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现行文件与档案的历史记录性没有本质不同。不应将“制假过程的证明和档案”,与造假分子制造的“假象的证明和档案”混为一谈:也就不能以“档案不能编造”来否定现行文件的“历史记录性”。证据是能够证明真相的事实或材料,并非只能与“权利、义务和责任”挂钩,也就并非所谓半现行文件的专利。为文件划分运动阶段,不能既承认巴思克斯教授定义的文件现行性,又同时采行文件利用率标准,否则会造成逻辑混乱。文件的“线性运动”应正名为“线状运动”,笔者过去概括的“文件横向运动论”主要观点,应表述为“文件纵横运动论”;描述这种运动现象的更好办法,是跳脱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而进行更加宏观的抽象。
关键词:文件历史记录性 档案历史记录性 编造档案 文件运动阶段划分标准 半现行文件证据价值文件纵横运动论 文件横向运动论
《档案管理》杂志已经花了不少篇幅刊登关于文件运动理论基本概念的文章。应该说,对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有的基本一致;有的众说纷纭,各持己见。为了更好地发展文件运动理论,我也著文阐述了对一些问题的想法。一年后,苏州大学的吴品才教授著文《文件运动理论中几个概念的再辨析——与何嘉荪教授商榷》(《档案管理》杂志2007年第2期),对我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他在文章中介绍的数学知识,对我甚有教益:也感谢他指出了我的疏漏之处。但是,对他在其他问题上的质疑或辩解,我愿作如下进一步的说明,以便可以更好地诠释文件运动理论。
1 文件的历史记录性与“编造档案”问题
我曾经多次著文指出:现行文件与档案一样,都是真实的历史记录。我又在比较研究世界各国档案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文件与档案的(可以为世界各国档案界共同接受的)唯一区别在于:文件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作为进行该活动的工具而自然产生的:档案则是人们有意识(人为地主动)保存下来的文件,不管其运动到什么阶段,文书处理程序是否完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不管是现行价值还是非现行价值:第一价值,还是第二价值;仅仅保存几天或者几小时的价值,还是永久价值)。正因为如此,“按一定规律有意识保存”才是文件向档案转化唯一最重要的条件和标志。
吴品才同志则认为,现行文件与档案的主要区别在于档案是历史的记录,现行文件则不是。但是,在前述文章中,吴品才同志承认:从严格意义上说现行文件也是真实的历史记录,因为现行文件起码是其草拟、制作过程的历史记录。然而与此同时,他又觉得难以接受这一结论。指出:“现行文件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与档案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是有本质区别的。依笔者之见,我们还是应该坚守档案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同时抛弃现行文件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的观念”。
为什么他会有如此自相矛盾的判断?那是因为他认为这样一来,就必然会得出“档案可以编造”的结论:任何一种内容的信息材料,只要把它抄写一遍,它就由于“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抄写的过程”而成了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也就可以作为档案保存了。他又由此推论:这样一来,“假文凭、假证书虽假,但它们也有特定的制作过程,它们也是其特定制作过程的真实的历史记录”。而这也“同样是难以令人接受的”,“没有学习经历及学业的完成而制作文凭就是在非法地编造历史记录。”
对吴品才同志的上述推论,我赞同前一条,即:任何一种内容的信息材料,只要把它抄写一遍,它就由于“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抄写过程”而成了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我认为,如果有必要,它们确实可以作为抄写过程的历史记录而归档和作为档案保存,,比如当代名人抄写的古代诗词条幅等,即可如此对待。当然,这样做l的前提条件是,这个抄写过程具有重要意义、值得记录或纪念(具有保存价值)。
