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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公布、实施以后,<食品卫生法>第50条关于执行和救济的部分规定必须作相应改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的认识,因而在执法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执行表现不一.不少执法人员认为:由于<行政复议法>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也就只能在当事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和救济对立起来,似乎强制执行就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力.这种认识,影响到<食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