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B82-06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仁爱和自爱是一种情感,情感如何在道德中产生作用,首先确定道德感在道德中的作用,道德感是一种道德的情感。其次,这种道德感成为道德判断的原因有四个,其中的一个原因为:情感是道德意志的动机。进一步来讲,情感中唯有自爱和仁爱这两种情感才是道德的动机。
关键词:道德感;动机;仁爱;自爱
休谟认为印象中特殊的苦乐感直接产生道德判断,这种特殊的苦乐感就是道德感,因此,道德感成为道德判断的原因。
一、道德感成为道德判断的来源,从内部分析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道德感是道德行为和情感的动力和目的。休谟认为“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当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和感情中除去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发生情感或行为,不能发生欲望或意愿。”
第二;意志是自由还是必然的,决定了意志是否和道德责任有关。必然原则可以把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内在的动机和品质联系起来,根据其外在行为判断其内在的品质的好坏,确定其是否承担道德责任。自由原则说明人的行为是由其内在的动机和品质所决定的。
第三,情感是意志的动机。动机是指产生行为的内在的原因或理由,它是一种具有推动力的、能够赋予任何行为以道德性质的情感,主要涉及道德价值问题。
第四,自爱和仁爱是道德的动机。骄傲和谦卑是与自我有关系的情感,是自爱的表现。爱和恨是对别人的情感,伴有慈善和愤怒,仁爱就是对别人的慈善和爱。
意志不论是自由的还是必然的,都与道德责任有关,情感是意志的动机,道德感又是情感的动力。而情感中仁爱和自爱才是道德的动机。
二、自爱是道德的动机
什么是原始的道德动机,这在近代历史上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霍布斯、洛克和曼德维尔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情感是道德的动机,沙夫茨伯利和哈奇逊却认为仁爱是道德的善良动机,并且各说各有理,谁都没有驳倒谁。休谟在这里对自爱和仁爱各自在动机中的作用做了充分的论述,给予自爱和仁爱在道德动机中应有的地位,对自私的情感即自爱作为原始动机的作用的论述集中在《人性论》第三卷中,对仁爱作为道德原始动机作用的论述主要在《人性论》第三卷和《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的这种论述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他那个时代关于自爱和仁爱谁是真正动机这个问题的解决。
在《人性论》中,休谟指出自爱是人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爱作为原始动机表现为正义是如何产生的。表面上看来,自私是一切非义的来源,是与正义、公正最相反,但深入考察,就会发现恰恰是自爱才是正义的原始动机。休谟分析了产生正义的社会条件和人的心理因素,得出正义的产生是由于人的自私情感、有限的慷慨①及满足这些欲望的低下的能力和可利用的自然资源的相对稀缺。为了消除利益的纷争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就缔结了协议,协议来自于人们对社会的共同利益的感觉,约束了我们的偏私情感,约束了我们去占有别人的占有物,对偏私情感的约束不仅不违背自己和别人的利益,反而维护了缔结协议者的利益和福利。
正义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休谟认为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正义,一种是政府产生后的正义,正义形成后,受到政治家们人为措施的促进,成为一种通则。正义首先是来自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同情原则,正义法则才被建立。
综上所述,正义不是从自然得来,而应该是人为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产生的。
三、仁爱同样是道德的动机
在《人性论》中,休谟认为社会的德如正义,之所以被称为德是因为各种性质对社会福利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就是同情原则的作用。然而,除了自然的德②以外,社会的德也都有这种倾向性,并且在所有的德当中占有最大的比例,自然的德是社会的德产生的心理基础和心理倾向。正义的产生来源于自然的赞美和责备的情绪,没有他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不可能的,人们也不会因为别人的言辞所激动而产生正义的情感。
