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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公共领域概念的界定、发展及构成要件的分析,来论述构建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优势所在与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 网络媒体
一、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公共领域理论是西方学者长期关注的一热点问题,其涉及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传播学等多个学科,很多中西方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程度的研究。
1、公共领域的界定及其发展
提及“公共领域”理论,自然会联想到大师——哈贝马斯。哈贝马斯是当今批判学派的精神领袖,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对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传播学等领域的研究都有突出贡献。但是“公共领域”这个概念并非哈贝马斯所创,他受承于美籍德裔犹太血统的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阿伦特在她的政治理论著作《人之境况》中,首次表述了公共领域理论。
阿伦特所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作为行动实现的场所,是人们平等对象、参与行动的政治空间。所谓行动是指人们之间不借助于中介而直接交往的活动,它是人类意识发展最高阶段的产物,是优于劳动和工作的真正的人类自律。①哈贝马斯继承的是阿伦特把公共领域视为观点的竞技场的思想,与此同时,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兴衰作了历史考察,提出了“代表型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及其“政治公共领域”等不同的概念,进一步发展了公共理论。多元和差异是阿伦特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则是指作为公众的私人聚集在一起,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最后形成意志,达成共识。也就是说,阿伦特强调观点与意见的异质性,而哈贝马斯强调取得一致的意见,这是两种公共领域的最大差别。②
作为哈贝马斯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不仅是哈贝马斯传播学思想的起点,同时也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公共领域的发展史,公共领域与法治、大众传媒的关系。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的领域;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③即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存在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分离,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处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公民在其间参与公共事务,并对两者进行调停。在这一中间地带,公众可以公开讨论,集体争论,甚至不断发表批判性意见。而这批判性恰恰就是公共领域的精髓所在。“这里的批判是指公众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基于公的目的而进行的交往过程,以此形成对公共事务的一致性意见,引发公众舆论,当然这种意见有别于公共权力机关声音。”④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虽然有许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但其高深且晦涩难懂,对其概念的把握捉摸不定。于是,在1964年,哈贝马斯更加规范地给出了公共领域的定义:“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 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在每一次私人聚会、形成公共团体的谈话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领域生成。然后, 他们既不像商人和专业人士那样处理私人事务, 也不像某个合法的社会阶层的成员那样服从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限制。当公民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团体行事,也就是说,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有聚会、结社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一个大型公共团体中, 这种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今天,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⑤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构成要件
其一,公众。公众要求具备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种社会交往的前提不是社会地位平等,或者说,它根本就不考虑社会地位的问题,对于公众的要求是反等级礼仪,提倡举止得体。也就是说,公众具有普遍性,不论你的身份地位、你的职业、甚至你的种族,在理性层面上都可以参与社会交往,针对公共事务展开讨论;除此之外,公众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事务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坚决反对强制。
其二,公众舆论。公众讨论限制在一般问题上,所谓的一般问题,即指它们是可以理解,是能够引发讨论的,且所有人必须都加入到讨论中来,“它们不再继续是教会或宫廷公共领域代表功能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它们失去了其神圣性,它们曾经拥有的神圣特征变得世俗化。”再者,在公共领域中,虽然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言论,但是并不是每个人的言论都会成为公众舆论,而是需要理性的批判。批判性是公共领域的精髓所在。公众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基于“公”的目的进行的交往过程,以此形成对公共事务的一致性意见,实现其公共性,最终实现公众舆论。
其三,公开场所。在这样的一个公开的场所里,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没有话题言论的限制,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对于公共事务展开讨论,与权力机关相抗衡。就如,18世界末的德国就有此种形式的公开场所,当时德国有270多个固定读书会,他们都有固定场所,使得他们能够阅读报刊,就阅读内容展开讨论。不难看出,这些读书会为了满足资产阶级私人作为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建立公共领域的需求,阅读和讨论期刊杂志,交换个人意见,促成了90年代起人们所说的“公众舆论”的形成。
二、网络媒介的兴起与公共领域的重塑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媒介形式应运而生。据CNNIC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在2013年上半年的互联网发展中,手机作为上网终端的表现十分抢眼,手机网民的规模达4.64亿,成为新增网民的重要来源。而调查发现,79.9%的手机网民每天至少使用手机上网一次,其中,近6成的手机网民每天使用手机上网多次。
