现大的社会事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物质需求。我国这次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诸多修改,不仅在数量上增加了50多条法律条文,而且在内容上,70%的法律条文也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新《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严格惩处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被人们成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那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基础上作出了哪些变化呢?
一、监管制度更加“完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机构统一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管食品安全工作,这将结束原来“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乱象,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统一监管和规范。[2]
2.食品安全标准统一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新法中,明确统一的全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结束了过去的几部门几标准的现象。
3.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刑法、行政法、民法之间的划分界限。刑事责任优先等相关法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迈出了坚实一步。
4.全面建立全程追溯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批次管理制度,让食品安全可控,出现问题之后,能即刻查找到相关问题食品的批次,做到风险可控。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应该有所借鉴,取长补短。
5.建立网络食品经营实名登记、及时报告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6.全面建立召回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该条其他款项还明确了应召回而未召回的责任。
召回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向先进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看齐,有助于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使食品在流通环节中更加有保障。
7.食品种类规范更加细致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详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
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详细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
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婴儿配方乳粉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为婴儿配方乳粉这一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得到了最强有力的声音。
新法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品、婴儿乳粉等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以前这些受广大消费者格外重视的特殊领域没有相关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往往找不到相关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如今,相关规定的出台,是消费者更加从容的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手中正当的权利。
二、追究责任更加“严格”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社会各个方面赞誉很多,媒体甚至称其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严格”的一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先刑事后民事、行政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新法突出了刑法学原理中的先刑事,后民事、行政的原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有罪必究,宽严相济的理念。比先法更加严格,更加完善。
2.增设违法犯罪处罚终身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违法犯罪处罚终身制,这一规定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法律惩罚制度,让埋没良心、践踏道德的商家终身不能进入这个涉及百姓最切身利益,同时也是百姓最基本的、最关心的领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最起码的负责。
3.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两条法律条文仅是最为典型,应用最广泛的两个条文,其他一些法律条文中也有很多改变,比先法在罚款数额上明显大幅提高,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赔偿义务也有了清晰准确的划分。经济是调节社会运行的手段之一,罚款数额的大幅提高,大幅增加了犯罪成本,也让违法犯罪分子不再心存侥幸。在此方面,我国也借鉴了食品安全环境相对比较好的发达国家的经验。
以上两点,只是新法修改后最为显著的改变。除此之外,新法还有很多变化,如:食品添加剂行政许可、剧毒农药逐步淘汰、市场农产品抽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奖励等诸多新制度、新提法都让民众眼前一亮。
良好的法律制度也要配合良好的法律执行,才能更好的体现其规范效果。有关部门要切实遵循法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让法律的规范功能得到最大的彰显。当然,新法在很多方面也强化了有关执法部门的主体责任,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不仅有更多依据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也有更多法律来规范执法人员自身的行为。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那么新法的修订和出台,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除此之外,社会各方面也应该加大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让民众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让违法犯罪分子更加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因此能减少违法行为;让执法部门、社会媒体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所在,更好的监督违法乱象,服务人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京华时报,2015年7月1日.