自然的德表现为一个单一的行动,一个单一的正义。自然的德表现在自然的仁爱。仁爱是一种超出自我利益的对他人价值肯定的考虑,以及愿意帮助他人的冲动或情感。“没有什么能比卓越程度的仁爱情感赋予任何一个人类被造物以更多的价值,仁爱情感的价值至少一部分来自其促进人类利益和造福人类社会的倾向。”③休谟认为仁爱是自然存在的,仁爱的存在的价值是不需要论证的,可以从仁爱与自我利益无关,甚至有损与自我利益这两类的例子中寻找证据。比如:阅读历史或虚构的文学作品,历史和小说中的人物与我们当前的利益毫无关系,即便如此,我们对其中有德之人的同情热爱,对损德之人的厌恶愤恨并不消减。在有损于自我利益方面,虽然对手或敌人越勤奋越勇敢对于我们不利,但是我们还是会赞美对手或敌人的良好品质。这就是人类博大的心灵的表现,这也是仁爱确实存在的表现。
但是作为单一的行动的德,只有着眼于整个社会,才会使自然的德成为社会的德,才能对整个社会有益。这个过程就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种社会的倾向,这种倾向产生于同情的作用。自然的仁爱的特殊性表现为因远近、类似和因果关系产生爱的程度不同,因此这种感情总是处在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对我们的判断并没有好处,反而会使我们处于矛盾之中,我们在一般的判断中并不考虑这些变化,因此一种稳固的、一般的观点是,我们不论处于什么样的位置,都会把我们置于那个观点之下,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用语言互相传达情意。由此,我们判断一个人德与恶事根据他的性格、性质和他对他交往的人们发生的一种影响,并且在判断中忽略了自己的利益。这种一般的考虑借助于同情的作用。一个人拥有仁爱这种德,我们对他的德性的看法并不会因为时间、地点的改变而变化。休谟认为虽然前者比后者的快乐感觉较为强烈,但是因为后者恒常的、普遍的,所以“在思辨中我们也只承认他们是德性,否认唯一标准只有它们,才产生了道德的区别所依据的那种特殊的感觉或情绪。” 使人愉快的品质除了仁爱以外,另一种特征就是对个人有用。通过同情原则,我们得出:道德感的快乐和痛苦发生于四种不同的根源,“一个性格自然地对他人是有用的,或对自己是有用的,或对他人是愉快的,或对自己是愉快的,就都感到一种那个快乐。”④
同样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对人类的品质进行了一番考察后得出仁爱是道德行为的动机。这四种品质分别是,对自己有用的品质,比如勤劳,谨慎等;对别人有用的品质,如慷慨善良、乐于助人;直接令拥有者自己快乐的品质,比如乐观自信、沉静自足;直接令他人愉快的品质,如坦率风趣、谦虚多礼。这些品质的两个特点就是给人带来效用和快乐。其效用之所以受到道德感的肯定是因为它能为我们带来快乐。休谟说“凡是有助于社会的幸福的东西都使自己直接成为我们的赞许和善意的对象。这是一条在很大程度上说明道德性之源的原则;当有一个如此清楚明白和自然的体系时,我们何必去寻找玄奥而渺茫的体系呢”,休谟为了说明仁爱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在《道德原则研究》的“论自爱”中对持绝对的自爱论者从方法上进行了批判,他觉得持自爱论者一般企图在推理上追求“简单性”,然而在解释利他行为时,自爱论者不得不用同情等原则来说明,这种婉转曲折的把利他性质归结为自爱使得整个体系拖沓繁冗,反而不如以仁爱体系简洁明白:“诚然,我们的起支配作用的动机或意图,当它与我们心灵出于虚荣和自负而希望假定其更具优势的其他动机相混淆时,经常是对于我们隐藏起来的;然而没有任何一个事例表明这种性质的隐藏是由于这个东西本身的玄奥和复杂。”⑤
此外,用自爱解释所有的行为表现,实际上同时设定了行为者必须具有十分复杂的心理机制,而且他还需要具有抑制冲动的能力,知道社会性的约束,并且懂得选择社会所允许的行为方式来实现利己需要。
由此可见,仅以自爱解释人类行为,不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方法上,都难以立足,仁爱同样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动机,两者共同构成了道德的动机。
参考文献:
[1]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小平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陈晓平:《功利与情感之间——评休谟的道德哲学》,《哲学研究》2003年第2期
[4]黄镇定:《略论休谟哲学的人学转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
[5]葛力:《休谟开创了道德学认识论》,《现代哲学》1997第1期
注解
①休谟把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合称为偏私。
②个人的德,即上文中指出的由自爱形成的社会契约过程中存在的德。
③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小平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4页。
④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33页。
⑤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小平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51页。
作者简介:高彦虹(1978-),女,山西阳泉人,成都武警警官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西方哲学史。