伴随着网民规模的不断壮大,上网终端技术的日趋进步,网络媒介不断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公共领域,不断影响人们行动。互联网所建构的独特的社会网络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设计的理想的“公共领域”。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传媒介质,促使公众由私人化走向公共化,而网络媒介这一新型媒介形式则给公众提供了形成舆论的一个平台,促成了网络公共领域的诞生。 所谓的网络公共领域,是指我们网络空间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这个网络公共空间向所有公民开放,以公共问题为话题,网民可以针对公共事务自由地表达意见,参与社会生活的管理,自由地沟通以形成共识。网络公共领域是具备公共领域的基本功能、运行原则和运行方式的一种网络舆论载体。而且,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全民参与、网状辩论、空前多元的公共场所。⑥
网络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所建构的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如今,网络社会行动是现代公民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社会行为的主体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他们可以自由地针对自己所关注的话题进行公开的讨论,甚至集体的争论,引发一定的公众舆论,从而产生一些社会公正性意义。而且,网络自其诞生之日起,其广泛性、便捷性、交互性等特性为公众了解时事,获取和传播信息,参与公共事务,进行公共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而网络空间又具有平等参与性、批判性、公共性和观点多样性等特点,正好符合了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描述。
尤其是随着微博这一网络媒介的惊人发展,微博成为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载体,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三个构成要素:公众、公众舆论、公开场所。其一,微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在网络世界中的一个重要缩影。微博的低门槛性,即微博用户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便可发表各种言论,参与各种话题的讨论。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飞展,各个应用软件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比如,作为内容聚合软件的ZAKER就可以直接使用新浪、腾讯微博账号登陆,而无需再申请,便可转发或评论相关的文章、图片,进而与其他用户之间进行分享与互动。在这一点上微博的用户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公众是相契合的。用户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只要有参与的意愿便可参与其中。
其二,在微博中,用户大多关注的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政治民主、社会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等。而且,这些问题是赋有意义的,是可以被理解的,往往这些问题也会引发一定的公众舆论。尤其是随着网络公共事件的不断涌现,用户利用网络在微博平台上形成一股舆论风暴,对政府的态度和决策形成巨大的压力,进而影响政府的行为。例如,陕西省原安监局局长杨达才的落马就是微博的公共领域发挥关键作用的案例。网友“@JadeCong”发布了“事故现场官员满面笑容,情绪稳定”微博,并附上相关截图。2012年8月26日凌晨,陕西延安境内发生重大车祸致36人死,2人重伤。在重大事故面前,杨达才在视察事故现场时竟然开心嬉笑,该微博一经发出被广大微博用户大量的转发与评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发各种公众舆论。随后又被细心网友发现,该“微笑局长”也是一个名表爱好者,截至2012年8月31日,杨达才被网友发现的名表总数已达11块之多,其中高级手表5枚,每块价值万元以上,最高价值则达20-40万。这起公共事件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进而引起陕西省纪委的高度关注。陕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在事件曝光之初就表示,省纪委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事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如确有违纪或腐败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最终,这位原中共党员、中共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中共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表哥”名表门事件严重违纪遭撤职和双规。当然,不仅只有一个杨达才,还有千千万万个这样的人,这样类似的事件,只要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公共议题,便会引起关注,引发讨论,形成公众舆论。
其三,在传统媒体上,公众存在发声难的问题,公众发声需要经过多重把关。而相较于传统媒体,小至微博,大到整个网络世界,都是一个公共的场所,具有公开性,公众在其上可以畅所欲言。
三、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困境及其出路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于哈贝马斯的理想的公共领域,成为公共领域重构的重要契机,但是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现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仍存在瓶颈与挑战。
公众的不完全平等性。因社会、科技、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某些公众仍然无法参与到网络公共领域中来。尽管互联网的普及率日趋上升,但“数字鸿沟”现象仍然存在于中国社会中,导致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地域分布不平衡。近年来,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比例不断减少,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速度提高,农村的网民规模也不断增大,但是仍然摆脱不了城乡之间的差距。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只占到27.9%。不难看出,网络公共领域虽然是一个公开的领域,原则上是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的,但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并不对等。参与到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大多还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教育基础的,网络的这种技术性门槛实则已经淘汰了很多人,就如,农村人口、老年人及其他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