那么,关于学历的假文凭和假毕业证书呢?毫无疑问,它们当然也是制假过程的真实历史记录。如果我们需要反映和证明犯罪分子的制假过程,它们当然也就应该作为制假过程的档案得到保存。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上述文件仅仅是“抄写过程”、“造假过程”的真实历史记录和档案:但是它们同时又绝对不是“学习经历及学业的完成”过程的真实记录,也就不是、也不能用作这种过程的“档案”。正因为如此,我们当然不应该将“制假过程的证明和档案”,与造假分子力图制造的“假象的证明和档案”混为一谈。
那么,档案能否编造呢?我认为这取决于你从什么角度看问题。一般而言,档案当然不能编造,更不能提倡编造档案的行为。但是,当前在实际生活中,下述情况比比皆是并且理所当然:人们经常出于各种需要,补充、回忆记录某些数据和事件,从而形成文件。这些文件往往同时根据人们的需要直接“跳跃”进入历史阶段。转化成档案保存。不过必须指出,这些档案仅仅是补充、回忆过程的档案,并非档案内容反映的历史过程的档案(仅仅因为其可信度高,从而也可以发挥说明这种历史过程的作用)。如果说,这个过程也可以简单地冠以“编造档案”的帽子,那么我认为从这个意义说,“编造档案”也是应该允许的,而且今后仍然会发生,不是我们几个档案学者写一点文章就能挡得住的。比如在我们高校,为了应对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评估,许多学校都事实上在如此“编造、补充教学档案”。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认识呢?我认为,这些实际上类似“同忆录”,即“回忆教学过程情况”的文件,仅仅是在教学评估过程中,为了补充当年教学过程有关数据记录的不足而形成的。它们从广义而言,事实上也是一种教学评估文件和由此转化而成的档案:而不是以往教学过程中形成的、真实反映教学过程的档案。但是由于这些教学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是当时教学过程亲历者撰写、编制的,一定程度上仍然可以反映当时的教学过程,故而这些教学评估过程档案,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教学过程档案的作用(并非真正的教学过程档案)。
既然如此,当然不能以所谓“档案不能编造”的命题来否定现行文件的“历史记录性”。正因为如此,我看不出“现行文件的历史记录性”与“档案的历史记录性”有什么本质区别。相反,我认为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2 凭证和半现行文件问题
吴品才同志认为,凭证价值是半现行文件的专利。我则认为,可以用作凭证是所有文件,不管是现行文件还是处于非现行期的文件或档案的共有性质,无一例外。为什么我与他的看法差异这么大?我认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凭证价值。
我查阅了上海辞书出版社于1999年编辑出版的《辞海》。其中没有“凭证”,但是有“凭据”的词条,将其解释为:1)依据。2)凭证;证据,也指作为凭证的事物。据此可以说,《辞海》认为“凭证”与“证据”和“凭据”是同义词。《简明汉语词典》也认为,凭证就是证据。
然后,我又查询了《辞海》中对“证据”这个词汇 的解释。《辞海》提出了三种释义:1)据实证明;据史考证。[例句略]2)用以证明的凭据。[例句略]3)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收集的,能够证明案情真相的事实或材料。是分析和确定案情、辨明案情、区分真伪的根据……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必须与案件有关,必须经过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搜集和查证属实。上述三种释义,第一种是将“证据”用作动词,就不用讨论了。第三种释义是从司法角度讲的;第二种释义则为一般情况的解释。我认为,将这后两种释义综合起来,可以说: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真相的事实或材料:而证据价值也就是可以用作证据的价值,或能够用以证明真相的价值。一句话,证据是与真相挂钩的!只要能说明事实真相,就能用作证据!
吴品才同志则坚持认为,凭证价值是“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是无限期的)由于各种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而需要发挥的价值”。也就是说,他认为,“证据”或者“凭证”,必须主要与“权利”、“义务”和“责任”挂钩。我不知道他为“凭证价值”作此限定的根据为何?不知他能否为我们详细阐述他的理由?
