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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大学章程,让政府的归政府,大学的归大学,就为建设一流大学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这既是与世界潮流的接轨,也是对中国传统的继承,更是在中国大学一波三折的发展中,高等教育办学理念的回归。
权利的边界之一
为高教改革找到一个支点
经过连续多年的扩招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当今的中国,每年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数量已经达到惊人的程度,学习环境也大为改观,但中国的高校仍然要面对钱学森生前向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
温家宝总理说:“钱学森之问对我有很大刺痛。”在与教育界人士座谈时,他曾经感慨:“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表达。千人一面、千篇一律,不可能办出世界一流大学,大学必须要有办学自主权。”
显然,对积弊已久引起国民不满的中国高等教育,修修补补的改革已经无济于事。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找到了一条新的发展之路,也对钱学森之问给出了一个答案。这就是,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为使《教育规划纲要》尽快落实,教育部推出了十大试点方案,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湖南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章程。今年3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在北京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表示,为大力推动高校大学章程建设,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办法”,最快将在今年出台。
这表明,举棋不定的徘徊期已经成为过去,以大学章程为支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从而撬动整个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主管部门从纷纭复杂的头绪中理出的改革新思路。
这样的思路来源于对大学普遍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接纳。大学不同于政府和企业,它是第三部门,它的活动和知识创新结合在一起,而知识创新具有不可准确预见等特性,因此它需要有充分的自主权,需要“教授治学、学术自由”的发展空间。
尊重大学的自治权利和自主地位,是大学获得活力和发展的前提,这已被西方大学的发展历史证明。自中世纪诞生现代意义上的大学起,大学就获得了自主发展的权力。19世纪初,拿破仑的改革确立了中央集权的政体,在教育上也形成了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从而打破了法国大学的自治传统,形成了学校只对政府负责的格局,这直接导致了法国大学教育质量的严重下滑和国际声誉的日渐降低。直到19世纪后期,法国大学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才重新获得了自主权,从而获得了发展的生机,由此才出现了令人振奋的复兴,并一直延续至今。
西方学者曾言: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到有边线的地方才会休止。可以说,一部西方大学的发展史就是政府权力与大学自主权力长期博弈的历史。正是在这种博弈中,两者找到了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诞生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它上承国家法律、教育法规,下启大学具体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大学的治校总纲领,因而称之为大学宪法。
大学章程首先为政府和大学之间划分出了清晰的权力边界。它约束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行为,政府只能通过章程对大学实行宏观管理,其管理方式是教育立法、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它还规定了学校内部各个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后者彼此之间也有着明确的权力划分,互相制衡,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也使大学按照自身的逻辑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国外大学都有大学章程,许多著名大学之所以能够成为延续几百年的常青树,与其具备完善的大学章程密不可分。英国的大学章程规定了政府如何介入,在什么范围内介入和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大学治理,规定了社会有责任参与,在什么范围内和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规定了大学应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在保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中间取得平衡。
在内部管理体制上,欧美大学都有着很成熟的框架。就美国大学而言,董事会是其主要特色,它与行政委员会和学术评议会一起形成大学中“三权分立”的格局。董事会是立法机关,章程的修订、重大决策事项、发展计划都属于董事会的决策范围;行政委员会以校长为首,通常包括副校长、各学院院长、各方代表等成员,负责学校的行政事务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工作;学术评议会一般由教授组成,资深教授通过评议会对学校教学、研究、教师聘任等重大事项发挥影响力。
在这些机构设置上,欧美大学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即强调教授治学。法国大学设立了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政策及科研经费的分配提出建议,对科研计划、科研指导资格、文凭的设置与变动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英国大学设立学术评议会,是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管理大学的学术工作,规范、监管学生的纪律,享有制定大学学术政策的全部权力,是可以和各个学部、系直接打交道的机构;在德国大学里,评议会对学术事务以及重大的行政事务拥有审议决策权,大学章程对评议会的组成做出详细规定,本校教授要在这一机构中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和表决票。
事实上,大学章程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上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1902年京师大学堂制定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了办学理念、管理体制、生源构成、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章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和《清华学校组织大纲》等至今仍是学习的典范。20世纪的前数十年,中国学术人才辈出、群星灿烂,几乎在所有的领域都矗立起了一座座高峰,至今仍不可逾越。一个事实: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2000年设立以来,共有20位科学家获奖,其中就有15人毕业于1950年前的大学。所有这些,都与当时的大学章程息息相关。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也曾公布了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管理采取了政府高度集中的政策,大学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了办学自主权,也就没有必要制定章程,从而造成了大学章程在我国大学制度建设中的缺失。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合格人才的强劲需求使教育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高校拥有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合作交流等8项办学自主权。
