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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0月15日~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全面分析形势和任务,总结了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研究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提高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科学化水平。
点评
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要求更加紧迫。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是一篇与时俱进的文化宣言,又是一份关注民生的行动纲领。它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出发,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对新形势下文化改革发展做出全面部署,指出一切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实践和探索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一切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力量都要凝聚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一战略目标上来;明确地提出了到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充满了一个个新论断、新思路、新举措。
同时它强调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顺应各族人民对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热切愿望,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并做出了“为广大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者提供广阔舞台”、“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等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重要论述。
二、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
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4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条例共9章74条。《出版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将原条例的“出版事业”均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针对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不同的性质做了不同的规定;增加了出版单位“中止”情形的规定,与条例中已有的“终止”情形相区别,包括办理备案的主管部门与办理的期限;明确了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对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主体的审批的权限统一集中到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报批机关中的“公安机关”被删去,申请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不再需要去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明确,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如果是省内经营的单位,该类业务的报批机关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新增行政许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将网络出版纳入“出版物经营许可”的调整对象;放宽涉外出版业务限制条件;新条例中多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加入第六章“监督与管理”;对需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和惩罚幅度等也都作了一定的调整;首次将“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出版”写入条文,并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将这几类特殊对象的调整指引至各自专门的规定。
点评
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出台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修改后的新条例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出版领域新的发展趋势。新的《出版管理条例》,顺应出版体制改革工作,明确区分了出版业中性质不同的主体,并进一步体现在出版单位的设立、领取出版许可证、变更单位登记信息等一系列环节上;增强了出版业行政监管,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作为规范市场的有益补充;及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变化做出调整,对行政管理者和出版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大,针对出版单位违法行为的多样化,增加违法责任的条款;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规定衔接,也体现出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总的来说,新条例在放宽相关法律限制的同时也加强了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必将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职能,提高出版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发布
4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总结了“十一五”时期新闻出版业取得的巨大成绩,对“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等做出了具体部署,并提出了未来五年新闻出版业发展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这些重点任务包括: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精品力作的生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完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做优做大做强新闻出版产业,提高新闻出版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顺应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趋势,推进新闻出版业转型和升级;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推动新闻出版业“走出去”;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转变基本到位,新兴业态蓬勃发展,数字出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扭转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逆差状况,大幅度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基本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以民族文化为主导、吸收外来有益文化共同繁荣的开放格局。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以人为本、面向基层、惠及大众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
点评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曾指出,“十二五”是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关键五年。《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及11个专项规划为我们描绘出了未来五年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未来五年新闻出版业的行动纲领,充分体现了我国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战略目标,意义重大。此外,《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作为11个专项规划之一首次发布,也成为此次规划的一大亮点。“十二五”规划既有总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又有具体的任务和项目举措,反映了新时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新格局和新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实践性的特点,指明了未来五年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方向。
四、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规程出台
8月,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出台了《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作为转制工作的参考。此次出台的《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对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工作中如何制订转制工作方案,如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如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如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如何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如何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点评
从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再到7月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座谈会上,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正式公布,明确提出到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任务,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的号角正式吹响。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无疑是非时政类报刊改革的加速器,《规程》内容具体且极具操作性,为出版单位的改制工作有序进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日前,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此次改革涉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刻前所未有。在改革深入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难点和问题需要解决,改革之后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政策也需要及时规划,其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支持不可或缺。
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后发布实施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文化部于3月18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网络文化发展的原则和方向,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县级以上特别是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促进文化与科技结合,鼓励网络文化企业与传统文化企业双向进入和资源整合,推动网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点评