我认为如果仅仅从司法的角度理解,吴品才同志的观点显然也只是对凭证价值的一种非常狭义的诠释。其实,日常生活中我们并非专门从司法角度,仅仅在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时候,才使用“凭证”和“证据”这种概念和词汇:事实上,我们还经常在说明事实真相、历史真相的时候,使用上述概念和词汇。谁能否认说,从汉墓中出土的竹简(它们当然也是文件,历史文件!),是《孙膑兵法》确实存在的证据。这当然是一种历史证据,与所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无关。既然如此,我们也就可以说,任何对真实情况的记录,都可以构成证据。而文件正是对形成它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状况的真实记录(否则无法用作这种活动的工具),故而文件必然具有证据价值,不管它处于什么运动阶段。
至于现行文件是否是证据?很简单,它们(包括其草稿在内)起码是其起草、拟制、处理过程的证据。为什么一定要说它们将来可以成为证据,而当下就不是证据呢?其实,只要我们认真研读就可以发现,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制订的《电子文件管理指南》和戴维·比尔曼的专著《电子证据》在叙述这个问题时都没有使用将来时时态。戴维,比尔曼先生强调指出:“一年来,我愈益认识到关键在于怎样界定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是否文件——业务活动的证据。我以《电子证据》作为书名,就是为了强调一点,大多数电子数据、电子记录或信息汇集并非文件,因为它们不能作为凭证。”我想,任何一位语文教师都会把他的话语解读为:他实际上认为“文件”与“证据”之间是同义词关系。
正是有鉴于此,也就没有必要一定把证据价值与所谓的半现行文件扯到一起。应该明确地说,具有凭证价值是所有运动阶段文件的共同性质,并且是文件与其他种类文献相区别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标志。这是国际档案学界难得一致的共识。
至于对“半现行文件”概念的界定,吴品才同志也赞同我的看法。即对“现行”、“半现行”和“非现行”概念,可以从两种角度认识,一种是从文件利用率角度:另一种是从文件内容规定的任务或目标是否已经完成的角度。
但是请注意,这两种认识角度不应该同时并用,否则就是采行双重标准,就会在应用时造成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问题。为什么呢?
阿根廷著名档案学者M·巴斯克斯教授早在他于1982年出版的著作《Selecibn Documental》(文件的选择)和1985年发表在巴西档案学期刊《Arquiv-oTio Claro》的论文《Abusodelos Conceptosde Activo-Semi Activo-Inactivo》(“现行、半现行、非现行”概念的滥用)中就指出:处于现行期的文件,其利用率不见得很高,甚至有可能年利用率为零!他还为此举例:比如,上级机关颁发的任命某人为本机关首长的通知或者命令,只要这位机关首长没有调任、退休或者被免职,这份文件就处于现行期。但是这份文件的利用率却很可能为零,因为几乎没有人会要求再次查阅这份文件,以便确认这项任命。也就是说,如果根据文件利用率标准判定,这份文件已经进入非现行期,因为几乎从来没有人要求利用这份文件:但是如果根据M·巴斯克斯教授定义的、也是吴品才同志完全认可的文件现行性标准,这份文件其实仍然处于现行期,因为文件内容规定的人事任命仍然处于有效期:一直要到文件内容规定的人事任命状况有了改变,文件才会进入非现行期。正因为如此,M·巴斯克斯教授认为以文件利用率作为判定文件运动阶段的标准,或者说,将“active”、“semi-active”和“non—active”引作判定文件运动阶段的标准是不科学的!也就是说,对划分文件运动阶段而言,要么采用M·巴斯克斯教授为文件现行性定义的标准,那么不可能承认所谓的“半现行文件”概念:要么采用文件利用率标准,那么“半现行文件”(实际上是“半活跃文件”)概念就是合理的,但是与此同时,就不能再继续采行M·巴斯克斯教授为文件现行性下的定义为文件划分运动阶段。否则,会造成逻辑混乱。
3 文件线状运动与物理运动和横向运动问题
吴品才同志在他的文章中指出,我将文件运动描绘成“线性运动”,是与数学的基本概念相冲突的。他根据几何学概念指出:“‘线性’是一个专用概念,它是专门用于描述直线特性的一个名词概念,曲线不具有线性特征。”老实说,对数学、尤其是线性函数和非线性函数,我没有丝毫发言权,也从来没有想到过运用数学概念描述文件运动。
我想要描述的,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如果用图形描述,应该是一种呈线状的运动,也就是(吴品才同志告诉我们的)几何学所描述的“一个点任意移动所构成的图形,有长,但没有宽和厚”。具体而言其形状既可以是直线,也可以是曲线。既然“线性运动”据吴品才同志所述,是一个数学专有概念并且只能指直线,那么我愿意收回以前的说法,把我以前描述的“线性运动”一律改成“线状运动”,不知道这样行不行?不知道是否仍然会与其他学科的专有概念相矛盾?
关于文件横向运动问题。吴品才同志指出,我完全误解了他的关于文件横向运动理论的基本观点,这主要表现在我对他观点的大段引述。在此,我愿意诚恳地向他道歉!我经常习惯性地把他创立的“文件纵横运动论”,以偏概全地简称为“横向运动论”。所以,我在吴品才同志提及的拙文中,将小标题写成“横向运动论基本观点简介”。这是错误的和不负责任的,绝非科学的态度,今后应引以为鉴。在此,也向被我误导的读者致歉!