摘要:仁爱和自爱是一种情感,情感如何在道德中产生作用,首先确定道德感在道德中的作用,道德感是一种道德的情感。其次,这种道德感成为道德判断的原因有四个,其中的一个原因为:情感是道德意志的动机。进一步来讲,情感中唯有自爱和仁爱这两种情感才是道德的动机。
关键词:道德感;动机;仁爱;自爱
休谟认为印象中特殊的苦乐感直接产生道德判断,这种特殊的苦乐感就是道德感,因此,道德感成为道德判断的原因。
一、道德感成为道德判断的来源,从内部分析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道德感是道德行为和情感的动力和目的。休谟认为“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当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和感情中除去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发生情感或行为,不能发生欲望或意愿。”
第二;意志是自由还是必然的,决定了意志是否和道德责任有关。必然原则可以把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内在的动机和品质联系起来,根据其外在行为判断其内在的品质的好坏,确定其是否承担道德责任。自由原则说明人的行为是由其内在的动机和品质所决定的。
第三,情感是意志的动机。动机是指产生行为的内在的原因或理由,它是一种具有推动力的、能够赋予任何行为以道德性质的情感,主要涉及道德价值问题。
第四,自爱和仁爱是道德的动机。骄傲和谦卑是与自我有关系的情感,是自爱的表现。爱和恨是对别人的情感,伴有慈善和愤怒,仁爱就是对别人的慈善和爱。
意志不论是自由的还是必然的,都与道德责任有关,情感是意志的动机,道德感又是情感的动力。而情感中仁爱和自爱才是道德的动机。
二、自爱是道德的动机
什么是原始的道德动机,这在近代历史上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霍布斯、洛克和曼德维尔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情感是道德的动机,沙夫茨伯利和哈奇逊却认为仁爱是道德的善良动机,并且各说各有理,谁都没有驳倒谁。休谟在这里对自爱和仁爱各自在动机中的作用做了充分的论述,给予自爱和仁爱在道德动机中应有的地位,对自私的情感即自爱作为原始动机的作用的论述集中在《人性论》第三卷中,对仁爱作为道德原始动机作用的论述主要在《人性论》第三卷和《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的这种论述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他那个时代关于自爱和仁爱谁是真正动机这个问题的解决。
在《人性论》中,休谟指出自爱是人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爱作为原始动机表现为正义是如何产生的。表面上看来,自私是一切非义的来源,是与正义、公正最相反,但深入考察,就会发现恰恰是自爱才是正义的原始动机。休谟分析了产生正义的社会条件和人的心理因素,得出正义的产生是由于人的自私情感、有限的慷慨①及满足这些欲望的低下的能力和可利用的自然资源的相对稀缺。为了消除利益的纷争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就缔结了协议,协议来自于人们对社会的共同利益的感觉,约束了我们的偏私情感,约束了我们去占有别人的占有物,对偏私情感的约束不仅不违背自己和别人的利益,反而维护了缔结协议者的利益和福利。
正义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休谟认为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正义,一种是政府产生后的正义,正义形成后,受到政治家们人为措施的促进,成为一种通则。正义首先是来自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同情原则,正义法则才被建立。
综上所述,正义不是从自然得来,而应该是人为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产生的。
三、仁爱同样是道德的动机
在《人性论》中,休谟认为社会的德如正义,之所以被称为德是因为各种性质对社会福利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就是同情原则的作用。然而,除了自然的德②以外,社会的德也都有这种倾向性,并且在所有的德当中占有最大的比例,自然的德是社会的德产生的心理基础和心理倾向。正义的产生来源于自然的赞美和责备的情绪,没有他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不可能的,人们也不会因为别人的言辞所激动而产生正义的情感。
自然的德表现为一个单一的行动,一个单一的正义。自然的德表现在自然的仁爱。仁爱是一种超出自我利益的对他人价值肯定的考虑,以及愿意帮助他人的冲动或情感。“没有什么能比卓越程度的仁爱情感赋予任何一个人类被造物以更多的价值,仁爱情感的价值至少一部分来自其促进人类利益和造福人类社会的倾向。”③休谟认为仁爱是自然存在的,仁爱的存在的价值是不需要论证的,可以从仁爱与自我利益无关,甚至有损与自我利益这两类的例子中寻找证据。比如:阅读历史或虚构的文学作品,历史和小说中的人物与我们当前的利益毫无关系,即便如此,我们对其中有德之人的同情热爱,对损德之人的厌恶愤恨并不消减。在有损于自我利益方面,虽然对手或敌人越勤奋越勇敢对于我们不利,但是我们还是会赞美对手或敌人的良好品质。这就是人类博大的心灵的表现,这也是仁爱确实存在的表现。
