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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临西县高先生问:我村张某2000年嫁到临西县某村。张某婆家所在的村实行每10年一调整土地的政策,因此张某2008年就在婆家村里取得了承包地。由于我们村实行的是30年一调整土地的政策,因此一直没有收回张某在娘家的承包地。目前,我村有几户在1999年承包土地时放弃承包地的农户强烈要求耕种土地(这几户一分承包地也没有)。乡里要求村里想办法解决。我们考虑到张某在婆家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就要求张某娘家退出一个人的承包地,加上村里其他符合退地条件的退地户退出的土地,就可以分给一分地也没有的农户。张某娘家不但不退地,还大骂我们村干部,说法律有规定,30年的承包期内是不允许收回承包地的。我们想了解有关政策,请问婆家娘家均有承包地,这样可以吗?
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实规定30年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但这只是一般情况下不得收回。在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情况下承包地也是可以收回或调整的。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可知,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是可以收回其在娘家原有的承包地的。由于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管理上的不规范,经常出现妇女结婚两头没有承包地或两头都有承包地的情况。
如果村里不能与张某娘家达成协议,应以张某娘家在1999年承包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上记载的承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不能以张某或张某娘家为被告起诉。只有土地承包合同上记载的承包人死亡的,才能起诉张某和其家庭成员。
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实规定30年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但这只是一般情况下不得收回。在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情况下承包地也是可以收回或调整的。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可知,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是可以收回其在娘家原有的承包地的。由于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管理上的不规范,经常出现妇女结婚两头没有承包地或两头都有承包地的情况。
如果村里不能与张某娘家达成协议,应以张某娘家在1999年承包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上记载的承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不能以张某或张某娘家为被告起诉。只有土地承包合同上记载的承包人死亡的,才能起诉张某和其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