修订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不断深化对互联网特点和规律认识的基础上,适应互联网发展新形势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网络文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互联网早已成为向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文化成果良莠不齐,有精华也有糟粕,互联网文化发展在准入、内容及经营管理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内容优秀的互联网产品不足,原创作品十分匮乏,有害及低俗信息屡禁难止,不同地区互联网产业发展差距很大等,亟需政策规范和引导。《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内容的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有积极作用。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仍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六、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有一段时间,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
《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点评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制定,是新闻出版总署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规范行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体现出从源头上抓新闻真实性的管理理念,要求“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由猜测、想象、臆断、误传所产生的虚假新闻。致力于全面防范虚假新闻,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的新闻消息来源。”这就是说,以往可以用模糊语言“打马虎眼”的表述,日后将不被许可。对新闻采写编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同时加大了对虚假新闻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如规定:“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七、新闻出版总署发出
《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
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严格规范记者站工作秩序和新闻记者采编活动,要求结合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工作,从4月15日至7月25日集中开展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对违规记者站进行全面清理;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内部整顿;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报刊记者站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7月5日,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百日行动”的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继续做好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报刊记者站违法违规问题;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的记者站,做好本省报刊记者站的重新登记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成果,及时报送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报刊记者站长效监管机制,监督报刊记者站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
点评
目前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存在擅自设立记者站、变相向记者站下达经营任务等违规行为,部分记者站人员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的便利从事经营活动,个别记者站人员以发表舆论监督报道相要挟,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勒索,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通过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加强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对记者站一律重新登记并换发统一印制的报刊记者站登记许可证,组成检查组对河南、黑龙江等8个省以及中国质检报刊社等4家中央报刊出版单位进行督查指导,进一步加强了对报刊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的管理,建立健全了报刊记者站监管机制、日常管理机制、综合评议制度,并结合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制度,建立健全报刊记者站退出机制。从根源上坚决纠正和制止利用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了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维护基层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加强了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
八、十二部委联合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十二部委联合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旨在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意见》指出,2011年将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继续加大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深入治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增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整体合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广告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点评
《意见》强调,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报刊单位切实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建立报刊优胜劣汰机制。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予以告诫,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依法给予报刊年检缓验。《意见》内容全面细致,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一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九、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10月25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
《意见》重申,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是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综合频道,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少儿、纪录片等多种类型节目播出比例;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明确提出“三不”,即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的优劣。《意见》还在强化监管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坚决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果断严肃处理;各播出机构要落实节目三审制度,严格节目把关;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的管理实行播出机构一把手责任制。《意见》明确要求,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均须建立专门收听收看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重点跟踪检查广播电视过度娱乐化和低俗问题。《意见》规定,凡在节目中出现政治导向、价值取向、格调基调等方面的问题,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该节目分别采取批评、责令整改、警告、调整播出时间以至停播等措施,还对加强行业自律、支持社会监督、开展教育培训、表彰优秀节目、加强引进电视节目形态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点评
《意见》主要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上星频道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格调低俗、形态雷同等倾向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包括明确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定位、增强新闻类节目播出量、改善节目类型结构、建立科学综合评价体系、实施节目播出备案管理制度、强化播出和管理部门职责、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全面规范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管理的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使电视荧屏更加健康向上、丰富多彩,更好地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许多网民表示,上星频道节目管理的措施十分必要,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倾向应当及时遏制,众多观众热切期待改版新节目。一些业内人士也在网上表达了对加强上星频道节目管理的看法,认为这将会促进电视节目内容和形式创新创优,有利于电视繁荣发展。
十、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6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对严重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相关规定,各互联网企业尤其是视频网站擅自设立“资讯”、“新闻频道”等新闻栏目板块进行严查。发现存在超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业务范围,擅自播放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网站,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超范围业务,若不能停止,总局将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通知》对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从事新闻节目的自采、自制业务,必须持有“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许可,才可提供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等服务;从事新闻节目的转载业务,应该持有“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业务许可,才可以提供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收看、收听的服务。整频道转播含有新闻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应该持有“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业务许可,才可以提供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
点评
2008年1月3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除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要拿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外,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2010年4月,广电总局下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对获得视听的网站转播新闻类节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四种类型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内容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激动网、酷6、优酷、土豆等几大网站虽然拥有视听许可证,但并不具备设立“资讯”、“新闻频道”等新闻栏目板块的资质。本《通知》的制定和颁布,为各互联网企业尤其是视频网站规范化运行敲响了警钟,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0月15日~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全面分析形势和任务,总结了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研究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提高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科学化水平。
