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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路子,通过“四抓”,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零脱管、零漏管、零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有力促进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社区矫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立法完善
近年来,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目标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路子,通过“四抓”,实行“四项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零脱管、零漏管、零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有力促进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提高。自治区检察院为此专门以文件的形式将该院的经验在全区推广。
一、抓贯彻,实行“三包”工作责任机制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9年9月,经中央批准,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文,决定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4月,该院正式设立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由分管公诉的院领导主抓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公诉部门具体承担此项工作,公诉科长任监督办主任,公诉科全体人员为监督办成员。各成员实行“三包”,一是包“案”检察,即对本人办理的并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包跟踪掌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他们的执行情况;二是包“片”检察,每个人负责一个乡(镇)的执行监督;三是包“块”检察,由科长包与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二、抓制度,实行协调的内部检察制度机制
(1)建立约谈制度。罪犯被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监督办工作人员必须与其谈话一次。通过谈话,了解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对其监管、帮教是否到位,是否有脱管、漏管、脱教、漏教的问题,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了解当地司法所是否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思想帮教,是否帮助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2012年以来,共约谈了36名在辖区内执行的缓刑犯。2013年3月,监督办一工作人员通过与缓刑犯梁某谈话,发现其从未按要求去当地派出所报到过,派出所也没有主动找过他。该院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提出了书面纠正意见,纠正了这起社区服刑罪犯脱管现象。同时,向辖区其他派出所、司法所发出检察建议12份,防止此类脱管问题再次发生。
(2)建立半年回访制度。每半年,监督办工作人员都要到罪犯服刑的社区或者村委会进行走访,再次与罪犯见面和谈话,了解其生活、改造情况。2012年以来,该院共对36名缓刑犯和2名假释犯进行了回访。在回访中,发现雁山镇被判处缓刑的莫某对生活丧失信心,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劝导,鼓励其振作精神,并多方呼吁,想方设法为其筹集了创业启动资金2万元,帮助莫某种植桂花树。目前莫某已种植桂花树200余棵,并贷款购置了2辆货车用于运输,对生活、未来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3)建立不定期巡视走访制度。监督办工作人员不定期到辖区内派出所、司法所和居(村)委会巡视走访,了解他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帮教情况。工作人员在对辖区的大埠、雁山派出所、雁山镇旦家村委会等单位进行巡视时,发现有的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制作社区矫正罪犯档案,检察人员立即指导这些单位及时补制档案,促进了监管、帮教全面到位,不走过场。
(4)建立社区矫正法律宣传制度,将相关法律、政策送到基层。监督办工作人员将涉及社区矫正的五类罪犯、奖惩规定、减刑、立功等规定制作成宣传板报,在该辖区各个派出所、司法所展示。这既增加了基层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政策知识,提高了他们的执行能力,消除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脱教、漏教的隐患,又增强了当地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2011年8月,该院在雁山镇派出所举行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宣传板报揭牌仪式。辖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市检察院等部门相关领导出席了仪式。该项工作得到了辖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的肯定,并作为典型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
三、抓沟通,实行顺畅的外部沟通工作机制
该院每季度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和分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有关情况,提出相关检察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根据该院建议,辖区内的雁山、大埠、柘木、草坪四个派出所及司法行政所在接到法院、看守所《交付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罪犯报到通知书》后,都能主动与社区矫正罪犯取得联系,对每一个社区矫正罪犯都建立了个人档案,做到了一人一档,对罪犯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并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监管、帮教,落实了监管和帮教措施。根据检察意见,对于有违反社区矫正刑罚措施的服刑罪犯,公安机关能及时向法院或者监狱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探索建立社会服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协作平台建设,完善重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监督和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注重理顺与司法所、社区等各方的工作关系,做到在协作中强化监督、在监督中加强协作,做到监督到位、配合不越位,延伸社区矫正工作的触角。
四、抓重点、难点,实行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工作机制
2012年以来,该院围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点和难点,自主开展了两个专项检察活动。
(1)开展社区矫正罪犯档案专项检察活动。该院在开展这一检察时,了解到个别派出所对社区矫正罪犯是否按时报到没有做好书面记录,对罪犯的监管是否到位不能较好体现;甚至个别社区矫正罪犯未按时去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也没有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对此,监督办工作人员建议这些派出所对社区矫正罪犯每一次报到都做好谈话笔录,建议派出所和司法所上门与该罪犯家属联系,从而找到该罪犯了解其现状。一小部分社区矫正罪犯存在外出务工、人户分离等现象,给公安机关的监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教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对此,监督办工作人员建议派出所从实际出发,有条件地允许社区矫正罪犯外出打工、经商,在外出务工期间必须与原监管、帮教的派出所、司法所保持联系,汇报近期思想和现实表现。这些都较好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
(2)开展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专项检察。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检察院。为了落实这一规定,该院监督办工作人员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查看派出所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是否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针对检查中发现个别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的问题,该院及时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检察建议。
通过创造性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该院做到了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全面检察和随时检察,有效扼制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脱教、漏教和重新犯罪问题的发生,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2]王峰,孙振江.试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完善[J].中国司法,2010年09期
