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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下称“陕西建行”)与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陕西信合”)就一笔债务纠纷了十二年。
而随着公安机关调查的深入,上述债务纠纷逐渐从一起民事诉讼升级为两起刑事案件——涉嫌合同诈骗与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相关细节亦逐渐明朗。
挂靠营业部
陕西建行埋下隐患
1999年至2000年期间,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分别与开封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开信西安营业部”)发生了数笔代理国债投资业务,其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债务漩涡中。
陕西信合参与国债交易不愿具名的人士称,“时任开信西安营业部总经理的穆飞找上门来,表示可以进行国债投资。双方一拍即合,随后签订《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约定9%的年投资回报率。”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获取的陕西信合下属雁塔联社的一份《协议书》显示,雁塔联社向开信西安营业部划入20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的期限自2000年2月17日至2000年8月17日,共计182天。到期后,开信西安营业部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
雁塔联社出具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贷方凭证)第2联》则显示,2000年2月17日,该联社曾向开信西安营业部划入2000万元资金。
上述知情人称,合作刚开始,开信西安营业部遵循协议交付收益,偿还部分本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开信西安营业部不仅没有及时交付收益,连本金亦开始拖欠了。
陕西信合代理律师、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振凯告诉《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陕西信合下属的雁塔、莲湖、未央、长安、蓝田、周至6家联社分别与开信西安营业部签署协议,共提供资金约2亿元用于购买国债。
“开信西安营业部仍有1.22亿元本金尚未归还,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开信西安营业部欠陕西信合的债务逾2.8亿元。”赵振凯表示。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了解到,起初陕西信合是向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开封信托”)主张债权,后才获悉是开信西安营业部与陕西建行的关系。至此,陕西信合方面开始了与陕西建行旷日持久的债务交涉。
资料显示,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前身为小寨证券营业部。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批准,原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了小寨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为穆飞。
知情人士称,1995年,由于“银信分离”政策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发文决定撤销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下称“城中支行”),小寨证券营业部由城中支行管理。
次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27号),开始实施“银证分离”政策。
1996年11月6日,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签署《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前者将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给后者。随后,双方办理了审批手续,小寨证券营业部更名为开信西安营业部。
上述《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显示,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约定,自1996年12月31日起,开封信托正式接收小寨证券营业部,即日起营业部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封信托承担,经营中所发生的差错损益亦由开封信托负责,转让价格950万元。
赵振凯透露,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签订转让合同后,两家机构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
上述《补充协议》称,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将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自主经营。开封信托同意挂靠请求,但营业部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其形式上为开封信托所属非法人机构,实质上仍归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所有。
《补充协议》还称,双方此前签署的《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开封信托对营业部的全部责任、权利、义务一并由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承接。同时,对双方原先约定的950万元转让费,由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提供给开封信托,开封信托再返还给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
上述《补充协议》成为陕西信合向陕西建行主张债权的主要证据之一。
赵振凯表示,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是该证券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后来城中支行、西安分行并入陕西建行,因此陕西建行成为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开封信托现已被撤销清算而不复存在,陕西信合自然要向陕西建行主张债权。”
经侦介入
营业部被指“合同诈骗”
2000年7月17日,原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撤销开封信托,并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2003年9月28日,开封信托清算组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登记。
赵振凯说,当时,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认为上述债权只能向开信西安营业部主张,因此分别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登记材料。6家联社多次催促开封信托清算组还债,但均被告之尚在清算中。
