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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正处于城市化的高潮阶段,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和新的生活方式,与之而来的是城市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城乡文化的大融合以及日趋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于一个地区的繁荣稳定而言,其意义不言而喻,本文中,笔者拟从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两个方面,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成因作一些自己的分析。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分析
通常我们认为社会环境为犯罪的外因,是犯罪分子感受到的、观察到的客观因素,是犯罪原因构成中的首要因素。
(一)户籍制度的阻隔,流动人口无法产生对陌生城市的归属感。
严格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划地而居”的户籍造就了太多福利待遇的不公。户籍和户籍登记本不仅仅是能否归属于城市的体现,更是能否享用社会资源的一种资格,普通的流动人口想要入籍城市,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如“北上广”,需要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多数流动人口只是将本地作为一个工作之地,能赚到心目中足够的数目就离开;部分流动人口虽然将本区作为常住地生活,想极力融入当地的社会的风土人情,但是一纸户口本使得他们无法公平地享用社会资源,对自己所暂住的地区没有归属感。这种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一些人的行为往往不被未来的寄托所制约,不考虑行为的长期后果,只注重短期行为。一旦遇到更大的挫折或者诱惑,形成扭曲的意识形态后容易产生犯罪的冲动。
(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失衡。
流动人口在进入新的城市环境后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处于沉寂的状态,相对于管理而言,他们常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社会管理机制对他们也明显缺乏约束的力量。这样一种“沉寂”的状态易使他们认为犯罪成本极低,即使违法犯罪也很难被查处,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广州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猖獗的抢劫和抢夺(即“双抢”)现象困扰着,“双抢”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流动人口流量大,出租房屋管理措施不到位。另外,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借助出租房屋甲地落脚、乙地预谋、丙地销赃,跨区域大范围作
案。\+[1]在流动人口大量聚集的工厂区和城中村没有针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成熟制度或者良好的管理方法,特别是对于城中村中的流动人口根本无法统计出一个准确的数据,更加不可能对流动人口犯罪有有效预防和查处便利的管理机制。
(三)流动人口面临就业不足、收入分配不公,工作环境恶劣的难题。
流动人口中有极高的失业率,许多人没有固定的收入,甚至没有微薄收入,无法维持在城镇的最低生活要求。特别是经济结构是外向型,中小企业多,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多的地区,一旦遇到经济低潮期,会加剧流动人口的失业率,这就是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典型诱因。另一方面,城市中虽然有许多非国有企业吸纳了绝大部分的流动人口就业,但在这些企业中是典型的“老板强,工人弱”格局,作为流动人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这其中造成的不公极可能引发工人心理激愤进而产生冲突,不堪忍受种种压力的外来人员,往往采取极端手法维持自身利益,暴力讨薪或者报复老板的引发的犯罪行为不在少数。
(四)城乡文化冲突引起的行为失范。
流动人口促进了城镇的发展,他们有着完全不同于城市社会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他们进入城市之后,在认识上、价值观念上不能彻底地、迅速地城市化,而是处于强烈的文化冲突之中。一系列的矛盾和困惑,内心观念的冲突,角色转换的不适应,由攀比,妒忌之心引发的心理不平衡、城市灯红酒绿的夜生活诱出的各种物欲等等,上述心理不能消退时,他们就会选择铤而走险的方式寻找财物以满足日益膨胀的欲望。
(五)流动人口犯罪打击难度较大、量刑相对轻化、看守所、监狱教育、感化不足。
一是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取证难。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信息掌握少,案发后向流动人口的小群体取证时容易遇到排外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当强,同时流动人口犯罪分子行踪诡异,作案地点不一,流窜作案较多,较难查处其居住之地。二是在流动人口犯罪中,重型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并不多见,反而小数额,轻情节,轻量刑的犯罪居多,特别是宽严相济政策实施以后,某些犯罪的量刑愈发趋轻,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度过几个月至一年左右就可以释放,在狱中所受的感化、教育时间较短,效果也较差,加上流动人口的家庭大多不在本地或者与家庭关系不好,通过家庭亲情感化流动人口犯罪分子,重新利用家庭的价值和温情使其服刑后端正思想,规范行为的可能性极小,在出狱后重新处于无所约束的心理条件下,这些人犯罪的复犯率相对较高。
二、个人因素造成的犯罪原因
(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是影响流动人口是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流动人口中,学历在高中文化以下的占据了流动人口的绝大部分比例,虽然受教育程度不高不是犯罪的必然条件,但根据客观规律的反映,文化程度较低的人通常在没有完成完整的人格品德塑造已较早地接触社会,这些人通常法律意识淡薄。其受接纳的人群中如果也是素质较低,龙蛇混杂,一旦法律意识不足或者意志薄弱,与犯罪为业或者贯累犯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带菌体聚集在一起时,在没有抗体的情况下(法律意识、道德品质)极其容易被唆摆(受感染),从而被诱导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染病)。
(二)缺乏信仰也是造成部分流动人口犯罪增长的原因。
信仰包括政治信仰、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所有信仰是对某种价值观的臣服和尊崇,可以抑制犯罪动机的形成,只要引导得当,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是可以使处在犯罪临界点的危险犯罪人从危害社会的边沿挽救回来。相对于一定社会主导价值体系而言的,它既是对一定社会人么信仰状况的历史描述,又是对社会现实信仰问题的价值判断。不同的社会生活极其历史进程,产生不同的信仰体系。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现实生活的变迁,信仰体系及其受众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在一定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关照下,如果某种信仰不再使信奉者获得生存的意义或精神危机,那么,人们会对这种信仰产生怀疑。当人们动摇了原来的信仰,而又没有新的信仰可供选择时,人们可能陷入信仰迷失。\+[2]缺乏正确的信仰会直接诱发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现象的发生,一般就是犯罪的案发。流动人口犯罪分子中,往往信仰的是暴力和金钱,心中不存在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只要能获得利益,即使是践踏道德和社会法益缺乏信仰,也不能阻止他们使用极端的甚至犯罪的手段争夺。
注释:
[1] 徐承余 《论城市外来人口犯罪与我国目前犯罪率上升的共同根源》载《法制与社会》2008.3 第42页
[2] 王书道:“社会转型中的信仰迷失问题”,载《西安政治学院报》2004年第2期,第14页。
参考文献:
