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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为改革完善民生兜底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确定了任务,明确了路径。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要适应新时代民生保障新形势,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救助制度、救助标准、救助内容、救助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构建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在贫困治理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更好地彰显民政部门的时代使命和历史担当。
打造更为合理的多层次救助体系
近年来,我省已基本形成涵盖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的“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强有力的兜底保障作用。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46.01万户79.92万人、特困人员21.04万人。但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政策指向主要是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有限,同时捆绑在低保制度上的惠民政策较多,救助对象退保脱保前、后待遇反差大的“悬崖效应”还比较明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后扶贫”时代,要以相对贫困治理为重点,构建包括特困和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急难对象等在内的多层次救助帮扶圈,根据救助对象圈层和致困原因,分类实施不同的救助政策和帮扶措施,形成机会均等化、力度梯次化的社会救助斜坡。对收入水平最低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兜住基本生活底线,实行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帮扶政策同步覆盖。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与低保对象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中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产业发展困难的,分类实施专项救助和发展帮扶。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并逐步将专项救助尤其是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此类群体。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突破户籍地和居住地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给予救助。
制定更加适度的差异化救助标准
贫困线的划定,救助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救助政策的覆盖面、保障水平的高低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江苏低保标准以设区市为单位已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71元。从发展阶段看,2020年中国不仅将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且人均GDP将从1万美元向更高水平跃升。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提高,群众更加追求生活的内涵和品质,贫困对象的认定标准和救助水平也需要相应调整。要坚持社会救助“保基本、托底线”的功能定位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合理确立贫困线并建立正常的救助标准增长机制。尽力而为,强调的是为群众解困要尽心尽力,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改革举措,努力实现服务对象利益的最大化。量力而行,就是要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要研究建立与上年度居民收入中位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并以低保标准為基准,确定特困供养标准、低收入家庭帮扶标准等,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梯度合理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体系。同时,要丰富救助方式,改变单纯发放救助金、减免相关费用的做法,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状况和需求程度,实施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救助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方式。
推进更有温度的放管服救助改革
深化救助改革,必须聚焦群众关切,回应群众需求,纾民忧,解民困,暖民心,让救助更有温度、更具人文关怀。2019年,江苏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开展温情社会救助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出以申办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构建弱有所扶大救助体系等为重点的7项改革举措,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简”程序,“快”响应,“缓”退出,“暖”服务,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温度。在此基础上,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对困难对象做到主动发现、迅速反应、提前介入、及时救助。推动救助流程的便捷高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全面实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基本生活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健全部、省、市、县、乡五级联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改变政府“唱独角戏”的做法,注重发挥多元主体在贫困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现救助主体多元化和救助方式多样化的有机结合。
重构更富力度的多部门协作机制
中央明确由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从制度上构建了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但因社会救助制度分布在不同的部门,资源分散、政策碎片、条块分割等问题依然存在,信息沟通和共享程度不高,协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在具体经办上也缺乏专业化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因此,要整合各相关部门工作力量,重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的归口管理、政策联动、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在机构设置上,推动各县(市、区)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实行救助帮扶事项统筹办理;在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实行救助帮扶事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村(社区)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救助帮扶工作站(点),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困难群众身边。在运行机制上,统一经办服务,推广“全科政务受理、全科社工办理”服务模式,形成申请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派单分办、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办理、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反馈的闭环运行,让困难群众“只进一扇门,救助不求人”;统一核对评估,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需求,形成精准救助方案;统一数据信息,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困难对象资源库,收集、分析、监测困难对象的基础信息、救助帮扶信息,实现对象共认、业务互通、数据同享;统一链接资源,搭建救助帮扶供需双方的互动平台,将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救助资源、救助服务与困难对象实际需求进行匹配和对接,实行清单管理,避免救助遗漏和重复救助。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社会救助工作一头连着党和政府的牵挂,一头连着困难群众的冷暖。近日,李克强总理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把困难群众的民生底线兜住兜牢。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扛起为全国发展探路的使命担当,改革完善更有温情、更富质效、更加健全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把困难群众向往的民生愿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幸福实景。