不过与此同时,我仍然认为我那篇文章中对吴品才同志基本观点的引述(除小标题以外)是完全正确的,没有误解;我也仍然坚持对这些观点进行的讨论。
在这里我还愿意指出,吴品才同志从总体上确实没有将文件运动理解为物理运动。但是在他批驳所谓的文件运动不能回流和跳跃的观点时,其所依据的“时光不能倒流论”,又情不自禁地将文件运动理解为物理运动,因为“时光不能倒流”明显地属于物理运动概念。故我仍然认为,我与他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仍然在于是把文件运动理解为物理运动,还是一种非物理的社会性质的运动。
我明白,吴品才同志所谓的文件横向运动,特指“在A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又能推动B活动的开展,成为B活动的现行文件从而构成的运动”。
我认为:将文件运动中的某一种特殊现象描绘为“横向运动”,也有道理,是可以得到大家认同的。但是与此同时,我认为更加科学的做法是:跳开文件运动所依托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看问题,亦即忽略不计它究竟是在A社会活动、还是B社会活动中起作用。为什么我认为如此做会更加科学?因为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是多种多样而且复杂多变的,并不一定都能用A活动和B活动这样的两分法来概括。比如某种产品的生产,由于原材料短缺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供应而导致停产,该产品的图纸因而从“现行阶段”运动进入“暂存休眠阶段”。然而,数年之后原材料问题得到解决且市场需求依旧,于是该产品又重新上马生产,原来的产品图纸立即重新成为推进生产活动的现行文件。请问重新进行的生产活动,属于A活动还是B活动?我认为,由于生产者、管理者、生产对象(产品)以及销售市场一切都没有变化,故完全可以说该生产活动仍然属于A活动的延续:然而由于时空因素毕竟已有变化,故而也可以说该活动已经属于B活动。
怎么办?孰是孰非?我认为,更好的办法就是跳脱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而进行更加宏观的抽象。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科学抽象,当然可以有多种层次。有助于说明一切相关现象并且不会难于界定或自相矛盾的,才是恰到好处的科学抽象。故而我认为,只要直接指出那是一种呈螺旋式上升的线状运动就够了!因为所谓文件运动的回流或者文件现行阶段的再现,已经不是历史场景的简单重现。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浅见。应该说,对上述文件运动理论基本概念的讨论已有经年。然而,分歧依旧。我想关键可能在于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研究方法或者逻辑推理也有差异。据此,建议以后我们都多在这方面下工夫。
关键词:文件历史记录性 档案历史记录性 编造档案 文件运动阶段划分标准 半现行文件证据价值文件纵横运动论 文件横向运动论
《档案管理》杂志已经花了不少篇幅刊登关于文件运动理论基本概念的文章。应该说,对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有的基本一致;有的众说纷纭,各持己见。为了更好地发展文件运动理论,我也著文阐述了对一些问题的想法。一年后,苏州大学的吴品才教授著文《文件运动理论中几个概念的再辨析——与何嘉荪教授商榷》(《档案管理》杂志2007年第2期),对我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他在文章中介绍的数学知识,对我甚有教益:也感谢他指出了我的疏漏之处。但是,对他在其他问题上的质疑或辩解,我愿作如下进一步的说明,以便可以更好地诠释文件运动理论。
1 文件的历史记录性与“编造档案”问题
我曾经多次著文指出:现行文件与档案一样,都是真实的历史记录。我又在比较研究世界各国档案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文件与档案的(可以为世界各国档案界共同接受的)唯一区别在于:文件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作为进行该活动的工具而自然产生的:档案则是人们有意识(人为地主动)保存下来的文件,不管其运动到什么阶段,文书处理程序是否完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不管是现行价值还是非现行价值:第一价值,还是第二价值;仅仅保存几天或者几小时的价值,还是永久价值)。正因为如此,“按一定规律有意识保存”才是文件向档案转化唯一最重要的条件和标志。
吴品才同志则认为,现行文件与档案的主要区别在于档案是历史的记录,现行文件则不是。但是,在前述文章中,吴品才同志承认:从严格意义上说现行文件也是真实的历史记录,因为现行文件起码是其草拟、制作过程的历史记录。然而与此同时,他又觉得难以接受这一结论。指出:“现行文件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与档案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是有本质区别的。依笔者之见,我们还是应该坚守档案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同时抛弃现行文件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的观念”。
