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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申报结束后,200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学位2008-29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学位2008-30号文件《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拟立项建设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