此后,6家联社获取了2002年7月11日由开封信托清算组、德恒证券和陕西建行签订转让营业部的协议。该协议称,开信西安营业部为陕西建行所有,由其委托开封信托清算组转让给德恒证券,转让前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
赵振凯称,此后,6家联社便开始与陕西建行交涉,希望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但都被其拒绝。
2008年12月,屡次要债无果后,陕西信合以涉嫌“合同诈骗”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
2009年7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以开信西安营业部及总经理穆飞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随后,6家联社分别以陕西建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010年4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信合下属的雁塔等联社败诉。西安中院认为,雁塔等联社提供的书证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陕西建行亦不予认可,故从证据规则角度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对陕西建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雁塔等联社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底,陕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西安中院重审。
对陕西建行涉嫌合同诈骗的理由,赵振凯认为,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按协议约定将2.295亿元注入开信西安营业部指定的账户上。陕西信合款项到账后,该营业部并未按协议约定投资国债,而是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还款等其他用途。
陕西信合律师称,截至2000年,开信西安营业部购买海南赛格公司的企业债券用了7800万元;海南赛格公司派驻营业部的负责人借款800万元,由营业部于2000年4月13日打入海南赛格公司湖北证券营业部的账户;另外尚有4500万元目前去向不明。
赵振凯认为,开信西安营业部先是与陕西信合各联社签订较小额度的委托投资协议,在期满后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使得陕西信合6家联社对其产生信任,继续签订和履行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但其却拒不归还投资款及约定利息,同时,又提供虚假的交割单,屡次变更机构,属于合同诈骗。
对于上述情形,原开信西安营业部总经理穆飞则称,在签订合同之前,他口头上与陕西信合说过,融资来的资金不是购买用来国债,“但因为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入证券公司的理由只有购买国债,所以就签订了购买国债的合同。”
倒卖“金融牌照”
陕西建行被再立刑事案
知情人士透露,公安机关在侦查开信西安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陕西建行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并立案侦查。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获取到的立案决定书(“字[2012]3号”)显示,该案立案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立案侦查。
“按照人民银行的“1996[227]号”文件规定,1996年年底前,国有银行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未完成转让的必须要撤销,而陕西建行采取‘明脱暗不脱’的方式,将其所属的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于开封信托名下经营。”接近经侦的人士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
赵振凯认为,陕西建行在明知经营小寨证券营业部违规的情况下,将该营业部以挂靠方式转让至开封信托名下,后欲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海南赛格”),最后转让给德恒证券。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后,陕西建行对营业部的两起转让,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刑法》174条第二款规定)。”赵振凯表示。
《刑法》第174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上述转让行为,陕西建行方面未做出正式的回应。西安经侦方面的询问笔录显示,原陕西建行总审计师宁连珠称,2002年建行陕西分行与西安分行合并后,才发现有这个证券营业部,陕西建行就让负责人穆飞把业务停了。
“我们接手了解的是营业部转让给开封信托后,开封信托只是要个牌子,具体还是西安建行城中支行具体负责,一切法律责任都是西安建行承担,当时国家规定不转不行。”宁连珠在笔录中透露。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致电陕西建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许海燕,询问陕西建行对上述案件的应对举措。许海燕在短信中称,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阴阳合同”
营业部实际控制方浮现
这起债务纠纷的核心在于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方是谁。迄今为止,陕西建行从未在任何场合承认开信证券营业部为其实际控制。
但赵振凯认为,上述《补充协议》证明,陕西建行是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方,其应当履行偿债义务。
然而,在西安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陕西建行方面依然认为小寨证券营业部的转让正式完成,其后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理应由开封信托承担民事责任。
其在判决书中称,“1997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向开信公司西安营业部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批准其从事金融业务。同年10月15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开信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颁发《营业执照》,批准其开业。”
事实上,“阴阳合同”在证券营业部的转让过程中总是如影随形。
2000年7月17日,按照政策规定,开封信托被关闭进入清算阶段。此后,开信西安营业部被转给德恒证券。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调查得知,在开封信托清算组与德恒证券签署营业部转让协议的前两日,2002年7月11日,由开封信托、德恒证券、陕西建行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
该《三方协议》称,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及规定,陕西建行委托开封信托清算组转让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该营业部是证监会批准属于陕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