但是作为单一的行动的德,只有着眼于整个社会,才会使自然的德成为社会的德,才能对整个社会有益。这个过程就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种社会的倾向,这种倾向产生于同情的作用。自然的仁爱的特殊性表现为因远近、类似和因果关系产生爱的程度不同,因此这种感情总是处在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对我们的判断并没有好处,反而会使我们处于矛盾之中,我们在一般的判断中并不考虑这些变化,因此一种稳固的、一般的观点是,我们不论处于什么样的位置,都会把我们置于那个观点之下,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用语言互相传达情意。由此,我们判断一个人德与恶事根据他的性格、性质和他对他交往的人们发生的一种影响,并且在判断中忽略了自己的利益。这种一般的考虑借助于同情的作用。一个人拥有仁爱这种德,我们对他的德性的看法并不会因为时间、地点的改变而变化。休谟认为虽然前者比后者的快乐感觉较为强烈,但是因为后者恒常的、普遍的,所以“在思辨中我们也只承认他们是德性,否认唯一标准只有它们,才产生了道德的区别所依据的那种特殊的感觉或情绪。” 使人愉快的品质除了仁爱以外,另一种特征就是对个人有用。通过同情原则,我们得出:道德感的快乐和痛苦发生于四种不同的根源,“一个性格自然地对他人是有用的,或对自己是有用的,或对他人是愉快的,或对自己是愉快的,就都感到一种那个快乐。”④
同样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对人类的品质进行了一番考察后得出仁爱是道德行为的动机。这四种品质分别是,对自己有用的品质,比如勤劳,谨慎等;对别人有用的品质,如慷慨善良、乐于助人;直接令拥有者自己快乐的品质,比如乐观自信、沉静自足;直接令他人愉快的品质,如坦率风趣、谦虚多礼。这些品质的两个特点就是给人带来效用和快乐。其效用之所以受到道德感的肯定是因为它能为我们带来快乐。休谟说“凡是有助于社会的幸福的东西都使自己直接成为我们的赞许和善意的对象。这是一条在很大程度上说明道德性之源的原则;当有一个如此清楚明白和自然的体系时,我们何必去寻找玄奥而渺茫的体系呢”,休谟为了说明仁爱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在《道德原则研究》的“论自爱”中对持绝对的自爱论者从方法上进行了批判,他觉得持自爱论者一般企图在推理上追求“简单性”,然而在解释利他行为时,自爱论者不得不用同情等原则来说明,这种婉转曲折的把利他性质归结为自爱使得整个体系拖沓繁冗,反而不如以仁爱体系简洁明白:“诚然,我们的起支配作用的动机或意图,当它与我们心灵出于虚荣和自负而希望假定其更具优势的其他动机相混淆时,经常是对于我们隐藏起来的;然而没有任何一个事例表明这种性质的隐藏是由于这个东西本身的玄奥和复杂。”⑤
此外,用自爱解释所有的行为表现,实际上同时设定了行为者必须具有十分复杂的心理机制,而且他还需要具有抑制冲动的能力,知道社会性的约束,并且懂得选择社会所允许的行为方式来实现利己需要。
由此可见,仅以自爱解释人类行为,不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方法上,都难以立足,仁爱同样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动机,两者共同构成了道德的动机。
参考文献:
[1]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小平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陈晓平:《功利与情感之间——评休谟的道德哲学》,《哲学研究》2003年第2期
[4]黄镇定:《略论休谟哲学的人学转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
[5]葛力:《休谟开创了道德学认识论》,《现代哲学》1997第1期
注解
①休谟把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合称为偏私。
②个人的德,即上文中指出的由自爱形成的社会契约过程中存在的德。
③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小平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4页。
④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33页。
⑤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小平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51页。
作者简介:高彦虹(1978-),女,山西阳泉人,成都武警警官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西方哲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