[1] 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 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丛晓峰:《社会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4] 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杜建人:《城市犯罪研究》,五南圖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6]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 储槐值:《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 周民、王娟:《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学思考》,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3期.
[9] 瞿中东:《犯罪控制一动态平衡论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张德军、杜宪苗、陈英、朱海波《农民工权益司法救济机制之完善》,载《社会法专题研究》,2007年版
[11]郑永流《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曲久新:《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高鸿均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刘邦惠:《犯罪心理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梅传强、王敏:《犯罪心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7]张穹主编:《“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8]【意】恩里科.菲力:《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9]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意】恩里科.菲力:《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1] 范恒山:《中国城市化进程》,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2]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1997年版
[23]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4]张远煌:《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25]麻国安:《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26]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7]张晓秦、赵国玲:《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8]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9]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0]王智民等著:《当前中国农民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1]阎志民主编:《中国现阶段阶级阶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32]肖建国、姚建龙:《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33]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4]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2005;
[35]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36]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犯罪学概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
[37][美]约翰.列维斯.齐林著,查良鉴译:《犯罪学及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8]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群众出版社,2009;
[39]胡虎林主编:《流动人口法制:现状及其完善》,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通訊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分析
通常我们认为社会环境为犯罪的外因,是犯罪分子感受到的、观察到的客观因素,是犯罪原因构成中的首要因素。
(一)户籍制度的阻隔,流动人口无法产生对陌生城市的归属感。
严格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划地而居”的户籍造就了太多福利待遇的不公。户籍和户籍登记本不仅仅是能否归属于城市的体现,更是能否享用社会资源的一种资格,普通的流动人口想要入籍城市,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如“北上广”,需要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多数流动人口只是将本地作为一个工作之地,能赚到心目中足够的数目就离开;部分流动人口虽然将本区作为常住地生活,想极力融入当地的社会的风土人情,但是一纸户口本使得他们无法公平地享用社会资源,对自己所暂住的地区没有归属感。这种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一些人的行为往往不被未来的寄托所制约,不考虑行为的长期后果,只注重短期行为。一旦遇到更大的挫折或者诱惑,形成扭曲的意识形态后容易产生犯罪的冲动。
(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失衡。
流动人口在进入新的城市环境后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处于沉寂的状态,相对于管理而言,他们常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社会管理机制对他们也明显缺乏约束的力量。这样一种“沉寂”的状态易使他们认为犯罪成本极低,即使违法犯罪也很难被查处,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广州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猖獗的抢劫和抢夺(即“双抢”)现象困扰着,“双抢”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流动人口流量大,出租房屋管理措施不到位。另外,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借助出租房屋甲地落脚、乙地预谋、丙地销赃,跨区域大范围作
案。\+[1]在流动人口大量聚集的工厂区和城中村没有针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成熟制度或者良好的管理方法,特别是对于城中村中的流动人口根本无法统计出一个准确的数据,更加不可能对流动人口犯罪有有效预防和查处便利的管理机制。
(三)流动人口面临就业不足、收入分配不公,工作环境恶劣的难题。
流动人口中有极高的失业率,许多人没有固定的收入,甚至没有微薄收入,无法维持在城镇的最低生活要求。特别是经济结构是外向型,中小企业多,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多的地区,一旦遇到经济低潮期,会加剧流动人口的失业率,这就是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典型诱因。另一方面,城市中虽然有许多非国有企业吸纳了绝大部分的流动人口就业,但在这些企业中是典型的“老板强,工人弱”格局,作为流动人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这其中造成的不公极可能引发工人心理激愤进而产生冲突,不堪忍受种种压力的外来人员,往往采取极端手法维持自身利益,暴力讨薪或者报复老板的引发的犯罪行为不在少数。
(四)城乡文化冲突引起的行为失范。
流动人口促进了城镇的发展,他们有着完全不同于城市社会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他们进入城市之后,在认识上、价值观念上不能彻底地、迅速地城市化,而是处于强烈的文化冲突之中。一系列的矛盾和困惑,内心观念的冲突,角色转换的不适应,由攀比,妒忌之心引发的心理不平衡、城市灯红酒绿的夜生活诱出的各种物欲等等,上述心理不能消退时,他们就会选择铤而走险的方式寻找财物以满足日益膨胀的欲望。