协议第五条对转让前的债务约定称,在营业部资产清理结束后,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等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协议第五条第2款指出,对营业部或与营业部有关的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德恒证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谈话(质证)记录”中,陕西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称,“本案有争议的事实是《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实事求是地说,《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都是真的,但是我们认为这两份协议对本案没有意义。”
就此,《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联系陕西建行,征询其对《三方协议》的看法。陕西建行方面表示,“我行一审胜诉,此案不像原告炒作的那样,一切法律自会公断,我们尊重法院的裁判。”
证监会62号文
指营业部归陕西建行
《证券法》的颁布促使陕西建行急于将开信西安营业部转让出去。此时,海南赛格跃上了前台。
然而,由于上述证券营业部名义上还是开封信托的,要想转让,必然要获得开封信托首肯,由其出面与海南赛格签署转让协议。
但开封信托方面的态度并不积极。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与开封信托的一份往来函件中显示,建行方面对西安营业部的去留问题经多次商谈未有结果,“我们对此深感不安,真诚希望贵公司协助我们同赛格办理转让手续,有什么要求请直言。”
历经数次拉锯战后,以建行西安分行给开封信托300万元的“补偿费”而收场。《证券市场周刊》记者了解到,海南赛格方面给开封信托转账300万元的票据上,费用名称一栏,写着“购证券部款”。
随后,海南赛格支付了1500万元的转让金后,开始与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一起对证券营业部进行共管。
但此次转让最终未获证监会批准。而且,在双方的共管期间,证券营业部还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行为。
证监函【2002】62号称,鉴于该证券营业部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违规经营行为,随时面临着挤兑风险,请你行尽快恢复对该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并履行风险清理责任。
与此同时,函件对开信证券营业部的归属亦作出裁定。证监会在函件中认为,“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尚未与建设银行西安分行城中支行脱钩,其转让行为也未经证监会批准,城中支行对该证券营业部的经营仍负有责任。”
接到证监会的函件,陕西建行立即成立工作组于当年5月13日进驻西安营业部,接管该营业部的印章,并对员工、财务进行管理;陕西建行为补足营业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于5月16日向营业部拆借资金2000万元;不仅如此,其为保证营业部的正常运营,还为营业部解决头寸2000万元。
以上情况在“建陕报[2002]122号”文件《关于协助解决开信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重大风险问题的请示》中得到体现,该文件称,陕西建行还在5月15日成立了开信西安营业部全面业务清理小组,对该部门自成立到2002年5月14日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
然而,赵振凯表示,陕西建行在清理过程中,故意隐匿陕西信合1.22亿元国债投资的事项,对该笔交易只字未提,也没有与陕西信合采取任何核对。
2002年7月11日,开封信托清算组、德恒证券及陕西建行共同签订了转让营业部的《三方协议》。次年,央行办公厅与证监会均同意转让,至此,营业部才真正与陕西建行脱钩。
赵振凯认为,《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承担,“西安分行并入陕西建行后,陕西建行应当承担西安分行原有的债务。”
而随着公安机关调查的深入,上述债务纠纷逐渐从一起民事诉讼升级为两起刑事案件——涉嫌合同诈骗与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相关细节亦逐渐明朗。
挂靠营业部
陕西建行埋下隐患
1999年至2000年期间,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分别与开封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开信西安营业部”)发生了数笔代理国债投资业务,其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债务漩涡中。
陕西信合参与国债交易不愿具名的人士称,“时任开信西安营业部总经理的穆飞找上门来,表示可以进行国债投资。双方一拍即合,随后签订《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约定9%的年投资回报率。”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获取的陕西信合下属雁塔联社的一份《协议书》显示,雁塔联社向开信西安营业部划入20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的期限自2000年2月17日至2000年8月17日,共计182天。到期后,开信西安营业部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
雁塔联社出具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贷方凭证)第2联》则显示,2000年2月17日,该联社曾向开信西安营业部划入2000万元资金。
上述知情人称,合作刚开始,开信西安营业部遵循协议交付收益,偿还部分本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开信西安营业部不仅没有及时交付收益,连本金亦开始拖欠了。
陕西信合代理律师、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振凯告诉《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陕西信合下属的雁塔、莲湖、未央、长安、蓝田、周至6家联社分别与开信西安营业部签署协议,共提供资金约2亿元用于购买国债。
“开信西安营业部仍有1.22亿元本金尚未归还,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开信西安营业部欠陕西信合的债务逾2.8亿元。”赵振凯表示。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了解到,起初陕西信合是向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开封信托”)主张债权,后才获悉是开信西安营业部与陕西建行的关系。至此,陕西信合方面开始了与陕西建行旷日持久的债务交涉。
资料显示,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前身为小寨证券营业部。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批准,原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了小寨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为穆飞。
知情人士称,1995年,由于“银信分离”政策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发文决定撤销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下称“城中支行”),小寨证券营业部由城中支行管理。
次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27号),开始实施“银证分离”政策。
