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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拥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民族精神、价值取向、地方特色为一体的珍贵资源。著作权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起着促进其良性发展的关键作用。在著作权框架下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商业价值开发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在坚持保护为先的基础上给予传承者一定的称号、社会地位及经济利益,合理分配各项利益,协调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著作权保护;利益分配
中华民族历史悠长,不同民族各具特点,发挥各自特长,孕育出了绚丽多彩的文化内容,侗族就是其中之一。侗族主要分布在湖南、广西、贵州交界地带。侗族人民热爱音乐,音乐在侗族的文化传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极其广泛的群众基础,而这些音乐作品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侗族大歌。
侗族大歌是流行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黎平、从江、榕江县及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侗族聚居区的民间传统音乐。其在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于2009年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综合反映了侗族人的生活日常、精神世界,具有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重要的文化研究价值。
1 侗族大歌保护与传承现状
侗族大歌是旋律平稳、曲调柔和、气韵独特的多声部复调音乐,有独特的演唱技艺。其灵感的来源是通过模仿侗家人世代居住的地域中自然界鸟叫蝉鸣、林涛流水之声,在长期的歌曲表演、交流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套独特发音与情绪表达方式。歌唱内容主要包含侗族的价值取向、婚恋关系、精神生活等。反映了人与自然相互交融、共同发展的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深受广大民众喜爱。
“汉族有字传书本,侗家无字传歌声,祖辈传唱到父辈,父辈传唱到儿孙。” [1]这首歌充分体现了侗族的文化传承模式:一个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靠口口相传教会下辈人怎样生活、劳动。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方式出现,侗族大歌的传播范围扩大,影响力也逐渐提升。1986年,侗族大歌首次出现在法国巴黎的舞台上,给现场观众带来了美好的感官享受和强烈的心灵震撼。在随后的30多年间,凭借政府和文化组织的鼓励扶持,侗族大歌走出侗族村寨,在中华大地广为流传,甚至在国际上也受到广泛好评,引来众多学者研究。
现代化以来,侗族人深受科技影响。改革开放前,侗族人大多居住在交通不便的山区,与外界交流甚少。随着国家的现代化,人们的风俗习惯及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改革开放后,侗族地区的年轻人大多选择去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侗族青年的谋生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相较于掌握其他劳动技能而言,传唱侗族大歌似乎没有多少吸引力,不能解决侗族年轻人谋生、成家的基本问题。同时,已经结婚成家的侗族人也不再热衷于教导自己的孩子说侗语,社会的现代化为他们带去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也严重冲击了他们的传统观念,“饭养身,歌养心”的古老传统受到怀疑,祖辈世代相传的侗族大歌開始面临失传的危险。一是侗歌的传唱人数逐年递减。如今能传唱侗族大歌的个人、团体成员均老龄化严重,且数量逐年递减。青壮年为了生计多选择外出务工,传唱侗族大歌的人力资源流失严重。二是侗族大歌曲目失传现象严重。研究资料显示,有的侗族老人会唱上千首侗族大歌,但因为缺乏文字记载,很多歌曲逐渐变形、失传。并且,由于旅游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适合舞台和演出气氛的歌曲才能得到传承发展,侗族大歌受到了市场经济的筛选,多样性遭到了破坏。三是遭受流行音乐的严重冲击。受到媒体铺天盖地宣传的影响,侗族青年对美的定义逐渐与外界相同,不再对侗族大歌的传唱充满骄傲与热情,传承侗族大歌的主动性大大降低。四是侗族大歌传唱的客观环境恶化。侗族没有文字,语音语调也没有固定标准,容易因人而异,而侗语是传唱侗族大歌的基础;但现在大多数年轻家庭的父母为了教育需要,更倾向于让孩子接受普通话教育,使得年轻一代侗族人不懂侗语、不懂侗歌,更不懂本民族的文化。上述种种原因均易导致侗族大歌的传承及保护陷入困境,这无疑不利于我们树立民族自豪感和对本国文化的自信。因此,加强对侗族大歌的保护与传承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难题。
2 著作权视角下的侗族大歌保护难点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国民进行价值引导。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国内甚至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目的在于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包容,取长补短,而不是不兼容的对立关系。客观而言,侗族大歌无论是从艺术层面还是从精神层面都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属于传统文化的精髓,需要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占有一席之地。侗族大歌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要想传承下去,就必须适应时代,与国家、社会的发展方向相契合,但这并不代表侗族大歌在现代社会中会丢失其本真性。实践证明,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侗族大歌想要传承与发展下去,必须顺应历史潮流,通过法律途径规范自身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侗族大歌传承与保护的立法客观需求就产生了。
在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侗族大歌的著作权保护是重大难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现行法律不能满足保护与发展的需求。如《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由于基础工作缺乏、相关理论研究不足,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规定。
