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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减少对双方之间经济合作关系的破坏”已成为当今国际投资领域中解决纠纷的首要原则,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办法时,应当考虑如何将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办法相衔接,取长补短,从而发挥最佳效果。为此,我国不仅要健全解决涉外投资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弥补在涉外调解方面立法的空白,也要考虑发展与各国之间的合作,完善能够适用这一多元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模式,顺应国际经济合作的大趋势,掌握参与全球贸易投资新规则重构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