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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开始实施,使用了近14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宣告废止,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使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也出现了诸如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如何、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和刑事案件责任承担依据、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