点评
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要求更加紧迫。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是一篇与时俱进的文化宣言,又是一份关注民生的行动纲领。它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出发,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对新形势下文化改革发展做出全面部署,指出一切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实践和探索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一切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力量都要凝聚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一战略目标上来;明确地提出了到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充满了一个个新论断、新思路、新举措。
同时它强调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顺应各族人民对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热切愿望,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并做出了“为广大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者提供广阔舞台”、“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等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重要论述。
二、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
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4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条例共9章74条。《出版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将原条例的“出版事业”均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针对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不同的性质做了不同的规定;增加了出版单位“中止”情形的规定,与条例中已有的“终止”情形相区别,包括办理备案的主管部门与办理的期限;明确了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对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主体的审批的权限统一集中到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报批机关中的“公安机关”被删去,申请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不再需要去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明确,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如果是省内经营的单位,该类业务的报批机关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新增行政许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将网络出版纳入“出版物经营许可”的调整对象;放宽涉外出版业务限制条件;新条例中多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加入第六章“监督与管理”;对需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和惩罚幅度等也都作了一定的调整;首次将“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出版”写入条文,并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将这几类特殊对象的调整指引至各自专门的规定。
点评
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出台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修改后的新条例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出版领域新的发展趋势。新的《出版管理条例》,顺应出版体制改革工作,明确区分了出版业中性质不同的主体,并进一步体现在出版单位的设立、领取出版许可证、变更单位登记信息等一系列环节上;增强了出版业行政监管,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作为规范市场的有益补充;及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变化做出调整,对行政管理者和出版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大,针对出版单位违法行为的多样化,增加违法责任的条款;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规定衔接,也体现出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总的来说,新条例在放宽相关法律限制的同时也加强了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必将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职能,提高出版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发布
4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总结了“十一五”时期新闻出版业取得的巨大成绩,对“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等做出了具体部署,并提出了未来五年新闻出版业发展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这些重点任务包括: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精品力作的生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完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做优做大做强新闻出版产业,提高新闻出版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顺应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趋势,推进新闻出版业转型和升级;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推动新闻出版业“走出去”;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转变基本到位,新兴业态蓬勃发展,数字出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扭转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逆差状况,大幅度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基本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以民族文化为主导、吸收外来有益文化共同繁荣的开放格局。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以人为本、面向基层、惠及大众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
点评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曾指出,“十二五”是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关键五年。《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及11个专项规划为我们描绘出了未来五年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未来五年新闻出版业的行动纲领,充分体现了我国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战略目标,意义重大。此外,《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作为11个专项规划之一首次发布,也成为此次规划的一大亮点。“十二五”规划既有总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又有具体的任务和项目举措,反映了新时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新格局和新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实践性的特点,指明了未来五年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方向。
四、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规程出台
8月,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出台了《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作为转制工作的参考。此次出台的《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对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工作中如何制订转制工作方案,如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如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如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如何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如何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点评
从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再到7月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座谈会上,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正式公布,明确提出到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任务,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的号角正式吹响。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无疑是非时政类报刊改革的加速器,《规程》内容具体且极具操作性,为出版单位的改制工作有序进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日前,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此次改革涉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刻前所未有。在改革深入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难点和问题需要解决,改革之后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政策也需要及时规划,其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支持不可或缺。
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后发布实施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文化部于3月18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网络文化发展的原则和方向,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县级以上特别是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促进文化与科技结合,鼓励网络文化企业与传统文化企业双向进入和资源整合,推动网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点评
