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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艺术品市场持续发展的今天,与艺术品有关的话题都会因传媒追逐而演化成社会话题,如陈逸飞作品入藏美国哈默画廊,如以圆明园十二水法为首的流散海外中国文物回归,如张晓刚、曾梵志等中国当代艺术家作品迭创天价,如艺术家吴冠中、韩美林、史国良的打假………
10月19日,由《北京晨报·艺术典藏》主编杨玉峰策划,北京晨报、中国收藏杂志社、中国文物报《文物天地》杂志社和新浪网收藏频道联合主办的首届媒体艺术品市场高峰论坛在北京嘉里中心饭店举行。法律界、收藏界、.艺术界、拍卖界及相关传媒从业者等多方专业人士齐聚一堂,就“谁是一槌定音人?——近现代艺术作品鉴定权归属问题”展开研讨,力图以时代眼光,集专业人士之学识智慧,探讨难题的解决之道,为推动艺术文化的发展寻求一些动力。
法学家:鉴定权是法律赋予的
参与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权》《拍卖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山先生解释了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权。 “鉴定权是法律概念,必须经法律赋予或是法律程序认可。鉴定在法律上称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的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明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开庭笔录、鉴定结论8种。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问题,则由法定鉴定人(机构或个人)鉴定;若无法定鉴定人,法院可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鉴定,这些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鉴定才能产生鉴定权,归属于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机构鉴定的效力通常高于个人鉴定效力,未经过法律程序的鉴定结果只是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均须法院认可变成法官的法律判断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判定是一槌定音吗?“不一定。因为诉讼有一审、二审、三审。一槌定音是相当复杂的事情,不能简单而论。”何山说。
收藏家:艺术家意见是重要参考
中国大陆艺术品市场重要推动者之一的台北寒舍艺术空间董事长王定乾,多次参与全球重要中国艺术品的交易活动。“中国书画国际价格长期处于低价区域,就是因为无法解决好真伪鉴识问题。”在王定乾看来,鉴定没有绝对的标准。“在世艺术家对自己作品没有绝对的鉴定权利是荒谬的,这些艺术家及艺术作品还有什么资格存在?”之所以屡有艺术家指真为假,“或早期作品不佳,或今昔书画价差太大,或记忆偏差。”王定乾提醒艺术家要有权利观念,编辑出版作品年鉴,制作高科技防伪标识,“以21世纪的思维和手段来最终解决艺术品真伪问题。”
“尊重艺术家本人的意见,但艺术家本人的鉴定并不能作为判断艺术品真伪的绝对而唯一的标准。”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理解艺术家对赝品的愤怒情绪,但司法的真实不等于客观的真实。虽然艺术家最了解自己的艺术品,然而,艺术品流向社会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间,相关利益者也有不同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艺术家的意见只能是重要参考,而不能有一槌定音的生杀大权。“法律是以社会道德最低水准设定的,现实社会没有道德约束的人太多了,不能设想每位艺术家都是道德楷模。艺术家家属更应该退出鉴定领域。”马未都如是说。
艺术家:艺术家是自己作品的
一槌定音人
“由于艺术市场的升温,中国画家的作品也相继升值。于是就有了买家,又有了拍卖行,也有了造假者,还有了‘鉴定家’,从而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波及全国的艺术市场链条,每节链条都涉及一个利益团体,每个利益团体都以此链条为生存之道。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的运行都受影响,受害者首先就是买家,第二个受害者就是画家——买家损失的是真金白银血汗钱,画家损失的则是名誉、信誉和话语权。”作为艺术品“生产者”和研讨会上唯一的艺术家,画家史国良明确认定:画家是自己作品的一槌定音人,并建议由中央美术学院、中国国家画院或北京画院等专业机构真正的专家来做权威鉴定。
“在艺术市场链条上,拍卖行会收取买方和卖方的双向佣金,有其利益所在;而造假者更是空手套白狼;做一张假画成本最多也不过几元或几十元,如果拍卖成功则可以赚取若干万元不等。更有些所谓的‘书画鉴定家’只管昧着良心收鉴定费,交上一二千元就敢开保真证书。买家和画家沦为弱势群体。”史国良说,收藏者投资艺术品多会找些行里人掌眼,买了可疑品“就会千方百计找到艺术家本人或已故艺术家家属得以确认,如果作品再次被确认有问题,又不能退换,买家必将与卖家对簿公堂。”官司屡见不鲜,结果多是调解,不了了之,包括史国良自己2006年的打假。
对有些艺术家指真为假的现象,史国良反驳: “画家一旦开口打假或争取自己作品鉴定的话语权,就会遭到某些人的抹黑、封杀、威胁。抹黑的理由也很简单:早年的画不好,现在不承认了;以前送人的画,别人拿出来卖不高兴;人品不好,做秀,炒作;画家和拍卖行有猫腻,从中分赃。其抹黑的目的就是阻止画家打假,让你闭嘴。”
拍卖行:艺术品鉴定
没有一槌定音人
拍品一旦遭遇质疑,无论是否属实,也无论官司输赢,拍卖公司信誉损失是弥补不了的。