为什么他会有如此自相矛盾的判断?那是因为他认为这样一来,就必然会得出“档案可以编造”的结论:任何一种内容的信息材料,只要把它抄写一遍,它就由于“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抄写的过程”而成了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也就可以作为档案保存了。他又由此推论:这样一来,“假文凭、假证书虽假,但它们也有特定的制作过程,它们也是其特定制作过程的真实的历史记录”。而这也“同样是难以令人接受的”,“没有学习经历及学业的完成而制作文凭就是在非法地编造历史记录。”
对吴品才同志的上述推论,我赞同前一条,即:任何一种内容的信息材料,只要把它抄写一遍,它就由于“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抄写过程”而成了一种“真实的历史记录”。我认为,如果有必要,它们确实可以作为抄写过程的历史记录而归档和作为档案保存,,比如当代名人抄写的古代诗词条幅等,即可如此对待。当然,这样做l的前提条件是,这个抄写过程具有重要意义、值得记录或纪念(具有保存价值)。
那么,关于学历的假文凭和假毕业证书呢?毫无疑问,它们当然也是制假过程的真实历史记录。如果我们需要反映和证明犯罪分子的制假过程,它们当然也就应该作为制假过程的档案得到保存。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上述文件仅仅是“抄写过程”、“造假过程”的真实历史记录和档案:但是它们同时又绝对不是“学习经历及学业的完成”过程的真实记录,也就不是、也不能用作这种过程的“档案”。正因为如此,我们当然不应该将“制假过程的证明和档案”,与造假分子力图制造的“假象的证明和档案”混为一谈。
那么,档案能否编造呢?我认为这取决于你从什么角度看问题。一般而言,档案当然不能编造,更不能提倡编造档案的行为。但是,当前在实际生活中,下述情况比比皆是并且理所当然:人们经常出于各种需要,补充、回忆记录某些数据和事件,从而形成文件。这些文件往往同时根据人们的需要直接“跳跃”进入历史阶段。转化成档案保存。不过必须指出,这些档案仅仅是补充、回忆过程的档案,并非档案内容反映的历史过程的档案(仅仅因为其可信度高,从而也可以发挥说明这种历史过程的作用)。如果说,这个过程也可以简单地冠以“编造档案”的帽子,那么我认为从这个意义说,“编造档案”也是应该允许的,而且今后仍然会发生,不是我们几个档案学者写一点文章就能挡得住的。比如在我们高校,为了应对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评估,许多学校都事实上在如此“编造、补充教学档案”。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认识呢?我认为,这些实际上类似“同忆录”,即“回忆教学过程情况”的文件,仅仅是在教学评估过程中,为了补充当年教学过程有关数据记录的不足而形成的。它们从广义而言,事实上也是一种教学评估文件和由此转化而成的档案:而不是以往教学过程中形成的、真实反映教学过程的档案。但是由于这些教学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是当时教学过程亲历者撰写、编制的,一定程度上仍然可以反映当时的教学过程,故而这些教学评估过程档案,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教学过程档案的作用(并非真正的教学过程档案)。
既然如此,当然不能以所谓“档案不能编造”的命题来否定现行文件的“历史记录性”。正因为如此,我看不出“现行文件的历史记录性”与“档案的历史记录性”有什么本质区别。相反,我认为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2 凭证和半现行文件问题
吴品才同志认为,凭证价值是半现行文件的专利。我则认为,可以用作凭证是所有文件,不管是现行文件还是处于非现行期的文件或档案的共有性质,无一例外。为什么我与他的看法差异这么大?我认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凭证价值。
我查阅了上海辞书出版社于1999年编辑出版的《辞海》。其中没有“凭证”,但是有“凭据”的词条,将其解释为:1)依据。2)凭证;证据,也指作为凭证的事物。据此可以说,《辞海》认为“凭证”与“证据”和“凭据”是同义词。《简明汉语词典》也认为,凭证就是证据。
然后,我又查询了《辞海》中对“证据”这个词汇 的解释。《辞海》提出了三种释义:1)据实证明;据史考证。[例句略]2)用以证明的凭据。[例句略]3)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收集的,能够证明案情真相的事实或材料。是分析和确定案情、辨明案情、区分真伪的根据……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必须与案件有关,必须经过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搜集和查证属实。上述三种释义,第一种是将“证据”用作动词,就不用讨论了。第三种释义是从司法角度讲的;第二种释义则为一般情况的解释。我认为,将这后两种释义综合起来,可以说: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真相的事实或材料:而证据价值也就是可以用作证据的价值,或能够用以证明真相的价值。一句话,证据是与真相挂钩的!只要能说明事实真相,就能用作证据!