[2]厦门日报,2014年9月19日.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责任
食品安全这个热门词汇,近些年在百姓生活中的提及率居高不下,成为了社会持续的热门话题之一,而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乱象的问题上,也好像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不断有新的更骇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席卷各大新闻媒体头版头条,也不断的挑战人们餐桌安全的底线。“苏丹红”、“地沟油”、“三聚氰胺”、“福喜过期肉”等这些曾经家喻户晓的食品安全事件至今仍犹在耳畔。
最近,南方多地还出现了骇人听闻“僵尸肉”事件。所谓“僵尸肉”指的是冰冻了多年之后,仍销往市场上的冻肉。而这些冷冻肉大多是走私品,肉龄大多无法确切考证,但是均在几年之上,有些是某些国家的被替换掉的战略储备肉,这些僵尸肉经过东南亚由国外进口到中国境内。“僵尸肉”经过了多种化学添加剂的处理,经过烹饪和调味之后,从味道和颜色上几乎分辨不出这些肉和普通正常肉之间的区别。但是,这些“僵尸肉”经过了长年累月的氧化和腐烂,含有了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百姓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截至2015年6月23日,全国海关共查证走私“僵尸肉”42万吨,还没有被有关执法部门发现僵尸肉更有可能是个天文数字。[1]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如此层出不穷,一次次超越人们所能想象的范畴,究其根本,是法律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的作用未得到良好的彰显。以至于食品安全犯罪成本极低,不法的生产者、销售者胆大妄为,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只片面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以次充好,制假售假。
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法律在国民生活、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的基础性的地位。依法治国是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各项事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成为了衡量国家进步与否的关键,也是成为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要求。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备,在近百年的时间里,美国制定了30多部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律的覆盖面十分具体和广泛,有笼统也有具体到各种食物的法律条文,种类繁多。致使不法分子犯罪成本高,并且执法力度大,农业部、环保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各司其职,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其他发达国家,诸如欧盟、日本,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有多部法律保障,而且执法很严。因此,各主要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直没有出现大的社会事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物质需求。我国这次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诸多修改,不仅在数量上增加了50多条法律条文,而且在内容上,70%的法律条文也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新《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严格惩处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被人们成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那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基础上作出了哪些变化呢?
一、监管制度更加“完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机构统一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管食品安全工作,这将结束原来“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乱象,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统一监管和规范。[2]
2.食品安全标准统一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新法中,明确统一的全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结束了过去的几部门几标准的现象。
3.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刑法、行政法、民法之间的划分界限。刑事责任优先等相关法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迈出了坚实一步。
4.全面建立全程追溯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批次管理制度,让食品安全可控,出现问题之后,能即刻查找到相关问题食品的批次,做到风险可控。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应该有所借鉴,取长补短。
5.建立网络食品经营实名登记、及时报告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6.全面建立召回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该条其他款项还明确了应召回而未召回的责任。
召回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向先进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看齐,有助于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使食品在流通环节中更加有保障。
7.食品种类规范更加细致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详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
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详细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
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婴儿配方乳粉的各项相关监管措施,为婴儿配方乳粉这一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得到了最强有力的声音。
新法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品、婴儿乳粉等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以前这些受广大消费者格外重视的特殊领域没有相关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往往找不到相关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如今,相关规定的出台,是消费者更加从容的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手中正当的权利。
二、追究责任更加“严格”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社会各个方面赞誉很多,媒体甚至称其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严格”的一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先刑事后民事、行政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新法突出了刑法学原理中的先刑事,后民事、行政的原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有罪必究,宽严相济的理念。比先法更加严格,更加完善。
2.增设违法犯罪处罚终身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违法犯罪处罚终身制,这一规定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法律惩罚制度,让埋没良心、践踏道德的商家终身不能进入这个涉及百姓最切身利益,同时也是百姓最基本的、最关心的领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最起码的负责。
3.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两条法律条文仅是最为典型,应用最广泛的两个条文,其他一些法律条文中也有很多改变,比先法在罚款数额上明显大幅提高,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赔偿义务也有了清晰准确的划分。经济是调节社会运行的手段之一,罚款数额的大幅提高,大幅增加了犯罪成本,也让违法犯罪分子不再心存侥幸。在此方面,我国也借鉴了食品安全环境相对比较好的发达国家的经验。
以上两点,只是新法修改后最为显著的改变。除此之外,新法还有很多变化,如:食品添加剂行政许可、剧毒农药逐步淘汰、市场农产品抽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奖励等诸多新制度、新提法都让民众眼前一亮。
良好的法律制度也要配合良好的法律执行,才能更好的体现其规范效果。有关部门要切实遵循法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让法律的规范功能得到最大的彰显。当然,新法在很多方面也强化了有关执法部门的主体责任,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不仅有更多依据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也有更多法律来规范执法人员自身的行为。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那么新法的修订和出台,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除此之外,社会各方面也应该加大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让民众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让违法犯罪分子更加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因此能减少违法行为;让执法部门、社会媒体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所在,更好的监督违法乱象,服务人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京华时报,2015年7月1日.
[2]厦门日报,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