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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2010年首次在全国31个省和新疆建设团范围内开展了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监测,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