吴品才同志则坚持认为,凭证价值是“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是无限期的)由于各种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而需要发挥的价值”。也就是说,他认为,“证据”或者“凭证”,必须主要与“权利”、“义务”和“责任”挂钩。我不知道他为“凭证价值”作此限定的根据为何?不知他能否为我们详细阐述他的理由?
我认为如果仅仅从司法的角度理解,吴品才同志的观点显然也只是对凭证价值的一种非常狭义的诠释。其实,日常生活中我们并非专门从司法角度,仅仅在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时候,才使用“凭证”和“证据”这种概念和词汇:事实上,我们还经常在说明事实真相、历史真相的时候,使用上述概念和词汇。谁能否认说,从汉墓中出土的竹简(它们当然也是文件,历史文件!),是《孙膑兵法》确实存在的证据。这当然是一种历史证据,与所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无关。既然如此,我们也就可以说,任何对真实情况的记录,都可以构成证据。而文件正是对形成它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状况的真实记录(否则无法用作这种活动的工具),故而文件必然具有证据价值,不管它处于什么运动阶段。
至于现行文件是否是证据?很简单,它们(包括其草稿在内)起码是其起草、拟制、处理过程的证据。为什么一定要说它们将来可以成为证据,而当下就不是证据呢?其实,只要我们认真研读就可以发现,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制订的《电子文件管理指南》和戴维·比尔曼的专著《电子证据》在叙述这个问题时都没有使用将来时时态。戴维,比尔曼先生强调指出:“一年来,我愈益认识到关键在于怎样界定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是否文件——业务活动的证据。我以《电子证据》作为书名,就是为了强调一点,大多数电子数据、电子记录或信息汇集并非文件,因为它们不能作为凭证。”我想,任何一位语文教师都会把他的话语解读为:他实际上认为“文件”与“证据”之间是同义词关系。
正是有鉴于此,也就没有必要一定把证据价值与所谓的半现行文件扯到一起。应该明确地说,具有凭证价值是所有运动阶段文件的共同性质,并且是文件与其他种类文献相区别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标志。这是国际档案学界难得一致的共识。
至于对“半现行文件”概念的界定,吴品才同志也赞同我的看法。即对“现行”、“半现行”和“非现行”概念,可以从两种角度认识,一种是从文件利用率角度:另一种是从文件内容规定的任务或目标是否已经完成的角度。
但是请注意,这两种认识角度不应该同时并用,否则就是采行双重标准,就会在应用时造成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问题。为什么呢?
阿根廷著名档案学者M·巴斯克斯教授早在他于1982年出版的著作《Selecibn Documental》(文件的选择)和1985年发表在巴西档案学期刊《Arquiv-oTio Claro》的论文《Abusodelos Conceptosde Activo-Semi Activo-Inactivo》(“现行、半现行、非现行”概念的滥用)中就指出:处于现行期的文件,其利用率不见得很高,甚至有可能年利用率为零!他还为此举例:比如,上级机关颁发的任命某人为本机关首长的通知或者命令,只要这位机关首长没有调任、退休或者被免职,这份文件就处于现行期。但是这份文件的利用率却很可能为零,因为几乎没有人会要求再次查阅这份文件,以便确认这项任命。也就是说,如果根据文件利用率标准判定,这份文件已经进入非现行期,因为几乎从来没有人要求利用这份文件:但是如果根据M·巴斯克斯教授定义的、也是吴品才同志完全认可的文件现行性标准,这份文件其实仍然处于现行期,因为文件内容规定的人事任命仍然处于有效期:一直要到文件内容规定的人事任命状况有了改变,文件才会进入非现行期。正因为如此,M·巴斯克斯教授认为以文件利用率作为判定文件运动阶段的标准,或者说,将“active”、“semi-active”和“non—active”引作判定文件运动阶段的标准是不科学的!也就是说,对划分文件运动阶段而言,要么采用M·巴斯克斯教授为文件现行性定义的标准,那么不可能承认所谓的“半现行文件”概念:要么采用文件利用率标准,那么“半现行文件”(实际上是“半活跃文件”)概念就是合理的,但是与此同时,就不能再继续采行M·巴斯克斯教授为文件现行性下的定义为文件划分运动阶段。否则,会造成逻辑混乱。
