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林志远在《北京观察》2006年第9期撰文认为,反垄断的立法与以往很多经济立法不同,不是调解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阻止强势利益集团滥用权力地位的关系,立法的过程因此会有很多新的障碍需要我们去认识和克服。这些障碍表现如下;第一,对反垄断立法要达到什么样的宗旨,各派专家有很大的分歧,即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不明确。第二,发起调查和决定制裁的主体有争议。反垄断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充分负责的授权机构能够发起调查和决定处罚裁量。目前存这个机构的设立上存在争议。第三,把转型企业纳入反垄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