(五)流动人口犯罪打击难度较大、量刑相对轻化、看守所、监狱教育、感化不足。
一是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取证难。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信息掌握少,案发后向流动人口的小群体取证时容易遇到排外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当强,同时流动人口犯罪分子行踪诡异,作案地点不一,流窜作案较多,较难查处其居住之地。二是在流动人口犯罪中,重型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并不多见,反而小数额,轻情节,轻量刑的犯罪居多,特别是宽严相济政策实施以后,某些犯罪的量刑愈发趋轻,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度过几个月至一年左右就可以释放,在狱中所受的感化、教育时间较短,效果也较差,加上流动人口的家庭大多不在本地或者与家庭关系不好,通过家庭亲情感化流动人口犯罪分子,重新利用家庭的价值和温情使其服刑后端正思想,规范行为的可能性极小,在出狱后重新处于无所约束的心理条件下,这些人犯罪的复犯率相对较高。
二、个人因素造成的犯罪原因
(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是影响流动人口是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流动人口中,学历在高中文化以下的占据了流动人口的绝大部分比例,虽然受教育程度不高不是犯罪的必然条件,但根据客观规律的反映,文化程度较低的人通常在没有完成完整的人格品德塑造已较早地接触社会,这些人通常法律意识淡薄。其受接纳的人群中如果也是素质较低,龙蛇混杂,一旦法律意识不足或者意志薄弱,与犯罪为业或者贯累犯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带菌体聚集在一起时,在没有抗体的情况下(法律意识、道德品质)极其容易被唆摆(受感染),从而被诱导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染病)。
(二)缺乏信仰也是造成部分流动人口犯罪增长的原因。
信仰包括政治信仰、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所有信仰是对某种价值观的臣服和尊崇,可以抑制犯罪动机的形成,只要引导得当,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是可以使处在犯罪临界点的危险犯罪人从危害社会的边沿挽救回来。相对于一定社会主导价值体系而言的,它既是对一定社会人么信仰状况的历史描述,又是对社会现实信仰问题的价值判断。不同的社会生活极其历史进程,产生不同的信仰体系。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现实生活的变迁,信仰体系及其受众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在一定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关照下,如果某种信仰不再使信奉者获得生存的意义或精神危机,那么,人们会对这种信仰产生怀疑。当人们动摇了原来的信仰,而又没有新的信仰可供选择时,人们可能陷入信仰迷失。\+[2]缺乏正确的信仰会直接诱发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现象的发生,一般就是犯罪的案发。流动人口犯罪分子中,往往信仰的是暴力和金钱,心中不存在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只要能获得利益,即使是践踏道德和社会法益缺乏信仰,也不能阻止他们使用极端的甚至犯罪的手段争夺。
注释:
[1] 徐承余 《论城市外来人口犯罪与我国目前犯罪率上升的共同根源》载《法制与社会》2008.3 第42页
[2] 王书道:“社会转型中的信仰迷失问题”,载《西安政治学院报》2004年第2期,第14页。
参考文献:
[1] 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 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丛晓峰:《社会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4] 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杜建人:《城市犯罪研究》,五南圖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6]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 储槐值:《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 周民、王娟:《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学思考》,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3期.
[9] 瞿中东:《犯罪控制一动态平衡论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张德军、杜宪苗、陈英、朱海波《农民工权益司法救济机制之完善》,载《社会法专题研究》,2007年版
[11]郑永流《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曲久新:《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高鸿均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刘邦惠:《犯罪心理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梅传强、王敏:《犯罪心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7]张穹主编:《“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8]【意】恩里科.菲力:《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9]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意】恩里科.菲力:《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1] 范恒山:《中国城市化进程》,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2]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1997年版
[23]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4]张远煌:《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25]麻国安:《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26]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7]张晓秦、赵国玲:《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8]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9]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0]王智民等著:《当前中国农民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1]阎志民主编:《中国现阶段阶级阶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32]肖建国、姚建龙:《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33]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4]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2005;
[35]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36]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犯罪学概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
[37][美]约翰.列维斯.齐林著,查良鉴译:《犯罪学及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8]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群众出版社,2009;
[39]胡虎林主编:《流动人口法制:现状及其完善》,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通訊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