1995年,《教育法》规定:章程乃是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各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不但确立了大学8项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地位,而且将大学章程正式定为大学成立的法定依据。与此同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成为当时的一个重大课题,高等教育界在研究比较的过程中,终于发现了大学章程的作用,认为“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以章程为基础制定有各种规范,具有规范管理和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又一次强调: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表明,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探索,大学章程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大学章程是高等教育的制度载体,它积淀着大学厚重的历史,辉耀着大学的荣光,构筑着大学美好的未来。从雅典城邦到罗马帝国,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法,从柏林到牛津,从同文馆到京师大学堂,大学章程都与高等教育相伴而生。对照历史与现实,让我们沉思当今中国高等教育的误区和建设的理念脉络,制定大学章程,让政府的归政府,大学的归大学,为建设一流大学提供坚实的保障。这既是与世界潮流的接轨,也是对中国传统的继承,更是在中国大学一波三折的发展中,高等教育办学理念的回归。而这种回归,所带来的将是我国高等教育可以期待的大发展。
权利的边界之二
一场艰难的制度变迁
当我们把目光转回现实,我们看到的是,理想与现实之间还有着很长的距离。
教育机构必须设有章程,这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中早就有的明文规定。原国家教委也要求《教育法》实施前设立的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之后的教育部也多次发文,并召开经验交流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然而,与此极不相称的是,《教育法》颁布16年之后,我国1600余所公立高等学校中,明确有大学章程的不过几家——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学校发布消息时称“率先”在国内高校中推出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通大学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初稿形成,学校称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力争2008年内颁布实施,但后来没有下文……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著名的高校都未制定章程。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处长王大泉说,从已制定的章程来看,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是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对法定内容进行创设性规定的不多,章程形式与内容存在千校一面的状况。学校决策机制的规定基本雷同,只有少数学校明确了学术权力的运行与监督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管理与政策研究室主任陈立鹏曾经专门做过研究。他说,在一些大学章程里,都有着空泛雷同的文字,比如“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具体提供哪些条件和保障,在章程中却没有体现。
而且,一些重要的内容在大学章程中普遍难以找到,如《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章程内容规定的第六项“内部管理体制”、第八项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九项 “章程修改程序”,大部分章程或者未做相应规定,或者表述笼统。
实施也是一个问题。很多大学在章程制定出来之后就束之高阁,学校的运行管理与章程制定之前别无二致,章程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与高校领导人对大学章程的认识有关。很多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没有章程高校也一样运行,为什么一定要制定章程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曾经对此回应:“章程是高校设立、运行、发展的合法性前提。高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权力结构等都需要章程来明确。大学更多的是强调学术自由,要保留学术地位和尊严,不能因政府投资而被操控,管办要分离、政事也要分离。缺失章程,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权也就无法真正落实。”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大学章程是一种深层次的制度变迁,是要使大学的治理模式从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过渡到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章程,是通过对大学内外部权利的制衡,使与高校有关的所有活动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实现“教授治学、学术自由”,而这直指当前高校的现状。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章程的制定就是为了去行政化。
我国大学的管理体制改革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仍然是行政权力运行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法。在大学里,设立了与政府部门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并附以行政级别,形成了官僚科层式的管理体制,大学俨然成了微缩版的政府。在这样的体制下,行政权力掌握学术事务的决定权,学术人员在学术权力的运行和学术决策中没有发言权,只能执行既定的标准。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很多教学和科研人员无心钻研学术,却热衷于追逐行政权力。
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大学章程,必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必然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这也是目前一些大学对章程制定不热心,对一些问题绕道走、不涉及或者一笔带过的重要原因。
那么,一个理想的大学章程应该怎样构建呢?
