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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组织共同体规则的宪法,总是表现出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三种不同形态,三者的相互运动决定了修宪的不可避免,同时也对宪法修改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首先,作为修宪的对象,成文宪法要面对其自身的限制;其次,宪法秩序也要求成文宪法的修改要与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形成良性互动;最后,作为宪法存在基础的共同体也要求修宪要保证共同体根本属性不被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