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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规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义务,但因为亲权制度不完善而无法完全实施,应通过规定其他家庭成员的照护加以完善。其他家庭成员照护指成年的其他家庭成员临时行使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保护等权利和义务。现实生活需要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到家庭教育等活动中,但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又否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临时监护。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教育义务的性质是其他家庭成员照护在教育方面的要求,是家庭成员亲权的展开。也即,其他家庭成员履行家庭教育义务需要照护权的享有才能顺利实施。《民法典》有关家庭成员的亲权规定较为原则,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他家庭成员的法定照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