《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章程的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大学章程应包括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发展目标和战略、校内外各种关系、学校的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
有学者指出,根据这些规定,我国的大学章程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该贯彻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术自由的办学思想,回答学术权力是否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教授对学术问题是否有决定权、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否具有实质权力等问题。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
就决策和行政机构而言,目前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履行职责和权限的主要方式为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
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决策和行政合二为一的体制。因而,大学章程应明确学校内部党政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搞两个中心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东北师大党委书记盛连喜有着40多年的高校工作经验,他说:“有些人觉得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约了大学的发展,我不这么看,国外大学也有董事会,校长也去报告,与我们的常委会相比,并没有实质差别。”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完善这个制度。前复旦大学校长、现诺丁汉大学校长杨福家的做法值得借鉴。诺丁汉大学是一所中外合办的大学,杨福家提出,在诺丁汉大学一定要设立党委。“为什么?我感到今天中国的大学里没有党委是不行的。那么,党委干什么?第一,保证中国法律在学校里贯彻实施,监督学校不能违法。第二,在学校事务与政府发生关系的时候,党委去协调。第三,党委负责学生的思想工作,保证学校的稳定。但是学校的人事,党委不管,而是由校委会来讨论决定。经过改造,就可能真正做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在学术机构方面,《高等教育法》要求大学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因此,大学章程应规定学校各种学术组织如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师资聘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并将这些权力统筹于学术委员会之下,在保证教授成为其主要成员的基础上,使学术委员会起到对学术问题的决策作用。
院系一级是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其活力如何,决定了一所大学的学术气象,因此,大学章程还应对院系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而这也是章程制定的一大难点。当前的一个思路是:院系机构应力避行政化色彩,应该在院系设立教授会,使其成为院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以院长或系主任为首的行政体系,负责院系的正常运转,执行学校的指示和教授会的决策。取消院长、系主任的行政级别,其人选实行教授会推举、校长批准的制度。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提醒:大学章程要真正成为大学宪章,必须经过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定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
杨福家说,如果各大学都有了自己的章程,教育部就不必什么事情都亲自去管,而是放手让大学自己去做。教育部的职责就是监督,保证国家的法律得到贯彻,像美国的教育部,大门口有两句话“教育公平,教育质量”,这就是它要管的事情。
但到现在为止,以大学章程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还只是迈出了一小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因为,大学里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与大学之外的若干个政府部门有关,它们融为一体、纵横交叉,涉及的内容也极其复杂,有些问题比如规定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大学所不能承受之重。华北电力大学高教研究所研究员包万平认为:“大学内部的改革,如果没有外部的联动,最主要的是缺乏政府部门变革的话,大学的改革仍然是一场梦”。
权利的边界之三
复旦宪章与南科大试验
改革虽然艰难,但总有先行的探路者,正是由于他们的勇气和思想,才有了一个社会前进的方向。
“我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理想主义者,但同时又是一个现实主义者,无论是大学还是媒体,我们都需要理想的灯塔照亮现实的道路。”2010年12月30日,58岁的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在与媒体聚会时,谈到了他的理想,“大学没有了学术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魂的大学就成了野鬼。学术自由,就是要追求真理,我们的校歌里就这样唱‘学术独立,思想自由,政罗教网无羁绊,无羁绊,前程远’。复旦培养的学生,应该不畏权贵,只会向真理低头,彼岸的理想主义相当于此岸的灯塔。”
他要让理想照进现实。他说:复旦正在制定《复旦大学章程》,相当于复旦宪章,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
拟议中的复旦宪章旨在分权。其核心是,复旦大学所有的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管理学术,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教学,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术问题单独召开会议,独立作出有关决议,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可以成为学校决策的依据。如果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学校的决策相悖,校长不能否决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只能建议学术委员会重新进行讨论。此外,还有“召见-问责”制度,不论是学术委员会还是教学指导委员会,都可以随时就某些问题质询校长或者副校长。
虽然复旦宪章的整个框架至今尚未浮出水面,但作为26个建立大学章程的试点学校之一,其分权之举引来好评如潮,被称之为“体制内破茧、壮士断腕”。
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说:“复旦大学让更多的教授进入学术委员会,让更多的行政管理人员退出学术委员会,可以说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的行动之一。”他建议,复旦大学去行政化应该再进一步。比如,大学校领导和院系领导在担任领导人期间,不要评职称、不要拿科研项目、不要拿各种奖励,就是通常所说的“官不与民争”。
复旦宪章之所以难能可贵,还有一个原因是,大学内部的横向分权比大学与教育主管部门的纵向分权更难。中国传媒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何雪莲说:“横向分权更多的是自裁,是实打实的丧失领地。对学校官员来说,分权等于是自宫,难以下手。当前政府与大学之间缺乏清晰的权力边界,大学校长、学院院长的作为空间很大很大,就看你想不想干。”
