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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产品的创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了许多劳动者的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的付出,单一依靠某一种理论不足于解释每一个劳动产品的产生过程,因而也不足于形成社会产品分配的全部理论基础。收入分配制度基础理论的建立应当以分配主体权利为基础,即: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主体有哪些,他们凭什么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他们怎样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分配主体权利是构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基础理论的基础。物质产品的创造者、非物质产品的创造者和极端弱势群体构成了我国的分配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