公众缺乏理性的批判。网络的匿名性、便捷性等特性使更多人参与到网络公共领域中来,虽然不缺少“愤青”,但是缺少建设性批评和参与性人格,缺少理性的参与讨论和批判。也就是说,虽然在以后现代为特征的网络世界中,人们对待信息不再是惟命是从,而是开始有所质疑、选择、批判甚至是对抗,但是缺乏理性。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更加注重人们之间的互动性及其个人化,但是过度地迎合个人化,造成个人化程度的加剧,其直接后果就是有可能形成“信息蚕房”。人们看似生活在一个信息日趋丰富,交流讨论也逐渐频繁的世界中,实则生活在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相对密闭的空间里。在这一空间里,人们排斥与自己意见态度相左的看法,更乐意倾听与自己意见相同的看法,倾向于人云亦云,盲目跟风,草率的发表言论或参与讨论。长久以往,人们不敢轻易的发出自己独特的声音,习惯坚持“转发也是一种态度”,过分沉浸在自己选择性注意、选择性接触的媒介环境里,对周边环境的理性感知、理性批判能力就会削弱。
网络言论的监管存在弊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网民发表言论要经过运营商进行裁决,才能得以发表。运营商依据自己内部的或条例或规定为判断尺度进行自由裁量。而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固定的法律或规章等为标准参照,网民的言论但凡涉及一些敏感词汇便会给予屏蔽甚至删除,不允许发表。
因此,在国家还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运营商这种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为之前,更好地做法莫过于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公众对网络媒介参与能力的增强并不能完全代表其对网络媒介的使用能力也有所提升。“无规矩不成方圆”,公众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言论责任。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提出网络空间的“七条底线”,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虽然这“七条底线”是针对所谓的网络名人、大V人士以及意见领域的,但是更应该是对广大网民的言论要求。只有坚守这些基本的底线才能在网络空间中减少无谓的谩骂及其人身攻击,保护个人隐私,不盲目的人云亦云,听信各种小道消息,才能关注真正的公共议题,享受真正的言论自由。网络公共领域的构建虽有困境,但前景还是光明的,充分发挥既有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做到自律和他律,才能更好地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参考文献
①王寅丽、陈君华,《浮上水面的潜流》[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6):17
②朱士群,《公共领域的兴衰》[J].《社会科学》,1994(6):68
③哈贝马斯 著,曹卫东 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12
④石义彬:《单向度、超真实、内爆:批判视野中的当代西方传播思想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53
⑤展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传媒》[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
⑥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2):77-89
(作者: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2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关键词】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 网络媒体
一、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公共领域理论是西方学者长期关注的一热点问题,其涉及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传播学等多个学科,很多中西方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程度的研究。
1、公共领域的界定及其发展
提及“公共领域”理论,自然会联想到大师——哈贝马斯。哈贝马斯是当今批判学派的精神领袖,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对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传播学等领域的研究都有突出贡献。但是“公共领域”这个概念并非哈贝马斯所创,他受承于美籍德裔犹太血统的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阿伦特在她的政治理论著作《人之境况》中,首次表述了公共领域理论。
阿伦特所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作为行动实现的场所,是人们平等对象、参与行动的政治空间。所谓行动是指人们之间不借助于中介而直接交往的活动,它是人类意识发展最高阶段的产物,是优于劳动和工作的真正的人类自律。①哈贝马斯继承的是阿伦特把公共领域视为观点的竞技场的思想,与此同时,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兴衰作了历史考察,提出了“代表型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及其“政治公共领域”等不同的概念,进一步发展了公共理论。多元和差异是阿伦特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则是指作为公众的私人聚集在一起,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最后形成意志,达成共识。也就是说,阿伦特强调观点与意见的异质性,而哈贝马斯强调取得一致的意见,这是两种公共领域的最大差别。②
作为哈贝马斯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不仅是哈贝马斯传播学思想的起点,同时也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公共领域的发展史,公共领域与法治、大众传媒的关系。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的领域;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③即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存在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分离,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处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公民在其间参与公共事务,并对两者进行调停。在这一中间地带,公众可以公开讨论,集体争论,甚至不断发表批判性意见。而这批判性恰恰就是公共领域的精髓所在。“这里的批判是指公众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基于公的目的而进行的交往过程,以此形成对公共事务的一致性意见,引发公众舆论,当然这种意见有别于公共权力机关声音。”④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虽然有许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但其高深且晦涩难懂,对其概念的把握捉摸不定。