这就自然引起一个疑问:既然现任校长可以给自己套上分权或者限权的制度,下一位校长难道不也可以给自己来个消除限权的制度吗?而且,对校长的限权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尚存疑问。我国的大学校长是由上级部门任命的,其权力也是由上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赋予的。校长的权力不管有多大,至少有其法律上的合理性。而在大学章程中将校长的权力进行限制则缺乏法律的依据,甚至是和现有的规章制度相冲突。因此,要真正对校长限权,还需经过国家的立法批准。
一个不可忽视的信号是,虽然复旦宪章要经过一到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正式实施,但拟议中的改革已让校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颇为担忧。作为教育直属高校,复旦是一个副部级单位,一些行政部门都有相应的级别。此次张扬学术的改革,让很多年轻的行政人员觉得“前途暗淡”。某学院副院长就私下表示:杨校长的设想“不靠谱”。
在复旦大学的改革引起关注之后,位于深圳的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的做法又一次引起舆论的热议。
朱清时的最著名之处就是批判体制。他曾经在中国科技大学校长的任上,发出了反对大学扩招的声音。2009年10月,他以“第一批丢掉铁饭碗下海人的勇气、小岗村人分田到户的激情”南下深圳,出任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创办的南方科技大学校长。
朱清时当时向深圳市政府提出了3个条件,这3个条件都直指高校弊病的核心。简而言之,就是办学独立、去行政化和建一所小而精的研究型大学。而对如何办成这所大学,他有着明确的思路:首先要建立大学章程,以立法解决政府和南科大的关系问题,使大学还原成为具有活力的教育科研机构。
他选择深圳,是因为这是一个有改革土壤的城市,“而且,与其他老牌高校相比,南科大的最大优势是,这是一张白纸,可以按照理想的模式去打造,我们不能保证每个实验都能成功,但这样的试验一定有价值。”
但在深圳进行的改革之难仍然出乎朱清时的预料。以他朝思暮想的大学章程来说,也经过了一年半时间的酝酿和多方的博弈。今年6月8日,《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出炉,当天,深圳市政府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披露了全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深圳特区政府利用地方立法权,经过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的大学章程,是作为特区法律专门用来保证南科大的自治权利,因而被誉为中国高校第一部“基本法”。
综览这部长达4000多字的大学法规,就其对各类机构及人员职责和权限的详细规定而言,该《办法》足以成为中国大学章程制定的样板。
《办法》将“教授治校、学术自治”的原则写进了总则:“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
在我国的高校体制中,被指责最多的是高校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就南科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办法》规定: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在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方面拥有自主权。
南科大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其独特的治理架构。根据《办法》,南科大将实行理事会主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与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实行的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
根据《办法》,南科大设立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理事会是南科大的决策机构,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其中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南科大的校长可以连任,也可被理事会罢免。《办法》规定: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在学校管理上,校务委员会主要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办法》特别提出“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办法》规定:学术委员会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工作。
《办法》推出后,有赞扬,也有质疑。质疑集中在“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尤其是在7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理事会上,面对政府官员占到南科大理事会半壁江山的现象,不少人认为这是对南科大去行政化理念的否定。
朱清时强调,在现行体制下,这样的理事会要有效率得多。因为有市长挂帅,学校的决策市政府才会同意,财政才能认账。说到底,是用行政化去行政化。随着理事会人员组成逐渐合理,南科大就有去行政化的希望。
复旦大学的实践,让人们看到了权力让位于学术的勇气;南方科技大学的试验,则是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教育弊端。虽然两所大学的探索路径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如何让大学回归教育的本质,如何让大学成为学术自由的“象牙塔”。尽管在这条改革路上,复旦大学和南方科技大学只是探路者,杨玉良、朱清时的身影还显得孤独,但他们的榜样将吸引越来越多的跟随者,将促使教育领域达成改革的共识。因此,两所大学的起航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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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奈尔大学章程特点
有清晰的理念康奈尔大学章程在第一章“大学”中,以大学创建者康奈尔的题词作为办学理念,即“我要建立一个不论男女、贫富均能在此受到教育的场所”。其理念透露出独立、开放、多元的大学精神。
对董事会进行严格的规定董事会是康奈尔大学最高决策机构,是大学章程制定的主体。章程对董事会权力、人员构成和任期、提名与选举、会议法定人数、名誉退休委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大学董事会人员由64人组成,包括4名兼职委员、1名世袭委员、3名任命委员和56名董事委员。这保证了康奈尔大学的民主决策,使社会上有崇高声望的人士充分参与,加强了大学与政界、社会的联系。
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规定详细具体康奈尔大学章程对大学各类管理人员的权责分工明确,分别用了七个章节对校长、大学其他行政人员、院长、副校长、副院长、行政副校长、大学秘书等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作为大学的行政长官,校长聘任副校长,由兼任教务长的常务副校长主持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副校长各自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发展规划。康奈尔大学章程对大学行政管理人员的严格规定是其他大学章程所不能比的,这保证了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
牛津大学章程特点
牛津大学章程凸现了大学章程的严格性、权威性。牛津大学一直坚持在中世纪时就形成的大学理念,把大学看做是自我管理的学者社团。章程在“大学的法律地位”中的阐释,很好地体现出了牛津大学的特征。
牛津大学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形式制定章程,在章程中对所使用的条款进行解释并说明适用范围,以避免产生争议。在“有关大学章程和条例的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解决方法”一章中,提出了建立诉讼和复议等措施,这是很多大学章程没有做到的,也是牛津很少发生与章程效力相关的法律纠纷的关键原因。
