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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自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以来,农村金融领域备受关注。2007年3月1日,国内第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至目前为止已经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共15家新机构陆续成立。
试点范围:目前仅限于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和青海六个省份,2008年将扩大到15个省(市、区)左右。
注册登记:主要发起人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向辖区内银监分局或银监局申请开业。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股权设置: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村镇银行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 河南财经学院金融系)
自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以来,农村金融领域备受关注。2007年3月1日,国内第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至目前为止已经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共15家新机构陆续成立。
试点范围:目前仅限于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和青海六个省份,2008年将扩大到15个省(市、区)左右。
注册登记:主要发起人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向辖区内银监分局或银监局申请开业。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股权设置: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村镇银行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 河南财经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