二是侗族大歌法律层面的主体不明确。一般而言,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侗族大歌靠侗族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承。传唱的个人既是传承者,又是创作者,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独有思想、表达方式融入作品中,与作品交汇融合,浑然一体。侗族大歌最初可能只是个人或者小群体的创造物,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成为一个地区、一个民族集体智慧的成果,这就导致其主体较难明确。侗族人内部传唱侗族大歌可能不会引发彼此争议,但在这个万物互联的时代,侗族地区的开放程度已与汉族地区基本趋同。侗族大歌暗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容易引来“外来户”的觊觎。所以,在侗族大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中,明确主体是难点,也是基础条件。 三是著作权保护期限较短。《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与死后50年,保护期限较短。著作权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通过设定私权,保护作品所有权人的排他性财产权,以此鼓励其创作新作品,并以此促进社会进步。而侗族大歌首先需要保护的是其文化价值,使其作为基础性、共享性文化资源存在。所以,对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应该结合其传承性、长久性的特点作出特殊规定。如坚持作品保护期限的一般规定,一旦保护期限到期,侗族大歌将进入公共领域,它的文化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将遭受重大损失,也会极大地打击传承人的积极性。
四是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从一般法理来说,著作权法的重要追求目标是在保护权利主体利益和推动社会发展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即鼓励所有权人积极创作,创造经济价值,又能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有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实践中基于不当商业目的恶意使用民间文化符号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立法和司法天平应该有所倾斜。如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赫哲族乡政府代表赫哲族人民,对艺术家郭颂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为之后类似的著作权侵权救济提供了一些思路。
3 侗族大歌著作权保护机制完善对策
全球化和现代化给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也带来了更多机遇。在国际社会交流频繁、文化融合普遍的新形势下,谁能坚持自己的优秀文化,就能够在国际交互中占据有利地位。所以,传承和发展侗族大歌这类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随波逐流,应该在坚持保护为先的基本原则下开发其商业价值,赋予传承者一定的权利,如演出权、录音权等,以此提升影响力,从经济利益方面激发传承者创作的积极性。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给予侗族大歌传承人一定的优惠条件、社会身份,吸引更多的侗族年轻人加入侗族大歌的传承行列。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在侗族大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坚持立法先行,加强立法保护。在保持侗族大歌本真性的基础上,采用生产性保护方式,贯彻合理利用方针,在立法层面协调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关系。在法律框架下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其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在保持侗族大歌原生、真实面貌的基础上与经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明确权利主体。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般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对象相比显然具有特殊性,因为侗族大歌通常是由特定地域的民族创作并在其生产生活范围内世代传承的成果。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要将侗族大歌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首要明确的就是它的权利主体。从如今的产生、留存和使用情况来看,可以将创作、传唱侗族大歌的特定群体、社区或个人作为权利主体。对于权利主体不明或难以明确的,可以由其起源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持有人[2]。明确权利主体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并且能向外界传达侗族大歌是“有主之物”的信息,避免不法分子轻易篡改、滥用。同时,在出现侵权案件时,由明确的权利主体出面有利于推进诉讼程序。
第三,合理分配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丢失本真性等风险。作为侗族大歌的传承核心,侗族大歌传承人是整个保护构架的中心,传承人不仅承担着侗族大歌传承、宣传、创作等重要任务,也承担着开发侗族大歌商业价值的重要使命。而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因此传承人在尽传承义务的同时,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从著作权的角度可以考虑分割或者赋予传承人部分著作权,如侗族大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改编权、演唱权、录音权等)。具体权利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开发权利的角度考虑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权利主体地位,使其在市场中获得一定的利益,以此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使传承传统和创新发展之间呈现良性互动关系。如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给予传承人、传承单位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允许传承人或传承单位依法向他人展示资料、技艺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等。