3 文件线状运动与物理运动和横向运动问题
吴品才同志在他的文章中指出,我将文件运动描绘成“线性运动”,是与数学的基本概念相冲突的。他根据几何学概念指出:“‘线性’是一个专用概念,它是专门用于描述直线特性的一个名词概念,曲线不具有线性特征。”老实说,对数学、尤其是线性函数和非线性函数,我没有丝毫发言权,也从来没有想到过运用数学概念描述文件运动。
我想要描述的,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如果用图形描述,应该是一种呈线状的运动,也就是(吴品才同志告诉我们的)几何学所描述的“一个点任意移动所构成的图形,有长,但没有宽和厚”。具体而言其形状既可以是直线,也可以是曲线。既然“线性运动”据吴品才同志所述,是一个数学专有概念并且只能指直线,那么我愿意收回以前的说法,把我以前描述的“线性运动”一律改成“线状运动”,不知道这样行不行?不知道是否仍然会与其他学科的专有概念相矛盾?
关于文件横向运动问题。吴品才同志指出,我完全误解了他的关于文件横向运动理论的基本观点,这主要表现在我对他观点的大段引述。在此,我愿意诚恳地向他道歉!我经常习惯性地把他创立的“文件纵横运动论”,以偏概全地简称为“横向运动论”。所以,我在吴品才同志提及的拙文中,将小标题写成“横向运动论基本观点简介”。这是错误的和不负责任的,绝非科学的态度,今后应引以为鉴。在此,也向被我误导的读者致歉!
不过与此同时,我仍然认为我那篇文章中对吴品才同志基本观点的引述(除小标题以外)是完全正确的,没有误解;我也仍然坚持对这些观点进行的讨论。
在这里我还愿意指出,吴品才同志从总体上确实没有将文件运动理解为物理运动。但是在他批驳所谓的文件运动不能回流和跳跃的观点时,其所依据的“时光不能倒流论”,又情不自禁地将文件运动理解为物理运动,因为“时光不能倒流”明显地属于物理运动概念。故我仍然认为,我与他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仍然在于是把文件运动理解为物理运动,还是一种非物理的社会性质的运动。
我明白,吴品才同志所谓的文件横向运动,特指“在A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又能推动B活动的开展,成为B活动的现行文件从而构成的运动”。
我认为:将文件运动中的某一种特殊现象描绘为“横向运动”,也有道理,是可以得到大家认同的。但是与此同时,我认为更加科学的做法是:跳开文件运动所依托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看问题,亦即忽略不计它究竟是在A社会活动、还是B社会活动中起作用。为什么我认为如此做会更加科学?因为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是多种多样而且复杂多变的,并不一定都能用A活动和B活动这样的两分法来概括。比如某种产品的生产,由于原材料短缺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供应而导致停产,该产品的图纸因而从“现行阶段”运动进入“暂存休眠阶段”。然而,数年之后原材料问题得到解决且市场需求依旧,于是该产品又重新上马生产,原来的产品图纸立即重新成为推进生产活动的现行文件。请问重新进行的生产活动,属于A活动还是B活动?我认为,由于生产者、管理者、生产对象(产品)以及销售市场一切都没有变化,故完全可以说该生产活动仍然属于A活动的延续:然而由于时空因素毕竟已有变化,故而也可以说该活动已经属于B活动。
怎么办?孰是孰非?我认为,更好的办法就是跳脱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而进行更加宏观的抽象。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科学抽象,当然可以有多种层次。有助于说明一切相关现象并且不会难于界定或自相矛盾的,才是恰到好处的科学抽象。故而我认为,只要直接指出那是一种呈螺旋式上升的线状运动就够了!因为所谓文件运动的回流或者文件现行阶段的再现,已经不是历史场景的简单重现。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浅见。应该说,对上述文件运动理论基本概念的讨论已有经年。然而,分歧依旧。我想关键可能在于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研究方法或者逻辑推理也有差异。据此,建议以后我们都多在这方面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