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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税收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涉税买卖合同案件的数量激增。对当事人涉票主张,法院处理不尽相同。发票给付义务不同于发票开具义务,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并予以规范,后者是前者产生的基础,来源于《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违反此义务应寻求公法救济方式。对发票给付义务违反应采过错归责原则,可通过有限度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