[3]陆建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4]柴庆,郑孟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05月
关键词:社区矫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立法完善
近年来,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目标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路子,通过“四抓”,实行“四项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零脱管、零漏管、零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有力促进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提高。自治区检察院为此专门以文件的形式将该院的经验在全区推广。
一、抓贯彻,实行“三包”工作责任机制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9年9月,经中央批准,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文,决定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4月,该院正式设立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由分管公诉的院领导主抓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公诉部门具体承担此项工作,公诉科长任监督办主任,公诉科全体人员为监督办成员。各成员实行“三包”,一是包“案”检察,即对本人办理的并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包跟踪掌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他们的执行情况;二是包“片”检察,每个人负责一个乡(镇)的执行监督;三是包“块”检察,由科长包与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二、抓制度,实行协调的内部检察制度机制
(1)建立约谈制度。罪犯被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监督办工作人员必须与其谈话一次。通过谈话,了解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对其监管、帮教是否到位,是否有脱管、漏管、脱教、漏教的问题,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了解当地司法所是否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思想帮教,是否帮助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2012年以来,共约谈了36名在辖区内执行的缓刑犯。2013年3月,监督办一工作人员通过与缓刑犯梁某谈话,发现其从未按要求去当地派出所报到过,派出所也没有主动找过他。该院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提出了书面纠正意见,纠正了这起社区服刑罪犯脱管现象。同时,向辖区其他派出所、司法所发出检察建议12份,防止此类脱管问题再次发生。
(2)建立半年回访制度。每半年,监督办工作人员都要到罪犯服刑的社区或者村委会进行走访,再次与罪犯见面和谈话,了解其生活、改造情况。2012年以来,该院共对36名缓刑犯和2名假释犯进行了回访。在回访中,发现雁山镇被判处缓刑的莫某对生活丧失信心,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劝导,鼓励其振作精神,并多方呼吁,想方设法为其筹集了创业启动资金2万元,帮助莫某种植桂花树。目前莫某已种植桂花树200余棵,并贷款购置了2辆货车用于运输,对生活、未来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3)建立不定期巡视走访制度。监督办工作人员不定期到辖区内派出所、司法所和居(村)委会巡视走访,了解他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帮教情况。工作人员在对辖区的大埠、雁山派出所、雁山镇旦家村委会等单位进行巡视时,发现有的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制作社区矫正罪犯档案,检察人员立即指导这些单位及时补制档案,促进了监管、帮教全面到位,不走过场。
(4)建立社区矫正法律宣传制度,将相关法律、政策送到基层。监督办工作人员将涉及社区矫正的五类罪犯、奖惩规定、减刑、立功等规定制作成宣传板报,在该辖区各个派出所、司法所展示。这既增加了基层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政策知识,提高了他们的执行能力,消除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脱教、漏教的隐患,又增强了当地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2011年8月,该院在雁山镇派出所举行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宣传板报揭牌仪式。辖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市检察院等部门相关领导出席了仪式。该项工作得到了辖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的肯定,并作为典型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
三、抓沟通,实行顺畅的外部沟通工作机制
该院每季度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和分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有关情况,提出相关检察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根据该院建议,辖区内的雁山、大埠、柘木、草坪四个派出所及司法行政所在接到法院、看守所《交付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罪犯报到通知书》后,都能主动与社区矫正罪犯取得联系,对每一个社区矫正罪犯都建立了个人档案,做到了一人一档,对罪犯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并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监管、帮教,落实了监管和帮教措施。根据检察意见,对于有违反社区矫正刑罚措施的服刑罪犯,公安机关能及时向法院或者监狱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探索建立社会服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协作平台建设,完善重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监督和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注重理顺与司法所、社区等各方的工作关系,做到在协作中强化监督、在监督中加强协作,做到监督到位、配合不越位,延伸社区矫正工作的触角。
四、抓重点、难点,实行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工作机制
2012年以来,该院围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点和难点,自主开展了两个专项检察活动。
(1)开展社区矫正罪犯档案专项检察活动。该院在开展这一检察时,了解到个别派出所对社区矫正罪犯是否按时报到没有做好书面记录,对罪犯的监管是否到位不能较好体现;甚至个别社区矫正罪犯未按时去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也没有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对此,监督办工作人员建议这些派出所对社区矫正罪犯每一次报到都做好谈话笔录,建议派出所和司法所上门与该罪犯家属联系,从而找到该罪犯了解其现状。一小部分社区矫正罪犯存在外出务工、人户分离等现象,给公安机关的监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教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对此,监督办工作人员建议派出所从实际出发,有条件地允许社区矫正罪犯外出打工、经商,在外出务工期间必须与原监管、帮教的派出所、司法所保持联系,汇报近期思想和现实表现。这些都较好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
(2)开展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专项检察。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检察院。为了落实这一规定,该院监督办工作人员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查看派出所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是否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针对检查中发现个别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的问题,该院及时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检察建议。
通过创造性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该院做到了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全面检察和随时检察,有效扼制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脱教、漏教和重新犯罪问题的发生,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2]王峰,孙振江.试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完善[J].中国司法,2010年09期
[3]陆建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4]柴庆,郑孟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