1996年11月6日,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签署《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前者将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给后者。随后,双方办理了审批手续,小寨证券营业部更名为开信西安营业部。
上述《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显示,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约定,自1996年12月31日起,开封信托正式接收小寨证券营业部,即日起营业部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封信托承担,经营中所发生的差错损益亦由开封信托负责,转让价格950万元。
赵振凯透露,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签订转让合同后,两家机构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
上述《补充协议》称,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将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自主经营。开封信托同意挂靠请求,但营业部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其形式上为开封信托所属非法人机构,实质上仍归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所有。
《补充协议》还称,双方此前签署的《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开封信托对营业部的全部责任、权利、义务一并由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承接。同时,对双方原先约定的950万元转让费,由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提供给开封信托,开封信托再返还给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
上述《补充协议》成为陕西信合向陕西建行主张债权的主要证据之一。
赵振凯表示,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是该证券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后来城中支行、西安分行并入陕西建行,因此陕西建行成为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开封信托现已被撤销清算而不复存在,陕西信合自然要向陕西建行主张债权。”
经侦介入
营业部被指“合同诈骗”
2000年7月17日,原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撤销开封信托,并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2003年9月28日,开封信托清算组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登记。
赵振凯说,当时,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认为上述债权只能向开信西安营业部主张,因此分别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登记材料。6家联社多次催促开封信托清算组还债,但均被告之尚在清算中。
此后,6家联社获取了2002年7月11日由开封信托清算组、德恒证券和陕西建行签订转让营业部的协议。该协议称,开信西安营业部为陕西建行所有,由其委托开封信托清算组转让给德恒证券,转让前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
赵振凯称,此后,6家联社便开始与陕西建行交涉,希望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但都被其拒绝。
2008年12月,屡次要债无果后,陕西信合以涉嫌“合同诈骗”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
2009年7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以开信西安营业部及总经理穆飞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随后,6家联社分别以陕西建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010年4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信合下属的雁塔等联社败诉。西安中院认为,雁塔等联社提供的书证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陕西建行亦不予认可,故从证据规则角度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对陕西建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雁塔等联社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底,陕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西安中院重审。
对陕西建行涉嫌合同诈骗的理由,赵振凯认为,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按协议约定将2.295亿元注入开信西安营业部指定的账户上。陕西信合款项到账后,该营业部并未按协议约定投资国债,而是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还款等其他用途。
陕西信合律师称,截至2000年,开信西安营业部购买海南赛格公司的企业债券用了7800万元;海南赛格公司派驻营业部的负责人借款800万元,由营业部于2000年4月13日打入海南赛格公司湖北证券营业部的账户;另外尚有4500万元目前去向不明。
赵振凯认为,开信西安营业部先是与陕西信合各联社签订较小额度的委托投资协议,在期满后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使得陕西信合6家联社对其产生信任,继续签订和履行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但其却拒不归还投资款及约定利息,同时,又提供虚假的交割单,屡次变更机构,属于合同诈骗。
对于上述情形,原开信西安营业部总经理穆飞则称,在签订合同之前,他口头上与陕西信合说过,融资来的资金不是购买用来国债,“但因为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入证券公司的理由只有购买国债,所以就签订了购买国债的合同。”
倒卖“金融牌照”
陕西建行被再立刑事案
知情人士透露,公安机关在侦查开信西安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陕西建行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并立案侦查。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获取到的立案决定书(“字[2012]3号”)显示,该案立案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立案侦查。
“按照人民银行的“1996[227]号”文件规定,1996年年底前,国有银行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未完成转让的必须要撤销,而陕西建行采取‘明脱暗不脱’的方式,将其所属的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于开封信托名下经营。”接近经侦的人士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