牛津大学章程重视大学组织结构的划分与职权界定,理顺了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章程分别用“大学评议会”“教职员大会”“学院、社团和永久私人学院”“理事会”“学群、学院、分院、系和继续教育系”“学术人员和访问委员会”等六个章节,明确了大学各决策机构和学院的职责、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比如,“校长由各学院轮流产生,大学评议会负责选出校长”“教职员大会决定大学的重大发展问题”等。
这既是与世界潮流的接轨,也是对中国传统的继承,更是在中国大学一波三折的发展中,高等教育办学理念的回归。
权利的边界之一
为高教改革找到一个支点
经过连续多年的扩招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当今的中国,每年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数量已经达到惊人的程度,学习环境也大为改观,但中国的高校仍然要面对钱学森生前向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
温家宝总理说:“钱学森之问对我有很大刺痛。”在与教育界人士座谈时,他曾经感慨:“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表达。千人一面、千篇一律,不可能办出世界一流大学,大学必须要有办学自主权。”
显然,对积弊已久引起国民不满的中国高等教育,修修补补的改革已经无济于事。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找到了一条新的发展之路,也对钱学森之问给出了一个答案。这就是,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为使《教育规划纲要》尽快落实,教育部推出了十大试点方案,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湖南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章程。今年3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在北京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表示,为大力推动高校大学章程建设,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办法”,最快将在今年出台。
这表明,举棋不定的徘徊期已经成为过去,以大学章程为支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从而撬动整个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主管部门从纷纭复杂的头绪中理出的改革新思路。
这样的思路来源于对大学普遍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接纳。大学不同于政府和企业,它是第三部门,它的活动和知识创新结合在一起,而知识创新具有不可准确预见等特性,因此它需要有充分的自主权,需要“教授治学、学术自由”的发展空间。
尊重大学的自治权利和自主地位,是大学获得活力和发展的前提,这已被西方大学的发展历史证明。自中世纪诞生现代意义上的大学起,大学就获得了自主发展的权力。19世纪初,拿破仑的改革确立了中央集权的政体,在教育上也形成了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从而打破了法国大学的自治传统,形成了学校只对政府负责的格局,这直接导致了法国大学教育质量的严重下滑和国际声誉的日渐降低。直到19世纪后期,法国大学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才重新获得了自主权,从而获得了发展的生机,由此才出现了令人振奋的复兴,并一直延续至今。
西方学者曾言: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到有边线的地方才会休止。可以说,一部西方大学的发展史就是政府权力与大学自主权力长期博弈的历史。正是在这种博弈中,两者找到了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诞生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它上承国家法律、教育法规,下启大学具体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大学的治校总纲领,因而称之为大学宪法。
大学章程首先为政府和大学之间划分出了清晰的权力边界。它约束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行为,政府只能通过章程对大学实行宏观管理,其管理方式是教育立法、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它还规定了学校内部各个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后者彼此之间也有着明确的权力划分,互相制衡,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也使大学按照自身的逻辑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国外大学都有大学章程,许多著名大学之所以能够成为延续几百年的常青树,与其具备完善的大学章程密不可分。英国的大学章程规定了政府如何介入,在什么范围内介入和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大学治理,规定了社会有责任参与,在什么范围内和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规定了大学应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在保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中间取得平衡。
在内部管理体制上,欧美大学都有着很成熟的框架。就美国大学而言,董事会是其主要特色,它与行政委员会和学术评议会一起形成大学中“三权分立”的格局。董事会是立法机关,章程的修订、重大决策事项、发展计划都属于董事会的决策范围;行政委员会以校长为首,通常包括副校长、各学院院长、各方代表等成员,负责学校的行政事务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工作;学术评议会一般由教授组成,资深教授通过评议会对学校教学、研究、教师聘任等重大事项发挥影响力。
在这些机构设置上,欧美大学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即强调教授治学。法国大学设立了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政策及科研经费的分配提出建议,对科研计划、科研指导资格、文凭的设置与变动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英国大学设立学术评议会,是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管理大学的学术工作,规范、监管学生的纪律,享有制定大学学术政策的全部权力,是可以和各个学部、系直接打交道的机构;在德国大学里,评议会对学术事务以及重大的行政事务拥有审议决策权,大学章程对评议会的组成做出详细规定,本校教授要在这一机构中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和表决票。