(作者系江苏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责任编辑:刘卫东
打造更为合理的多层次救助体系
近年来,我省已基本形成涵盖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的“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强有力的兜底保障作用。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46.01万户79.92万人、特困人员21.04万人。但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政策指向主要是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有限,同时捆绑在低保制度上的惠民政策较多,救助对象退保脱保前、后待遇反差大的“悬崖效应”还比较明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后扶贫”时代,要以相对贫困治理为重点,构建包括特困和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急难对象等在内的多层次救助帮扶圈,根据救助对象圈层和致困原因,分类实施不同的救助政策和帮扶措施,形成机会均等化、力度梯次化的社会救助斜坡。对收入水平最低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兜住基本生活底线,实行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帮扶政策同步覆盖。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与低保对象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中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产业发展困难的,分类实施专项救助和发展帮扶。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并逐步将专项救助尤其是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此类群体。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突破户籍地和居住地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给予救助。
制定更加适度的差异化救助标准
贫困线的划定,救助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救助政策的覆盖面、保障水平的高低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江苏低保标准以设区市为单位已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71元。从发展阶段看,2020年中国不仅将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且人均GDP将从1万美元向更高水平跃升。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提高,群众更加追求生活的内涵和品质,贫困对象的认定标准和救助水平也需要相应调整。要坚持社会救助“保基本、托底线”的功能定位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合理确立贫困线并建立正常的救助标准增长机制。尽力而为,强调的是为群众解困要尽心尽力,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改革举措,努力实现服务对象利益的最大化。量力而行,就是要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要研究建立与上年度居民收入中位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并以低保标准為基准,确定特困供养标准、低收入家庭帮扶标准等,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梯度合理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体系。同时,要丰富救助方式,改变单纯发放救助金、减免相关费用的做法,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状况和需求程度,实施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救助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方式。
推进更有温度的放管服救助改革
深化救助改革,必须聚焦群众关切,回应群众需求,纾民忧,解民困,暖民心,让救助更有温度、更具人文关怀。2019年,江苏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开展温情社会救助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出以申办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构建弱有所扶大救助体系等为重点的7项改革举措,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简”程序,“快”响应,“缓”退出,“暖”服务,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温度。在此基础上,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对困难对象做到主动发现、迅速反应、提前介入、及时救助。推动救助流程的便捷高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全面实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基本生活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健全部、省、市、县、乡五级联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改变政府“唱独角戏”的做法,注重发挥多元主体在贫困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现救助主体多元化和救助方式多样化的有机结合。
重构更富力度的多部门协作机制
中央明确由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从制度上构建了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但因社会救助制度分布在不同的部门,资源分散、政策碎片、条块分割等问题依然存在,信息沟通和共享程度不高,协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在具体经办上也缺乏专业化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因此,要整合各相关部门工作力量,重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的归口管理、政策联动、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在机构设置上,推动各县(市、区)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实行救助帮扶事项统筹办理;在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实行救助帮扶事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村(社区)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救助帮扶工作站(点),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困难群众身边。在运行机制上,统一经办服务,推广“全科政务受理、全科社工办理”服务模式,形成申请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派单分办、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办理、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反馈的闭环运行,让困难群众“只进一扇门,救助不求人”;统一核对评估,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需求,形成精准救助方案;统一数据信息,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困难对象资源库,收集、分析、监测困难对象的基础信息、救助帮扶信息,实现对象共认、业务互通、数据同享;统一链接资源,搭建救助帮扶供需双方的互动平台,将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救助资源、救助服务与困难对象实际需求进行匹配和对接,实行清单管理,避免救助遗漏和重复救助。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社会救助工作一头连着党和政府的牵挂,一头连着困难群众的冷暖。近日,李克强总理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把困难群众的民生底线兜住兜牢。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扛起为全国发展探路的使命担当,改革完善更有温情、更富质效、更加健全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把困难群众向往的民生愿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幸福实景。
(作者系江苏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责任编辑: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