赝品是艺术品投资最大的风险。“赝品对艺术品收藏投资者的危害程度远比我们知道严重得多,远比我们想象严重得多。”北京华辰拍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学军说:“艺术品鉴定就没有一槌定音人。在法庭上,法官采信艺术家,艺术家就是一槌定音人;法官采信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就是一槌定音人。”“艺术品是人类最复杂的精神活动的产品。艺术家、收藏者、经营机构及独立的学术机构、鉴定机构等都是鉴定活动的参与者,鉴定主体的多元化势必导致鉴定结论的多元化,当多元趋同时才会得出‘公认’这一相对结论。而在商品社会里,艺术家、鉴定家,或经营机构、鉴定机构,都无法保证绝对的公正、公平、公开。”艺术品真伪之争贯穿人类艺术史的全过程,“我们羡慕西方,说西方人解决得好,其实只是相对好些,因为二战后西方艺术品经营机构注重建立艺术家档案,画廊业也得以健康发展。西方艺术品鉴定是多元的,除了鉴定机构,还要其他辅助措施”。北京华辰是中国大陆第一家引进西洋绘画的拍卖公司,曾拟上拍一幅印象派大师画作,专门派人携作品赴法国的权威鉴定机构求证,经过材料、画工等繁复鉴定,花了十四五万元,得到了“此画的真实性不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这对中国艺术品鉴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在于:鉴定结论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艺术品鉴定具有复杂性,“跟交易有关的鉴定,任何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包括拍卖公司、艺术家或者艺术家后人及学生都存在是否客观的问题。有部分过世艺术家家属因同艺术家长期生活,熟悉艺术家创作历程,具备一定鉴 赏能力,明显具有话语权。确确实实有些艺术家后人很少与艺术家打交道,却也鉴真识伪地出具证书,其可信程就大打折扣了。”中国嘉德拍卖公司董事副总裁寇勤提出的解决之策是:“拍卖公司建立比较强的鉴定队伍;尽可能聘请到海内外相关专业最高水准的艺术顾问、鉴定顾问;尽量征询艺术家或重要关系人的意见,并综合评估得出拍卖公司的意见。”
法律并不是艺术品鉴定一槌定音人,北京荣宝拍卖公司总经理刘尚勇说:“法律判定的是法律的真实,而不是事实的真实。”实际上,“任何负责的拍卖公司都不承诺保真,所谓保真拍卖不过是作秀,是真正的欺诈。”拍卖公司不承担终极鉴定的责任,但拍卖前会广泛求教方家,如出版图录、提前公示公告、预展;拍卖也是在没有强制或压力下竞投的。“如果说一槌定音,就应该是竞得者。如果竞得者认为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就不要举牌到最后。”
在拍场预展现场,经常可见艺术品附有艺术家家属出具的证明。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董事宣传出版部主任胡西林表示,艺术家家属是否有话语权不可一概而论。著名学者俞平伯之子虽是化学专业出身,因非常熟悉父亲的情况,在艺术品鉴定界得到认可;吴昌硕之孙有自知之明,从不鉴定祖父作品。“艺术家家属至少要有深厚的知识素养、极高的道德素养及经验的积累才具有鉴定资格。”
原天津国际拍卖公司董事长刘幼铮提出了艺术品鉴定的具体路径,如建立专家库,建立非盈利的鉴定机构等,将艺术品鉴定纳入国家社会科研规划,“逐步建立起与文化大国相匹配的鉴定体系和分类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拍卖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指出,艺术品进入市场就是商品,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至于艺术品投资,这应该用与时俱进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待。艺术品收藏也是一种需要,购买艺术品只要是个人购买就应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涉及欺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应该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当然,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邱宝昌认为,“如果尽到相关义务,让拍卖机构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拍卖机构应如实、详尽地公布所了解的所有信息。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被指责为拍卖公司的挡箭牌,有人据此建议修改或取消《拍卖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和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介绍,其他国家几乎都没有《拍卖法》,中国在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11年前公布《拍卖法》时,中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那时,强制拍卖、艺术品拍卖远没有今日之丰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等尚未出现,如今《拍卖法》已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确实需要修改了。至于《拍卖法》之所以规定免责条款,是考虑到艺术品不直接关系人民的生活健康,而且艺术品进入社会就是“二手货”的身份,不受“三包”等国家强制标准的制约,而拍卖企业对“二手货”的艺术品又不能提供担保责任。
