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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当前我国不断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力度,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着利益纠纷问题,参与土地流转的各个主体都确保自己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由于农民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处弱势地位,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这类状况将会对农民的利益造成直接的损害,因此需要相应的政府部门加强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参与土地流转工作的主体所涉及的利益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参与主体;利益争取;分析
当前我国最基本的土地制度就是家庭承包责任经营制,通常土地的所有权归都国家所有,将土地实际的经营以及收益的权利以承包的形式分配给农民。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对土地重新进行分配,从而有效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在我国当前的制度下农民、政府以及相应土地的受让方是土地流转工作的参与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贯穿着整个土地流转工作的始终。但是在工作过程中这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过于模糊,三方主体都过于重视自己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导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产生很多的问题和纠纷,降低了整体的工作效率,对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性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对于当前我国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有效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平稳高效的进行。
一、农村土地流转参与主体分析
在当前农村实行土地流转机制的过程中,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分配,極大程度了提高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在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将政府看做发包方,将地区农民看做出让方,相应的土地承包方看做受让方,在具体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主要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将农村土地承包给相应的种田高手或者农业企业,从而有效的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
发包方主要代表地方政府部门,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相关的乡镇政府部门、村委会都可以当成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而相应的村民只享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权。在农村及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工作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充分的渗透在每一具体的工作细节。
受让方主要由一定规模的农田企业或者种田能手组成,土地流转工作可以将农村的土地进行市场化的配置,将农村的土地资源承包给专业的土地生产经营者手中,让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土地经营者成为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者。当前国内土地流转工作相应的市场还建立的不够完善,缺乏完善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法律咨询机构,使得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信息不够充分。当前土地的受让方在承包土地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在实际承包土地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将土地承包的价格压到最低,从而确保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益。
出让方主要代表的就是农民,农民都是依赖土地生存的,通过对土地的利用从而获得直观的经济利益,在农村进行土地流转工作时可以有效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让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工作后获得相应的承包费,若是农民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土地流转还可以在获取经济效益之后获得一定的分红。在对土地转让金的协商过程中,农民都希望可以提高自己的实际经济效益,会不断提高相应的土地承包价格,从而保障自身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
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每一方都希望自己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实际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都会尽力争取自己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农民又有本身的地位处于劣势,因此在整个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通常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一)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存在的利益问题
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政府由于本身独特的地位,在工作过程中自然而然的保障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本身职位所具备的优势,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控制在自己的手中,甚至强制性的要求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将土地流转工作当成建设他们政绩的手段,给农民的经济效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政府工作人员出现这种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依然经常出现这类现象。很多政府部门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变相的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甚至有些政府部门利用政府部门的优势,强行征集农民的土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能充分贯彻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民不能充分的了解到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使得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直接降低了农民实际的经济效益。
(二)受让方与农民之间存在的利益问题
由于受让方一直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虽然农民已经将土地流转出去,但是实际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却非常低,增加了农民与地方政府部门和受让方之间的矛盾,极大程度的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平稳运行。当前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具备相应的合同知识,对于传统的文字合同不够熟悉,即使签订了合同,但是由于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很容易出现合同纠纷。
(三)地方政府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由于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地位十分不利,农村土地的流转需要相应政府部门的审批同意,很多受让方与地方政府部门相互勾结,极大降低了农民的利益空间,而相应的政府部门也可以从中获得好处。
三、结语:
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知,随着我国目前相应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需要不断提高农村流转土地的市场化程度,建立一个公平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化管理平台。并且在平台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整个土地流转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有效的提高农民主体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所获得的权益,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石冬梅.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3.
[2]周晓唯,孙赟,王拓.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分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03):61-66.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参与主体;利益争取;分析
当前我国最基本的土地制度就是家庭承包责任经营制,通常土地的所有权归都国家所有,将土地实际的经营以及收益的权利以承包的形式分配给农民。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对土地重新进行分配,从而有效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在我国当前的制度下农民、政府以及相应土地的受让方是土地流转工作的参与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贯穿着整个土地流转工作的始终。但是在工作过程中这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过于模糊,三方主体都过于重视自己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导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产生很多的问题和纠纷,降低了整体的工作效率,对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性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对于当前我国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有效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平稳高效的进行。
一、农村土地流转参与主体分析
在当前农村实行土地流转机制的过程中,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分配,極大程度了提高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在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将政府看做发包方,将地区农民看做出让方,相应的土地承包方看做受让方,在具体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主要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将农村土地承包给相应的种田高手或者农业企业,从而有效的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
发包方主要代表地方政府部门,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相关的乡镇政府部门、村委会都可以当成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而相应的村民只享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权。在农村及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工作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充分的渗透在每一具体的工作细节。
受让方主要由一定规模的农田企业或者种田能手组成,土地流转工作可以将农村的土地进行市场化的配置,将农村的土地资源承包给专业的土地生产经营者手中,让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土地经营者成为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者。当前国内土地流转工作相应的市场还建立的不够完善,缺乏完善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法律咨询机构,使得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信息不够充分。当前土地的受让方在承包土地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在实际承包土地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将土地承包的价格压到最低,从而确保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益。
出让方主要代表的就是农民,农民都是依赖土地生存的,通过对土地的利用从而获得直观的经济利益,在农村进行土地流转工作时可以有效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让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工作后获得相应的承包费,若是农民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土地流转还可以在获取经济效益之后获得一定的分红。在对土地转让金的协商过程中,农民都希望可以提高自己的实际经济效益,会不断提高相应的土地承包价格,从而保障自身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
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每一方都希望自己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实际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都会尽力争取自己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农民又有本身的地位处于劣势,因此在整个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通常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一)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存在的利益问题
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政府由于本身独特的地位,在工作过程中自然而然的保障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本身职位所具备的优势,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控制在自己的手中,甚至强制性的要求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将土地流转工作当成建设他们政绩的手段,给农民的经济效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政府工作人员出现这种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依然经常出现这类现象。很多政府部门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变相的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甚至有些政府部门利用政府部门的优势,强行征集农民的土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能充分贯彻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民不能充分的了解到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使得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直接降低了农民实际的经济效益。
(二)受让方与农民之间存在的利益问题
由于受让方一直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虽然农民已经将土地流转出去,但是实际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却非常低,增加了农民与地方政府部门和受让方之间的矛盾,极大程度的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平稳运行。当前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具备相应的合同知识,对于传统的文字合同不够熟悉,即使签订了合同,但是由于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很容易出现合同纠纷。
(三)地方政府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由于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地位十分不利,农村土地的流转需要相应政府部门的审批同意,很多受让方与地方政府部门相互勾结,极大降低了农民的利益空间,而相应的政府部门也可以从中获得好处。
三、结语:
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知,随着我国目前相应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需要不断提高农村流转土地的市场化程度,建立一个公平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化管理平台。并且在平台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整个土地流转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有效的提高农民主体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所获得的权益,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石冬梅.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3.
[2]周晓唯,孙赟,王拓.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分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03):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