第四,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应把侗族大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设为特殊的无限期保护,采用特别机制加以保护。同时,适用现行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原则,避免适得其反,阻碍自身发展。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使用、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使用、在传统或已有习惯内使用等,均应允许。
第五,以人才保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需要专业人才。这里所说的专业人才,既指掌握核心技艺的传承人,也包括研究人才、法律人才。掌握多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具有独特优势。以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为例,立法者既要精通法律知识,又要懂一定的侗族大歌评价体系、发展脉络、当地风土人情等基础知识,能做到因地制宜,避免大而不当。并培养和增强传承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培养侗族大歌的传承人具有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使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由被动转为主动。
4 结语
侗族大歌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之一,是侗族人为我国文化事业乃至世界文化事业作出的杰出贡献。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侗族大歌这类反映人类真善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是珍贵的。应该注意的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所有民族都有独特的、绚烂的民族文化。这些优秀的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的文化基石,是我們区别于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国民文化自信的根源。我们在努力提升我国的文化影响力,输出我国优秀非物质文化的同时,也应该做好迎接挑战的思想准备,加强自身的防护工作,避免受到“文化海盗”的侵扰。坚持立法先行、保护为先的基本原则,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建设。同时,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以激发创新活力。更要注重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人才推动发展。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同时促使其吸收先进的时代精神,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 杨晓.侗族大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119.
[2]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5-23.
作者简介:杨文尧(1991—),男,贵州三穗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著作权保护;利益分配
中华民族历史悠长,不同民族各具特点,发挥各自特长,孕育出了绚丽多彩的文化内容,侗族就是其中之一。侗族主要分布在湖南、广西、贵州交界地带。侗族人民热爱音乐,音乐在侗族的文化传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极其广泛的群众基础,而这些音乐作品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侗族大歌。
侗族大歌是流行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黎平、从江、榕江县及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侗族聚居区的民间传统音乐。其在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于2009年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综合反映了侗族人的生活日常、精神世界,具有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重要的文化研究价值。
1 侗族大歌保护与传承现状
侗族大歌是旋律平稳、曲调柔和、气韵独特的多声部复调音乐,有独特的演唱技艺。其灵感的来源是通过模仿侗家人世代居住的地域中自然界鸟叫蝉鸣、林涛流水之声,在长期的歌曲表演、交流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套独特发音与情绪表达方式。歌唱内容主要包含侗族的价值取向、婚恋关系、精神生活等。反映了人与自然相互交融、共同发展的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深受广大民众喜爱。
“汉族有字传书本,侗家无字传歌声,祖辈传唱到父辈,父辈传唱到儿孙。” [1]这首歌充分体现了侗族的文化传承模式:一个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靠口口相传教会下辈人怎样生活、劳动。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方式出现,侗族大歌的传播范围扩大,影响力也逐渐提升。1986年,侗族大歌首次出现在法国巴黎的舞台上,给现场观众带来了美好的感官享受和强烈的心灵震撼。在随后的30多年间,凭借政府和文化组织的鼓励扶持,侗族大歌走出侗族村寨,在中华大地广为流传,甚至在国际上也受到广泛好评,引来众多学者研究。
