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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进入网络信息时代,如何使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有所保护,又不影响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使用,是各个国家对信息产权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对计算机信息产权的保护进程,提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的策略,建立法律、法规等形式来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法律
前言: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计算机在社会各界中的广泛应用和全面普及,计算机软件成为各行各业的必需品。而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及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是世界各国一直以来研究的重点问题。我国目前还处于对专利保护的初级阶段,在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保护刻不容缓。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述
我国在1990年发布的《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中包括源程序代码和目标程序代码,程序目标代码是代码化的指令序列,他是一种机器语言,这种语言只能被计算机识别,让人很难记住,所以人们开发了多种指令的符号表示形式,用于编程的高级语言,如COBOL、FORTRAN、BASIC、C等。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高,工作量大,而复制软件费用低,因此我们需要对计算机软件这一新形智力劳动成果给予保护,保护开发商应得利益和对软件开发的积极性,从而推动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
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计算机软件一直位于法律保护之外,上世纪80年代,美国率先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且实用的工序、机器、制品或物质组合,或由其产生的任何新且实用的改良,依本法所规定要件,应当享有专利。”欧洲专利局对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授予专利的规定:专利必须针对技术领域,权利要求必须限定在发明的技术特征的范围内,发明必须具有有形性和技术性双重特征。
1992年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中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进行保护。整个90年代,美国加强对商业软件的专利保护力度,并拓展技术专利保护范围,但至今为止,美国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仍然局限在商业方法软件领域。在欧洲,各相观点争论不休,终于在2005年计算机软件专利指令在欧盟委员会获得通过。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观念的过程说明,计算机软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起的作用不同。从拒绝给软件以专利保护到现在的扩大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技术发展带动了法律调整的进步。近年来,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较为迅速,同样有了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需求。
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的策略
我国应尽快改变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不足的状态。通过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理论的分析,计算机软件具有不同于作品和发明的自然属性,现有模式是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一种缺陷,无法激发人们对创新知识的渴望,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知识,社会必须对这种知识量身定做一种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建立这种法律,需要突破自我已有的法律保护框架和思路,建立一种新型的、实用的、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软件保护模式从传统到新法律的诞生,是软件技术逐渐成熟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内在要求,我同现行模式是无法克服缺陷对软件进行保护,所以我们应该从西方发达国家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发展变化中吸取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以实际出发,制定出一套中国特色的软件专利保护的法律,只有根据专门立法,才能有效地保护专利人的利益。
针对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合理解决社会公众利益与软件知识产权人专有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立法实践中找到最佳平衡点。也就是说中国的软件产业还不能过于强调专利保护,国外专利大量涌入会影响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漠视对软件和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对盗版、剽窃等侵权行为视而不见,那么我国软件行业市场秩序必然被扰乱,因此,由我国国情来看,对软件专利必须适当审视,在软件发展与保护工作中,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
结论: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发展,软件专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独有的法律保护,在我国,软件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无法与西方软件大国相比,但如果重视软件专利保护,建立法律、法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将使中国紧跟世界潮流,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不断更新、发展和规范,使我们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措施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陈斌.浅谈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以及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的探讨[A].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能力-2011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二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C].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1:10.
[2]郜少毅.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08.
[3]胡红.计算机软件可专利主题标准研究[D].湘潭大学,2010.
[4]易亿.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历史演变及争执[J].警官文苑,2006,04:63-66.
[5]刘静.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04:342+344.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法律
前言: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计算机在社会各界中的广泛应用和全面普及,计算机软件成为各行各业的必需品。而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及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是世界各国一直以来研究的重点问题。我国目前还处于对专利保护的初级阶段,在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保护刻不容缓。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述
我国在1990年发布的《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中包括源程序代码和目标程序代码,程序目标代码是代码化的指令序列,他是一种机器语言,这种语言只能被计算机识别,让人很难记住,所以人们开发了多种指令的符号表示形式,用于编程的高级语言,如COBOL、FORTRAN、BASIC、C等。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高,工作量大,而复制软件费用低,因此我们需要对计算机软件这一新形智力劳动成果给予保护,保护开发商应得利益和对软件开发的积极性,从而推动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
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计算机软件一直位于法律保护之外,上世纪80年代,美国率先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且实用的工序、机器、制品或物质组合,或由其产生的任何新且实用的改良,依本法所规定要件,应当享有专利。”欧洲专利局对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授予专利的规定:专利必须针对技术领域,权利要求必须限定在发明的技术特征的范围内,发明必须具有有形性和技术性双重特征。
1992年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中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进行保护。整个90年代,美国加强对商业软件的专利保护力度,并拓展技术专利保护范围,但至今为止,美国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仍然局限在商业方法软件领域。在欧洲,各相观点争论不休,终于在2005年计算机软件专利指令在欧盟委员会获得通过。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观念的过程说明,计算机软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起的作用不同。从拒绝给软件以专利保护到现在的扩大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技术发展带动了法律调整的进步。近年来,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较为迅速,同样有了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需求。
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的策略
我国应尽快改变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不足的状态。通过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理论的分析,计算机软件具有不同于作品和发明的自然属性,现有模式是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一种缺陷,无法激发人们对创新知识的渴望,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知识,社会必须对这种知识量身定做一种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建立这种法律,需要突破自我已有的法律保护框架和思路,建立一种新型的、实用的、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软件保护模式从传统到新法律的诞生,是软件技术逐渐成熟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内在要求,我同现行模式是无法克服缺陷对软件进行保护,所以我们应该从西方发达国家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发展变化中吸取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以实际出发,制定出一套中国特色的软件专利保护的法律,只有根据专门立法,才能有效地保护专利人的利益。
针对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合理解决社会公众利益与软件知识产权人专有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立法实践中找到最佳平衡点。也就是说中国的软件产业还不能过于强调专利保护,国外专利大量涌入会影响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漠视对软件和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对盗版、剽窃等侵权行为视而不见,那么我国软件行业市场秩序必然被扰乱,因此,由我国国情来看,对软件专利必须适当审视,在软件发展与保护工作中,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
结论: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发展,软件专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独有的法律保护,在我国,软件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无法与西方软件大国相比,但如果重视软件专利保护,建立法律、法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将使中国紧跟世界潮流,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不断更新、发展和规范,使我们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措施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陈斌.浅谈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以及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的探讨[A].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能力-2011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二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C].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1:10.
[2]郜少毅.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08.
[3]胡红.计算机软件可专利主题标准研究[D].湘潭大学,2010.
[4]易亿.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历史演变及争执[J].警官文苑,2006,04:63-66.
[5]刘静.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04:34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