事实上,大学章程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上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1902年京师大学堂制定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了办学理念、管理体制、生源构成、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章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和《清华学校组织大纲》等至今仍是学习的典范。20世纪的前数十年,中国学术人才辈出、群星灿烂,几乎在所有的领域都矗立起了一座座高峰,至今仍不可逾越。一个事实: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2000年设立以来,共有20位科学家获奖,其中就有15人毕业于1950年前的大学。所有这些,都与当时的大学章程息息相关。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也曾公布了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管理采取了政府高度集中的政策,大学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了办学自主权,也就没有必要制定章程,从而造成了大学章程在我国大学制度建设中的缺失。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合格人才的强劲需求使教育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高校拥有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合作交流等8项办学自主权。
1995年,《教育法》规定:章程乃是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各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不但确立了大学8项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地位,而且将大学章程正式定为大学成立的法定依据。与此同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成为当时的一个重大课题,高等教育界在研究比较的过程中,终于发现了大学章程的作用,认为“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以章程为基础制定有各种规范,具有规范管理和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又一次强调: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表明,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探索,大学章程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大学章程是高等教育的制度载体,它积淀着大学厚重的历史,辉耀着大学的荣光,构筑着大学美好的未来。从雅典城邦到罗马帝国,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法,从柏林到牛津,从同文馆到京师大学堂,大学章程都与高等教育相伴而生。对照历史与现实,让我们沉思当今中国高等教育的误区和建设的理念脉络,制定大学章程,让政府的归政府,大学的归大学,为建设一流大学提供坚实的保障。这既是与世界潮流的接轨,也是对中国传统的继承,更是在中国大学一波三折的发展中,高等教育办学理念的回归。而这种回归,所带来的将是我国高等教育可以期待的大发展。
权利的边界之二
一场艰难的制度变迁
当我们把目光转回现实,我们看到的是,理想与现实之间还有着很长的距离。
教育机构必须设有章程,这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中早就有的明文规定。原国家教委也要求《教育法》实施前设立的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之后的教育部也多次发文,并召开经验交流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然而,与此极不相称的是,《教育法》颁布16年之后,我国1600余所公立高等学校中,明确有大学章程的不过几家——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学校发布消息时称“率先”在国内高校中推出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通大学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初稿形成,学校称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力争2008年内颁布实施,但后来没有下文……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著名的高校都未制定章程。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处长王大泉说,从已制定的章程来看,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是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对法定内容进行创设性规定的不多,章程形式与内容存在千校一面的状况。学校决策机制的规定基本雷同,只有少数学校明确了学术权力的运行与监督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管理与政策研究室主任陈立鹏曾经专门做过研究。他说,在一些大学章程里,都有着空泛雷同的文字,比如“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具体提供哪些条件和保障,在章程中却没有体现。
而且,一些重要的内容在大学章程中普遍难以找到,如《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章程内容规定的第六项“内部管理体制”、第八项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九项 “章程修改程序”,大部分章程或者未做相应规定,或者表述笼统。
实施也是一个问题。很多大学在章程制定出来之后就束之高阁,学校的运行管理与章程制定之前别无二致,章程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与高校领导人对大学章程的认识有关。很多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没有章程高校也一样运行,为什么一定要制定章程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曾经对此回应:“章程是高校设立、运行、发展的合法性前提。高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权力结构等都需要章程来明确。大学更多的是强调学术自由,要保留学术地位和尊严,不能因政府投资而被操控,管办要分离、政事也要分离。缺失章程,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权也就无法真正落实。”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大学章程是一种深层次的制度变迁,是要使大学的治理模式从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过渡到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章程,是通过对大学内外部权利的制衡,使与高校有关的所有活动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实现“教授治学、学术自由”,而这直指当前高校的现状。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章程的制定就是为了去行政化。
我国大学的管理体制改革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仍然是行政权力运行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法。在大学里,设立了与政府部门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并附以行政级别,形成了官僚科层式的管理体制,大学俨然成了微缩版的政府。在这样的体制下,行政权力掌握学术事务的决定权,学术人员在学术权力的运行和学术决策中没有发言权,只能执行既定的标准。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很多教学和科研人员无心钻研学术,却热衷于追逐行政权力。
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大学章程,必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必然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这也是目前一些大学对章程制定不热心,对一些问题绕道走、不涉及或者一笔带过的重要原因。
那么,一个理想的大学章程应该怎样构建呢?
