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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机构设置复杂;行政前置程序在对垄断行为认定上和对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两方面存在不足;追究行政主体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责任,宜使用列举性规定的概括性条款,且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民事和行政的司法审查的权力,还应当追究行政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才利于消除行政垄断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