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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虽然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现行的发行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新股申购存在不公,询价制度流于形式,新股发行价格过高,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过大等。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保证新股发行过程中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公平,完善询价制度,限制发行价格,对二级市场中首日上市股票实行涨跌幅限制,以完善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关键词] 新股 发行制度 问题 改革
一、引言
2010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IPO溢价问题愈演愈烈。
二、我国目前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新股申购存在不公
一方面,申购渠道造成的不公平:新股申购明显向机构投资者倾斜,机构投资者既可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且一般网下的配售中签率高于网上申购的中签率,这对中小投资者十分不公。另一方面,申购资金造成的不公平:即使在网下申购过程中,拥有巨额资金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占据有利形势,低中签率使得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这样新股价格容易人为操纵,且高价格最终转嫁给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
2.询价制度流于形式
对于无需参与网下申购的初步询价商,其报价没有很强的约束和管制,发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拉拢初步询价机构,人为的提高新股的报价,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而对于有意向申购该股的机构投资者,则会联合起来,尽量压低初步询价,然后在网下申购过程中以询价区间的最大值报价,以实现新股低风险的较高收益。部分询价结构或高或低的有目的报价,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使得我国新股的询价制度流于形式,造成新股定价不合理。
3.新股发行价格过高
由于询价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打新”神话,造成新股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中签率很低,供不应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钱和发行商赚取高费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发行价格过高。2010年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平均高达70倍左右,远高于这一时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4.新股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过大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中“打新”神话的存在,加上中签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的人为炒作,给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国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过宽,新股发行首日多数涨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现3倍以上的涨幅。但是首日出现爆炒的股票往后往往走势低迷,这反映出首日的上涨是投机的结果,不是市场理性均衡的价格。
三、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1.保证投资者公平
新股发行过程中对机构投资者进行一定限制,向中小投资者进行利益倾斜,实现对二者的公平。加快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逐步降低网下申购的比例,时机成熟时甚至可以取消部分网下配售。时机成熟的基础上,将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区别申购,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中签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条件允许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香港IPO申购的经验,实行新股发行均股制,变资金摇号为账户摇号,保证有意向的投资者都有购的股票的权利,更具公平。另外,这一过程也要注意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努力权衡机构与散户的权利。
2.完善询价制度
切实发挥询价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证监会应该严格规定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结构的责任,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使得询价结构真正能按照公司内在价值报价。可以将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机构统一管理和要求,使得他们都参与股票的配售,同时要求询价机构以其报价参与和中小投资者一起的申购阶段,从而使得报价和责任对等。
3.限制发行价格
有关部门应对发行价格有所限制,询价制度和价格指导两者结合。IPO公司进行价格路演,不仅仅是询问结构投资者的意见,也应该考虑成熟的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路演的公平性。有关部门应该对IPO公司的市盈率进行灵活的限制,参照当时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和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给出区间限制,超过上限,有关部门有权利进行市盈率调查及修正,对于市盈率过高的,有权利终止上市要求。
4.二级市场首日上市股票实行涨跌幅限制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对于炒新的权利,降低炒新的风险。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参照我国创业板首日上市的相关做法,当然需要有关部门灵活设置这一涨跌幅限制。既要防止爆炒,避免二级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高价接盘;又要对申购新股的资金给予一定的时间价值补偿。另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查处恶意拉高首日价格的结构,对于涉嫌操纵股价、蓄意扰乱市场的结构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新股发行市场,虽然我国进行了很多相关的改革,但是仍不完善,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努力实现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保障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苑德军 黄格非 张剑霞: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J].中国金融,2004.10
[2]马红漫:新股发行制度应维护公众利益[N].新京报,2008.4
[3]宋丽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评估及建议[J].中国金融,2010.8
[4]岳 鹄 张 健:浅谈发行新股的儿种机制[J].经济研究,2007.8
[5]杨记军:IPO定价机制研究,四川大学博士论文[D].2006
[关键词] 新股 发行制度 问题 改革
一、引言
2010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IPO溢价问题愈演愈烈。
二、我国目前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新股申购存在不公
一方面,申购渠道造成的不公平:新股申购明显向机构投资者倾斜,机构投资者既可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且一般网下的配售中签率高于网上申购的中签率,这对中小投资者十分不公。另一方面,申购资金造成的不公平:即使在网下申购过程中,拥有巨额资金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占据有利形势,低中签率使得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这样新股价格容易人为操纵,且高价格最终转嫁给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
2.询价制度流于形式
对于无需参与网下申购的初步询价商,其报价没有很强的约束和管制,发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拉拢初步询价机构,人为的提高新股的报价,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而对于有意向申购该股的机构投资者,则会联合起来,尽量压低初步询价,然后在网下申购过程中以询价区间的最大值报价,以实现新股低风险的较高收益。部分询价结构或高或低的有目的报价,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使得我国新股的询价制度流于形式,造成新股定价不合理。
3.新股发行价格过高
由于询价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打新”神话,造成新股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中签率很低,供不应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钱和发行商赚取高费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发行价格过高。2010年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平均高达70倍左右,远高于这一时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4.新股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过大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中“打新”神话的存在,加上中签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的人为炒作,给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国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过宽,新股发行首日多数涨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现3倍以上的涨幅。但是首日出现爆炒的股票往后往往走势低迷,这反映出首日的上涨是投机的结果,不是市场理性均衡的价格。
三、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1.保证投资者公平
新股发行过程中对机构投资者进行一定限制,向中小投资者进行利益倾斜,实现对二者的公平。加快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逐步降低网下申购的比例,时机成熟时甚至可以取消部分网下配售。时机成熟的基础上,将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区别申购,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中签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条件允许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香港IPO申购的经验,实行新股发行均股制,变资金摇号为账户摇号,保证有意向的投资者都有购的股票的权利,更具公平。另外,这一过程也要注意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努力权衡机构与散户的权利。
2.完善询价制度
切实发挥询价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证监会应该严格规定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结构的责任,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使得询价结构真正能按照公司内在价值报价。可以将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机构统一管理和要求,使得他们都参与股票的配售,同时要求询价机构以其报价参与和中小投资者一起的申购阶段,从而使得报价和责任对等。
3.限制发行价格
有关部门应对发行价格有所限制,询价制度和价格指导两者结合。IPO公司进行价格路演,不仅仅是询问结构投资者的意见,也应该考虑成熟的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路演的公平性。有关部门应该对IPO公司的市盈率进行灵活的限制,参照当时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和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给出区间限制,超过上限,有关部门有权利进行市盈率调查及修正,对于市盈率过高的,有权利终止上市要求。
4.二级市场首日上市股票实行涨跌幅限制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对于炒新的权利,降低炒新的风险。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参照我国创业板首日上市的相关做法,当然需要有关部门灵活设置这一涨跌幅限制。既要防止爆炒,避免二级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高价接盘;又要对申购新股的资金给予一定的时间价值补偿。另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查处恶意拉高首日价格的结构,对于涉嫌操纵股价、蓄意扰乱市场的结构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新股发行市场,虽然我国进行了很多相关的改革,但是仍不完善,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努力实现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保障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苑德军 黄格非 张剑霞: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J].中国金融,2004.10
[2]马红漫:新股发行制度应维护公众利益[N].新京报,2008.4
[3]宋丽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评估及建议[J].中国金融,2010.8
[4]岳 鹄 张 健:浅谈发行新股的儿种机制[J].经济研究,2007.8
[5]杨记军:IPO定价机制研究,四川大学博士论文[D].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