于是,在1964年,哈贝马斯更加规范地给出了公共领域的定义:“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 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在每一次私人聚会、形成公共团体的谈话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领域生成。然后, 他们既不像商人和专业人士那样处理私人事务, 也不像某个合法的社会阶层的成员那样服从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限制。当公民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团体行事,也就是说,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有聚会、结社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一个大型公共团体中, 这种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今天,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⑤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构成要件
其一,公众。公众要求具备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种社会交往的前提不是社会地位平等,或者说,它根本就不考虑社会地位的问题,对于公众的要求是反等级礼仪,提倡举止得体。也就是说,公众具有普遍性,不论你的身份地位、你的职业、甚至你的种族,在理性层面上都可以参与社会交往,针对公共事务展开讨论;除此之外,公众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事务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坚决反对强制。
其二,公众舆论。公众讨论限制在一般问题上,所谓的一般问题,即指它们是可以理解,是能够引发讨论的,且所有人必须都加入到讨论中来,“它们不再继续是教会或宫廷公共领域代表功能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它们失去了其神圣性,它们曾经拥有的神圣特征变得世俗化。”再者,在公共领域中,虽然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言论,但是并不是每个人的言论都会成为公众舆论,而是需要理性的批判。批判性是公共领域的精髓所在。公众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基于“公”的目的进行的交往过程,以此形成对公共事务的一致性意见,实现其公共性,最终实现公众舆论。
其三,公开场所。在这样的一个公开的场所里,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没有话题言论的限制,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对于公共事务展开讨论,与权力机关相抗衡。就如,18世界末的德国就有此种形式的公开场所,当时德国有270多个固定读书会,他们都有固定场所,使得他们能够阅读报刊,就阅读内容展开讨论。不难看出,这些读书会为了满足资产阶级私人作为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建立公共领域的需求,阅读和讨论期刊杂志,交换个人意见,促成了90年代起人们所说的“公众舆论”的形成。
二、网络媒介的兴起与公共领域的重塑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媒介形式应运而生。据CNNIC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在2013年上半年的互联网发展中,手机作为上网终端的表现十分抢眼,手机网民的规模达4.64亿,成为新增网民的重要来源。而调查发现,79.9%的手机网民每天至少使用手机上网一次,其中,近6成的手机网民每天使用手机上网多次。
伴随着网民规模的不断壮大,上网终端技术的日趋进步,网络媒介不断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公共领域,不断影响人们行动。互联网所建构的独特的社会网络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设计的理想的“公共领域”。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传媒介质,促使公众由私人化走向公共化,而网络媒介这一新型媒介形式则给公众提供了形成舆论的一个平台,促成了网络公共领域的诞生。 所谓的网络公共领域,是指我们网络空间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这个网络公共空间向所有公民开放,以公共问题为话题,网民可以针对公共事务自由地表达意见,参与社会生活的管理,自由地沟通以形成共识。网络公共领域是具备公共领域的基本功能、运行原则和运行方式的一种网络舆论载体。而且,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全民参与、网状辩论、空前多元的公共场所。⑥
网络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所建构的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如今,网络社会行动是现代公民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社会行为的主体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他们可以自由地针对自己所关注的话题进行公开的讨论,甚至集体的争论,引发一定的公众舆论,从而产生一些社会公正性意义。而且,网络自其诞生之日起,其广泛性、便捷性、交互性等特性为公众了解时事,获取和传播信息,参与公共事务,进行公共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而网络空间又具有平等参与性、批判性、公共性和观点多样性等特点,正好符合了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描述。
尤其是随着微博这一网络媒介的惊人发展,微博成为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载体,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三个构成要素:公众、公众舆论、公开场所。其一,微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在网络世界中的一个重要缩影。微博的低门槛性,即微博用户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便可发表各种言论,参与各种话题的讨论。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飞展,各个应用软件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比如,作为内容聚合软件的ZAKER就可以直接使用新浪、腾讯微博账号登陆,而无需再申请,便可转发或评论相关的文章、图片,进而与其他用户之间进行分享与互动。在这一点上微博的用户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公众是相契合的。用户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只要有参与的意愿便可参与其中。