《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章程的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大学章程应包括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发展目标和战略、校内外各种关系、学校的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
有学者指出,根据这些规定,我国的大学章程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该贯彻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术自由的办学思想,回答学术权力是否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教授对学术问题是否有决定权、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否具有实质权力等问题。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
就决策和行政机构而言,目前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履行职责和权限的主要方式为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
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决策和行政合二为一的体制。因而,大学章程应明确学校内部党政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搞两个中心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东北师大党委书记盛连喜有着40多年的高校工作经验,他说:“有些人觉得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约了大学的发展,我不这么看,国外大学也有董事会,校长也去报告,与我们的常委会相比,并没有实质差别。”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完善这个制度。前复旦大学校长、现诺丁汉大学校长杨福家的做法值得借鉴。诺丁汉大学是一所中外合办的大学,杨福家提出,在诺丁汉大学一定要设立党委。“为什么?我感到今天中国的大学里没有党委是不行的。那么,党委干什么?第一,保证中国法律在学校里贯彻实施,监督学校不能违法。第二,在学校事务与政府发生关系的时候,党委去协调。第三,党委负责学生的思想工作,保证学校的稳定。但是学校的人事,党委不管,而是由校委会来讨论决定。经过改造,就可能真正做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在学术机构方面,《高等教育法》要求大学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因此,大学章程应规定学校各种学术组织如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师资聘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并将这些权力统筹于学术委员会之下,在保证教授成为其主要成员的基础上,使学术委员会起到对学术问题的决策作用。
院系一级是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其活力如何,决定了一所大学的学术气象,因此,大学章程还应对院系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而这也是章程制定的一大难点。当前的一个思路是:院系机构应力避行政化色彩,应该在院系设立教授会,使其成为院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以院长或系主任为首的行政体系,负责院系的正常运转,执行学校的指示和教授会的决策。取消院长、系主任的行政级别,其人选实行教授会推举、校长批准的制度。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提醒:大学章程要真正成为大学宪章,必须经过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定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
杨福家说,如果各大学都有了自己的章程,教育部就不必什么事情都亲自去管,而是放手让大学自己去做。教育部的职责就是监督,保证国家的法律得到贯彻,像美国的教育部,大门口有两句话“教育公平,教育质量”,这就是它要管的事情。
但到现在为止,以大学章程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还只是迈出了一小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因为,大学里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与大学之外的若干个政府部门有关,它们融为一体、纵横交叉,涉及的内容也极其复杂,有些问题比如规定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大学所不能承受之重。华北电力大学高教研究所研究员包万平认为:“大学内部的改革,如果没有外部的联动,最主要的是缺乏政府部门变革的话,大学的改革仍然是一场梦”。
权利的边界之三
复旦宪章与南科大试验
改革虽然艰难,但总有先行的探路者,正是由于他们的勇气和思想,才有了一个社会前进的方向。
“我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理想主义者,但同时又是一个现实主义者,无论是大学还是媒体,我们都需要理想的灯塔照亮现实的道路。”2010年12月30日,58岁的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在与媒体聚会时,谈到了他的理想,“大学没有了学术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魂的大学就成了野鬼。学术自由,就是要追求真理,我们的校歌里就这样唱‘学术独立,思想自由,政罗教网无羁绊,无羁绊,前程远’。复旦培养的学生,应该不畏权贵,只会向真理低头,彼岸的理想主义相当于此岸的灯塔。”
他要让理想照进现实。他说:复旦正在制定《复旦大学章程》,相当于复旦宪章,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
拟议中的复旦宪章旨在分权。其核心是,复旦大学所有的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管理学术,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教学,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术问题单独召开会议,独立作出有关决议,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可以成为学校决策的依据。如果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学校的决策相悖,校长不能否决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只能建议学术委员会重新进行讨论。此外,还有“召见-问责”制度,不论是学术委员会还是教学指导委员会,都可以随时就某些问题质询校长或者副校长。
虽然复旦宪章的整个框架至今尚未浮出水面,但作为26个建立大学章程的试点学校之一,其分权之举引来好评如潮,被称之为“体制内破茧、壮士断腕”。
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说:“复旦大学让更多的教授进入学术委员会,让更多的行政管理人员退出学术委员会,可以说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的行动之一。”他建议,复旦大学去行政化应该再进一步。比如,大学校领导和院系领导在担任领导人期间,不要评职称、不要拿科研项目、不要拿各种奖励,就是通常所说的“官不与民争”。
复旦宪章之所以难能可贵,还有一个原因是,大学内部的横向分权比大学与教育主管部门的纵向分权更难。中国传媒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何雪莲说:“横向分权更多的是自裁,是实打实的丧失领地。对学校官员来说,分权等于是自宫,难以下手。当前政府与大学之间缺乏清晰的权力边界,大学校长、学院院长的作为空间很大很大,就看你想不想干。”
这就自然引起一个疑问:既然现任校长可以给自己套上分权或者限权的制度,下一位校长难道不也可以给自己来个消除限权的制度吗?而且,对校长的限权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尚存疑问。我国的大学校长是由上级部门任命的,其权力也是由上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赋予的。校长的权力不管有多大,至少有其法律上的合理性。而在大学章程中将校长的权力进行限制则缺乏法律的依据,甚至是和现有的规章制度相冲突。因此,要真正对校长限权,还需经过国家的立法批准。