现代化以来,侗族人深受科技影响。改革开放前,侗族人大多居住在交通不便的山区,与外界交流甚少。随着国家的现代化,人们的风俗习惯及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改革开放后,侗族地区的年轻人大多选择去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侗族青年的谋生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相较于掌握其他劳动技能而言,传唱侗族大歌似乎没有多少吸引力,不能解决侗族年轻人谋生、成家的基本问题。同时,已经结婚成家的侗族人也不再热衷于教导自己的孩子说侗语,社会的现代化为他们带去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也严重冲击了他们的传统观念,“饭养身,歌养心”的古老传统受到怀疑,祖辈世代相传的侗族大歌開始面临失传的危险。一是侗歌的传唱人数逐年递减。如今能传唱侗族大歌的个人、团体成员均老龄化严重,且数量逐年递减。青壮年为了生计多选择外出务工,传唱侗族大歌的人力资源流失严重。二是侗族大歌曲目失传现象严重。研究资料显示,有的侗族老人会唱上千首侗族大歌,但因为缺乏文字记载,很多歌曲逐渐变形、失传。并且,由于旅游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适合舞台和演出气氛的歌曲才能得到传承发展,侗族大歌受到了市场经济的筛选,多样性遭到了破坏。三是遭受流行音乐的严重冲击。受到媒体铺天盖地宣传的影响,侗族青年对美的定义逐渐与外界相同,不再对侗族大歌的传唱充满骄傲与热情,传承侗族大歌的主动性大大降低。四是侗族大歌传唱的客观环境恶化。侗族没有文字,语音语调也没有固定标准,容易因人而异,而侗语是传唱侗族大歌的基础;但现在大多数年轻家庭的父母为了教育需要,更倾向于让孩子接受普通话教育,使得年轻一代侗族人不懂侗语、不懂侗歌,更不懂本民族的文化。上述种种原因均易导致侗族大歌的传承及保护陷入困境,这无疑不利于我们树立民族自豪感和对本国文化的自信。因此,加强对侗族大歌的保护与传承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难题。
2 著作权视角下的侗族大歌保护难点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国民进行价值引导。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国内甚至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目的在于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包容,取长补短,而不是不兼容的对立关系。客观而言,侗族大歌无论是从艺术层面还是从精神层面都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属于传统文化的精髓,需要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占有一席之地。侗族大歌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要想传承下去,就必须适应时代,与国家、社会的发展方向相契合,但这并不代表侗族大歌在现代社会中会丢失其本真性。实践证明,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侗族大歌想要传承与发展下去,必须顺应历史潮流,通过法律途径规范自身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侗族大歌传承与保护的立法客观需求就产生了。
在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侗族大歌的著作权保护是重大难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现行法律不能满足保护与发展的需求。如《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由于基础工作缺乏、相关理论研究不足,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规定。
二是侗族大歌法律层面的主体不明确。一般而言,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侗族大歌靠侗族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承。传唱的个人既是传承者,又是创作者,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独有思想、表达方式融入作品中,与作品交汇融合,浑然一体。侗族大歌最初可能只是个人或者小群体的创造物,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成为一个地区、一个民族集体智慧的成果,这就导致其主体较难明确。侗族人内部传唱侗族大歌可能不会引发彼此争议,但在这个万物互联的时代,侗族地区的开放程度已与汉族地区基本趋同。侗族大歌暗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容易引来“外来户”的觊觎。所以,在侗族大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中,明确主体是难点,也是基础条件。 三是著作权保护期限较短。《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与死后50年,保护期限较短。著作权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通过设定私权,保护作品所有权人的排他性财产权,以此鼓励其创作新作品,并以此促进社会进步。而侗族大歌首先需要保护的是其文化价值,使其作为基础性、共享性文化资源存在。所以,对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应该结合其传承性、长久性的特点作出特殊规定。如坚持作品保护期限的一般规定,一旦保护期限到期,侗族大歌将进入公共领域,它的文化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将遭受重大损失,也会极大地打击传承人的积极性。
四是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从一般法理来说,著作权法的重要追求目标是在保护权利主体利益和推动社会发展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即鼓励所有权人积极创作,创造经济价值,又能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有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实践中基于不当商业目的恶意使用民间文化符号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立法和司法天平应该有所倾斜。如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赫哲族乡政府代表赫哲族人民,对艺术家郭颂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为之后类似的著作权侵权救济提供了一些思路。
3 侗族大歌著作权保护机制完善对策