其二,在微博中,用户大多关注的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政治民主、社会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等。而且,这些问题是赋有意义的,是可以被理解的,往往这些问题也会引发一定的公众舆论。尤其是随着网络公共事件的不断涌现,用户利用网络在微博平台上形成一股舆论风暴,对政府的态度和决策形成巨大的压力,进而影响政府的行为。例如,陕西省原安监局局长杨达才的落马就是微博的公共领域发挥关键作用的案例。网友“@JadeCong”发布了“事故现场官员满面笑容,情绪稳定”微博,并附上相关截图。2012年8月26日凌晨,陕西延安境内发生重大车祸致36人死,2人重伤。在重大事故面前,杨达才在视察事故现场时竟然开心嬉笑,该微博一经发出被广大微博用户大量的转发与评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发各种公众舆论。随后又被细心网友发现,该“微笑局长”也是一个名表爱好者,截至2012年8月31日,杨达才被网友发现的名表总数已达11块之多,其中高级手表5枚,每块价值万元以上,最高价值则达20-40万。这起公共事件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进而引起陕西省纪委的高度关注。陕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在事件曝光之初就表示,省纪委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事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如确有违纪或腐败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最终,这位原中共党员、中共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中共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表哥”名表门事件严重违纪遭撤职和双规。当然,不仅只有一个杨达才,还有千千万万个这样的人,这样类似的事件,只要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公共议题,便会引起关注,引发讨论,形成公众舆论。
其三,在传统媒体上,公众存在发声难的问题,公众发声需要经过多重把关。而相较于传统媒体,小至微博,大到整个网络世界,都是一个公共的场所,具有公开性,公众在其上可以畅所欲言。
三、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困境及其出路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于哈贝马斯的理想的公共领域,成为公共领域重构的重要契机,但是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现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仍存在瓶颈与挑战。
公众的不完全平等性。因社会、科技、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某些公众仍然无法参与到网络公共领域中来。尽管互联网的普及率日趋上升,但“数字鸿沟”现象仍然存在于中国社会中,导致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地域分布不平衡。近年来,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比例不断减少,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速度提高,农村的网民规模也不断增大,但是仍然摆脱不了城乡之间的差距。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只占到27.9%。不难看出,网络公共领域虽然是一个公开的领域,原则上是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的,但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并不对等。参与到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大多还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教育基础的,网络的这种技术性门槛实则已经淘汰了很多人,就如,农村人口、老年人及其他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
公众缺乏理性的批判。网络的匿名性、便捷性等特性使更多人参与到网络公共领域中来,虽然不缺少“愤青”,但是缺少建设性批评和参与性人格,缺少理性的参与讨论和批判。也就是说,虽然在以后现代为特征的网络世界中,人们对待信息不再是惟命是从,而是开始有所质疑、选择、批判甚至是对抗,但是缺乏理性。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更加注重人们之间的互动性及其个人化,但是过度地迎合个人化,造成个人化程度的加剧,其直接后果就是有可能形成“信息蚕房”。人们看似生活在一个信息日趋丰富,交流讨论也逐渐频繁的世界中,实则生活在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相对密闭的空间里。在这一空间里,人们排斥与自己意见态度相左的看法,更乐意倾听与自己意见相同的看法,倾向于人云亦云,盲目跟风,草率的发表言论或参与讨论。长久以往,人们不敢轻易的发出自己独特的声音,习惯坚持“转发也是一种态度”,过分沉浸在自己选择性注意、选择性接触的媒介环境里,对周边环境的理性感知、理性批判能力就会削弱。
网络言论的监管存在弊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网民发表言论要经过运营商进行裁决,才能得以发表。运营商依据自己内部的或条例或规定为判断尺度进行自由裁量。而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固定的法律或规章等为标准参照,网民的言论但凡涉及一些敏感词汇便会给予屏蔽甚至删除,不允许发表。
因此,在国家还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运营商这种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为之前,更好地做法莫过于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公众对网络媒介参与能力的增强并不能完全代表其对网络媒介的使用能力也有所提升。“无规矩不成方圆”,公众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言论责任。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提出网络空间的“七条底线”,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虽然这“七条底线”是针对所谓的网络名人、大V人士以及意见领域的,但是更应该是对广大网民的言论要求。只有坚守这些基本的底线才能在网络空间中减少无谓的谩骂及其人身攻击,保护个人隐私,不盲目的人云亦云,听信各种小道消息,才能关注真正的公共议题,享受真正的言论自由。网络公共领域的构建虽有困境,但前景还是光明的,充分发挥既有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做到自律和他律,才能更好地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参考文献
①王寅丽、陈君华,《浮上水面的潜流》[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6):17
②朱士群,《公共领域的兴衰》[J].《社会科学》,1994(6):68
③哈贝马斯 著,曹卫东 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12
④石义彬:《单向度、超真实、内爆:批判视野中的当代西方传播思想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53
⑤展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传媒》[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
⑥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2):77-89
(作者: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2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