一个不可忽视的信号是,虽然复旦宪章要经过一到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正式实施,但拟议中的改革已让校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颇为担忧。作为教育直属高校,复旦是一个副部级单位,一些行政部门都有相应的级别。此次张扬学术的改革,让很多年轻的行政人员觉得“前途暗淡”。某学院副院长就私下表示:杨校长的设想“不靠谱”。
在复旦大学的改革引起关注之后,位于深圳的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的做法又一次引起舆论的热议。
朱清时的最著名之处就是批判体制。他曾经在中国科技大学校长的任上,发出了反对大学扩招的声音。2009年10月,他以“第一批丢掉铁饭碗下海人的勇气、小岗村人分田到户的激情”南下深圳,出任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创办的南方科技大学校长。
朱清时当时向深圳市政府提出了3个条件,这3个条件都直指高校弊病的核心。简而言之,就是办学独立、去行政化和建一所小而精的研究型大学。而对如何办成这所大学,他有着明确的思路:首先要建立大学章程,以立法解决政府和南科大的关系问题,使大学还原成为具有活力的教育科研机构。
他选择深圳,是因为这是一个有改革土壤的城市,“而且,与其他老牌高校相比,南科大的最大优势是,这是一张白纸,可以按照理想的模式去打造,我们不能保证每个实验都能成功,但这样的试验一定有价值。”
但在深圳进行的改革之难仍然出乎朱清时的预料。以他朝思暮想的大学章程来说,也经过了一年半时间的酝酿和多方的博弈。今年6月8日,《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出炉,当天,深圳市政府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披露了全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深圳特区政府利用地方立法权,经过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的大学章程,是作为特区法律专门用来保证南科大的自治权利,因而被誉为中国高校第一部“基本法”。
综览这部长达4000多字的大学法规,就其对各类机构及人员职责和权限的详细规定而言,该《办法》足以成为中国大学章程制定的样板。
《办法》将“教授治校、学术自治”的原则写进了总则:“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
在我国的高校体制中,被指责最多的是高校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就南科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办法》规定: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在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方面拥有自主权。
南科大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其独特的治理架构。根据《办法》,南科大将实行理事会主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与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实行的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
根据《办法》,南科大设立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理事会是南科大的决策机构,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其中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南科大的校长可以连任,也可被理事会罢免。《办法》规定: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在学校管理上,校务委员会主要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办法》特别提出“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办法》规定:学术委员会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工作。
《办法》推出后,有赞扬,也有质疑。质疑集中在“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尤其是在7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理事会上,面对政府官员占到南科大理事会半壁江山的现象,不少人认为这是对南科大去行政化理念的否定。
朱清时强调,在现行体制下,这样的理事会要有效率得多。因为有市长挂帅,学校的决策市政府才会同意,财政才能认账。说到底,是用行政化去行政化。随着理事会人员组成逐渐合理,南科大就有去行政化的希望。
复旦大学的实践,让人们看到了权力让位于学术的勇气;南方科技大学的试验,则是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教育弊端。虽然两所大学的探索路径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如何让大学回归教育的本质,如何让大学成为学术自由的“象牙塔”。尽管在这条改革路上,复旦大学和南方科技大学只是探路者,杨玉良、朱清时的身影还显得孤独,但他们的榜样将吸引越来越多的跟随者,将促使教育领域达成改革的共识。因此,两所大学的起航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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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奈尔大学章程特点
有清晰的理念康奈尔大学章程在第一章“大学”中,以大学创建者康奈尔的题词作为办学理念,即“我要建立一个不论男女、贫富均能在此受到教育的场所”。其理念透露出独立、开放、多元的大学精神。
对董事会进行严格的规定董事会是康奈尔大学最高决策机构,是大学章程制定的主体。章程对董事会权力、人员构成和任期、提名与选举、会议法定人数、名誉退休委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大学董事会人员由64人组成,包括4名兼职委员、1名世袭委员、3名任命委员和56名董事委员。这保证了康奈尔大学的民主决策,使社会上有崇高声望的人士充分参与,加强了大学与政界、社会的联系。
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规定详细具体康奈尔大学章程对大学各类管理人员的权责分工明确,分别用了七个章节对校长、大学其他行政人员、院长、副校长、副院长、行政副校长、大学秘书等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作为大学的行政长官,校长聘任副校长,由兼任教务长的常务副校长主持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副校长各自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发展规划。康奈尔大学章程对大学行政管理人员的严格规定是其他大学章程所不能比的,这保证了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
牛津大学章程特点
牛津大学章程凸现了大学章程的严格性、权威性。牛津大学一直坚持在中世纪时就形成的大学理念,把大学看做是自我管理的学者社团。章程在“大学的法律地位”中的阐释,很好地体现出了牛津大学的特征。
牛津大学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形式制定章程,在章程中对所使用的条款进行解释并说明适用范围,以避免产生争议。在“有关大学章程和条例的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解决方法”一章中,提出了建立诉讼和复议等措施,这是很多大学章程没有做到的,也是牛津很少发生与章程效力相关的法律纠纷的关键原因。
牛津大学章程重视大学组织结构的划分与职权界定,理顺了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章程分别用“大学评议会”“教职员大会”“学院、社团和永久私人学院”“理事会”“学群、学院、分院、系和继续教育系”“学术人员和访问委员会”等六个章节,明确了大学各决策机构和学院的职责、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比如,“校长由各学院轮流产生,大学评议会负责选出校长”“教职员大会决定大学的重大发展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