修订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不断深化对互联网特点和规律认识的基础上,适应互联网发展新形势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网络文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互联网早已成为向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文化成果良莠不齐,有精华也有糟粕,互联网文化发展在准入、内容及经营管理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内容优秀的互联网产品不足,原创作品十分匮乏,有害及低俗信息屡禁难止,不同地区互联网产业发展差距很大等,亟需政策规范和引导。《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内容的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有积极作用。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仍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六、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有一段时间,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
《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点评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制定,是新闻出版总署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规范行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体现出从源头上抓新闻真实性的管理理念,要求“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由猜测、想象、臆断、误传所产生的虚假新闻。致力于全面防范虚假新闻,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的新闻消息来源。”这就是说,以往可以用模糊语言“打马虎眼”的表述,日后将不被许可。对新闻采写编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同时加大了对虚假新闻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如规定:“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七、新闻出版总署发出
《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
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严格规范记者站工作秩序和新闻记者采编活动,要求结合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工作,从4月15日至7月25日集中开展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对违规记者站进行全面清理;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内部整顿;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报刊记者站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7月5日,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百日行动”的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继续做好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报刊记者站违法违规问题;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的记者站,做好本省报刊记者站的重新登记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成果,及时报送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报刊记者站长效监管机制,监督报刊记者站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
点评
目前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存在擅自设立记者站、变相向记者站下达经营任务等违规行为,部分记者站人员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的便利从事经营活动,个别记者站人员以发表舆论监督报道相要挟,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勒索,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通过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加强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对记者站一律重新登记并换发统一印制的报刊记者站登记许可证,组成检查组对河南、黑龙江等8个省以及中国质检报刊社等4家中央报刊出版单位进行督查指导,进一步加强了对报刊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的管理,建立健全了报刊记者站监管机制、日常管理机制、综合评议制度,并结合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制度,建立健全报刊记者站退出机制。从根源上坚决纠正和制止利用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了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维护基层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加强了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
八、十二部委联合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十二部委联合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旨在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意见》指出,2011年将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继续加大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深入治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增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整体合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广告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点评
《意见》强调,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报刊单位切实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建立报刊优胜劣汰机制。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予以告诫,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依法给予报刊年检缓验。《意见》内容全面细致,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一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九、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10月25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
《意见》重申,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是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综合频道,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少儿、纪录片等多种类型节目播出比例;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明确提出“三不”,即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的优劣。《意见》还在强化监管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坚决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果断严肃处理;各播出机构要落实节目三审制度,严格节目把关;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的管理实行播出机构一把手责任制。《意见》明确要求,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均须建立专门收听收看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重点跟踪检查广播电视过度娱乐化和低俗问题。《意见》规定,凡在节目中出现政治导向、价值取向、格调基调等方面的问题,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该节目分别采取批评、责令整改、警告、调整播出时间以至停播等措施,还对加强行业自律、支持社会监督、开展教育培训、表彰优秀节目、加强引进电视节目形态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点评
《意见》主要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上星频道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格调低俗、形态雷同等倾向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包括明确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定位、增强新闻类节目播出量、改善节目类型结构、建立科学综合评价体系、实施节目播出备案管理制度、强化播出和管理部门职责、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全面规范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管理的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使电视荧屏更加健康向上、丰富多彩,更好地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许多网民表示,上星频道节目管理的措施十分必要,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倾向应当及时遏制,众多观众热切期待改版新节目。一些业内人士也在网上表达了对加强上星频道节目管理的看法,认为这将会促进电视节目内容和形式创新创优,有利于电视繁荣发展。
十、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6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对严重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相关规定,各互联网企业尤其是视频网站擅自设立“资讯”、“新闻频道”等新闻栏目板块进行严查。发现存在超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业务范围,擅自播放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网站,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超范围业务,若不能停止,总局将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通知》对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从事新闻节目的自采、自制业务,必须持有“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许可,才可提供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等服务;从事新闻节目的转载业务,应该持有“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业务许可,才可以提供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收看、收听的服务。整频道转播含有新闻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应该持有“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业务许可,才可以提供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
点评
2008年1月3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除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要拿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外,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2010年4月,广电总局下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对获得视听的网站转播新闻类节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四种类型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内容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激动网、酷6、优酷、土豆等几大网站虽然拥有视听许可证,但并不具备设立“资讯”、“新闻频道”等新闻栏目板块的资质。本《通知》的制定和颁布,为各互联网企业尤其是视频网站规范化运行敲响了警钟,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