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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代中国法学对"法律责任"概念的混乱理解和中国社会"法律责任"观念的严重缺失,笔者尝试通过参考西方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为"法律责任"提出一个清晰严谨的概念界定。通过借鉴庞德、霍菲尔德尤其是哈特的理论,本文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界定为"违法者在法律上必须受到惩罚或者必须做出赔偿",亦即"存在于违法者和救济之间的必然联系"。不仅如此,笔者还根据哈特的法律责任理论,阐发其特殊的"法律责任观",揭示出这种"法律责任观"同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之间的内在关联。笔者甚至设想以哈特的"法律责任观"为指向,提出一种以有限政府观念为基础的"责任本位论",以求克服"权利本位论"日益暴露出来的理论不足和实践缺陷,为消除社会乱象、解决疑难案件和推动法律理论创新注入智识动力,为法律精神的全面更新和法治文明的健康成长作出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