全球化和现代化给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也带来了更多机遇。在国际社会交流频繁、文化融合普遍的新形势下,谁能坚持自己的优秀文化,就能够在国际交互中占据有利地位。所以,传承和发展侗族大歌这类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随波逐流,应该在坚持保护为先的基本原则下开发其商业价值,赋予传承者一定的权利,如演出权、录音权等,以此提升影响力,从经济利益方面激发传承者创作的积极性。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给予侗族大歌传承人一定的优惠条件、社会身份,吸引更多的侗族年轻人加入侗族大歌的传承行列。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在侗族大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坚持立法先行,加强立法保护。在保持侗族大歌本真性的基础上,采用生产性保护方式,贯彻合理利用方针,在立法层面协调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关系。在法律框架下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其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在保持侗族大歌原生、真实面貌的基础上与经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明确权利主体。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般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对象相比显然具有特殊性,因为侗族大歌通常是由特定地域的民族创作并在其生产生活范围内世代传承的成果。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要将侗族大歌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首要明确的就是它的权利主体。从如今的产生、留存和使用情况来看,可以将创作、传唱侗族大歌的特定群体、社区或个人作为权利主体。对于权利主体不明或难以明确的,可以由其起源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持有人[2]。明确权利主体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并且能向外界传达侗族大歌是“有主之物”的信息,避免不法分子轻易篡改、滥用。同时,在出现侵权案件时,由明确的权利主体出面有利于推进诉讼程序。
第三,合理分配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丢失本真性等风险。作为侗族大歌的传承核心,侗族大歌传承人是整个保护构架的中心,传承人不仅承担着侗族大歌传承、宣传、创作等重要任务,也承担着开发侗族大歌商业价值的重要使命。而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因此传承人在尽传承义务的同时,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从著作权的角度可以考虑分割或者赋予传承人部分著作权,如侗族大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改编权、演唱权、录音权等)。具体权利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开发权利的角度考虑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权利主体地位,使其在市场中获得一定的利益,以此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使传承传统和创新发展之间呈现良性互动关系。如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给予传承人、传承单位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允许传承人或传承单位依法向他人展示资料、技艺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等。
第四,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应把侗族大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设为特殊的无限期保护,采用特别机制加以保护。同时,适用现行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原则,避免适得其反,阻碍自身发展。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使用、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使用、在传统或已有习惯内使用等,均应允许。
第五,以人才保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需要专业人才。这里所说的专业人才,既指掌握核心技艺的传承人,也包括研究人才、法律人才。掌握多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具有独特优势。以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为例,立法者既要精通法律知识,又要懂一定的侗族大歌评价体系、发展脉络、当地风土人情等基础知识,能做到因地制宜,避免大而不当。并培养和增强传承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培养侗族大歌的传承人具有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使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由被动转为主动。
4 结语
侗族大歌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之一,是侗族人为我国文化事业乃至世界文化事业作出的杰出贡献。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侗族大歌这类反映人类真善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是珍贵的。应该注意的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所有民族都有独特的、绚烂的民族文化。这些优秀的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的文化基石,是我們区别于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国民文化自信的根源。我们在努力提升我国的文化影响力,输出我国优秀非物质文化的同时,也应该做好迎接挑战的思想准备,加强自身的防护工作,避免受到“文化海盗”的侵扰。坚持立法先行、保护为先的基本原则,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建设。同时,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以激发创新活力。更要注重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人才推动发展。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同时促使其吸收先进的时代精神,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 杨晓.侗族大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119.
[2]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5-23.
作者简介:杨文尧(1991—),男,贵州三穗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