赵振凯认为,陕西建行在明知经营小寨证券营业部违规的情况下,将该营业部以挂靠方式转让至开封信托名下,后欲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海南赛格”),最后转让给德恒证券。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后,陕西建行对营业部的两起转让,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刑法》174条第二款规定)。”赵振凯表示。
《刑法》第174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上述转让行为,陕西建行方面未做出正式的回应。西安经侦方面的询问笔录显示,原陕西建行总审计师宁连珠称,2002年建行陕西分行与西安分行合并后,才发现有这个证券营业部,陕西建行就让负责人穆飞把业务停了。
“我们接手了解的是营业部转让给开封信托后,开封信托只是要个牌子,具体还是西安建行城中支行具体负责,一切法律责任都是西安建行承担,当时国家规定不转不行。”宁连珠在笔录中透露。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致电陕西建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许海燕,询问陕西建行对上述案件的应对举措。许海燕在短信中称,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阴阳合同”
营业部实际控制方浮现
这起债务纠纷的核心在于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方是谁。迄今为止,陕西建行从未在任何场合承认开信证券营业部为其实际控制。
但赵振凯认为,上述《补充协议》证明,陕西建行是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方,其应当履行偿债义务。
然而,在西安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陕西建行方面依然认为小寨证券营业部的转让正式完成,其后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理应由开封信托承担民事责任。
其在判决书中称,“1997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向开信公司西安营业部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批准其从事金融业务。同年10月15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开信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颁发《营业执照》,批准其开业。”
事实上,“阴阳合同”在证券营业部的转让过程中总是如影随形。
2000年7月17日,按照政策规定,开封信托被关闭进入清算阶段。此后,开信西安营业部被转给德恒证券。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调查得知,在开封信托清算组与德恒证券签署营业部转让协议的前两日,2002年7月11日,由开封信托、德恒证券、陕西建行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
该《三方协议》称,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及规定,陕西建行委托开封信托清算组转让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该营业部是证监会批准属于陕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
协议第五条对转让前的债务约定称,在营业部资产清理结束后,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等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协议第五条第2款指出,对营业部或与营业部有关的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德恒证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谈话(质证)记录”中,陕西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称,“本案有争议的事实是《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实事求是地说,《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都是真的,但是我们认为这两份协议对本案没有意义。”
就此,《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联系陕西建行,征询其对《三方协议》的看法。陕西建行方面表示,“我行一审胜诉,此案不像原告炒作的那样,一切法律自会公断,我们尊重法院的裁判。”
证监会62号文
指营业部归陕西建行
《证券法》的颁布促使陕西建行急于将开信西安营业部转让出去。此时,海南赛格跃上了前台。
然而,由于上述证券营业部名义上还是开封信托的,要想转让,必然要获得开封信托首肯,由其出面与海南赛格签署转让协议。
但开封信托方面的态度并不积极。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与开封信托的一份往来函件中显示,建行方面对西安营业部的去留问题经多次商谈未有结果,“我们对此深感不安,真诚希望贵公司协助我们同赛格办理转让手续,有什么要求请直言。”
历经数次拉锯战后,以建行西安分行给开封信托300万元的“补偿费”而收场。《证券市场周刊》记者了解到,海南赛格方面给开封信托转账300万元的票据上,费用名称一栏,写着“购证券部款”。
随后,海南赛格支付了1500万元的转让金后,开始与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一起对证券营业部进行共管。
但此次转让最终未获证监会批准。而且,在双方的共管期间,证券营业部还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行为。
证监函【2002】62号称,鉴于该证券营业部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违规经营行为,随时面临着挤兑风险,请你行尽快恢复对该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并履行风险清理责任。
与此同时,函件对开信证券营业部的归属亦作出裁定。证监会在函件中认为,“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尚未与建设银行西安分行城中支行脱钩,其转让行为也未经证监会批准,城中支行对该证券营业部的经营仍负有责任。”
接到证监会的函件,陕西建行立即成立工作组于当年5月13日进驻西安营业部,接管该营业部的印章,并对员工、财务进行管理;陕西建行为补足营业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于5月16日向营业部拆借资金2000万元;不仅如此,其为保证营业部的正常运营,还为营业部解决头寸2000万元。
以上情况在“建陕报[2002]122号”文件《关于协助解决开信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重大风险问题的请示》中得到体现,该文件称,陕西建行还在5月15日成立了开信西安营业部全面业务清理小组,对该部门自成立到2002年5月14日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
然而,赵振凯表示,陕西建行在清理过程中,故意隐匿陕西信合1.22亿元国债投资的事项,对该笔交易只字未提,也没有与陕西信合采取任何核对。
2002年7月11日,开封信托清算组、德恒证券及陕西建行共同签订了转让营业部的《三方协议》。次年,央行办公厅与证监会均同意转让,至此,营业部才真正与陕西建行脱钩。
赵振凯认为,《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承担,“西安分行并入陕西建行后,陕西建行应当承担西安分行原有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