传媒:推动艺术品鉴定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文物报社副社长解冰说,传媒是沟通拍卖企业与公众的平台,正是通过传媒,艺术品拍卖行业才会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且日益发展壮大。作为社会公器的传媒具有舆论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履行必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无论是大众传媒,还是专业传媒,都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下履行职能。对艺术品鉴定之争,传媒应平等对待,既尊重艺术家捍卫权益的诉求,也尊重拍卖公司辩解的权利及依法保护客户资料的权利。司法强调程序正义原则,尽管司法的事实不等于客观的真实,也是时下不得已的解决方法。“我们希望通过传媒对此类事件的关注过程来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推动艺术品鉴定管理体制建设。”
北京晨报社副总编辑马道呼吁,尽快建立公平、公正科学的鉴定机制,以结束艺术品拍卖“乱槌杂音”的混乱局面。
10月19日,由《北京晨报·艺术典藏》主编杨玉峰策划,北京晨报、中国收藏杂志社、中国文物报《文物天地》杂志社和新浪网收藏频道联合主办的首届媒体艺术品市场高峰论坛在北京嘉里中心饭店举行。法律界、收藏界、.艺术界、拍卖界及相关传媒从业者等多方专业人士齐聚一堂,就“谁是一槌定音人?——近现代艺术作品鉴定权归属问题”展开研讨,力图以时代眼光,集专业人士之学识智慧,探讨难题的解决之道,为推动艺术文化的发展寻求一些动力。
法学家:鉴定权是法律赋予的
参与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权》《拍卖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山先生解释了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权。 “鉴定权是法律概念,必须经法律赋予或是法律程序认可。鉴定在法律上称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的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明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开庭笔录、鉴定结论8种。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问题,则由法定鉴定人(机构或个人)鉴定;若无法定鉴定人,法院可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鉴定,这些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鉴定才能产生鉴定权,归属于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机构鉴定的效力通常高于个人鉴定效力,未经过法律程序的鉴定结果只是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均须法院认可变成法官的法律判断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判定是一槌定音吗?“不一定。因为诉讼有一审、二审、三审。一槌定音是相当复杂的事情,不能简单而论。”何山说。
收藏家:艺术家意见是重要参考
中国大陆艺术品市场重要推动者之一的台北寒舍艺术空间董事长王定乾,多次参与全球重要中国艺术品的交易活动。“中国书画国际价格长期处于低价区域,就是因为无法解决好真伪鉴识问题。”在王定乾看来,鉴定没有绝对的标准。“在世艺术家对自己作品没有绝对的鉴定权利是荒谬的,这些艺术家及艺术作品还有什么资格存在?”之所以屡有艺术家指真为假,“或早期作品不佳,或今昔书画价差太大,或记忆偏差。”王定乾提醒艺术家要有权利观念,编辑出版作品年鉴,制作高科技防伪标识,“以21世纪的思维和手段来最终解决艺术品真伪问题。”
“尊重艺术家本人的意见,但艺术家本人的鉴定并不能作为判断艺术品真伪的绝对而唯一的标准。”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理解艺术家对赝品的愤怒情绪,但司法的真实不等于客观的真实。虽然艺术家最了解自己的艺术品,然而,艺术品流向社会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间,相关利益者也有不同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艺术家的意见只能是重要参考,而不能有一槌定音的生杀大权。“法律是以社会道德最低水准设定的,现实社会没有道德约束的人太多了,不能设想每位艺术家都是道德楷模。艺术家家属更应该退出鉴定领域。”马未都如是说。
艺术家:艺术家是自己作品的
一槌定音人
“由于艺术市场的升温,中国画家的作品也相继升值。于是就有了买家,又有了拍卖行,也有了造假者,还有了‘鉴定家’,从而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波及全国的艺术市场链条,每节链条都涉及一个利益团体,每个利益团体都以此链条为生存之道。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的运行都受影响,受害者首先就是买家,第二个受害者就是画家——买家损失的是真金白银血汗钱,画家损失的则是名誉、信誉和话语权。”作为艺术品“生产者”和研讨会上唯一的艺术家,画家史国良明确认定:画家是自己作品的一槌定音人,并建议由中央美术学院、中国国家画院或北京画院等专业机构真正的专家来做权威鉴定。
“在艺术市场链条上,拍卖行会收取买方和卖方的双向佣金,有其利益所在;而造假者更是空手套白狼;做一张假画成本最多也不过几元或几十元,如果拍卖成功则可以赚取若干万元不等。更有些所谓的‘书画鉴定家’只管昧着良心收鉴定费,交上一二千元就敢开保真证书。买家和画家沦为弱势群体。”史国良说,收藏者投资艺术品多会找些行里人掌眼,买了可疑品“就会千方百计找到艺术家本人或已故艺术家家属得以确认,如果作品再次被确认有问题,又不能退换,买家必将与卖家对簿公堂。”官司屡见不鲜,结果多是调解,不了了之,包括史国良自己2006年的打假。
对有些艺术家指真为假的现象,史国良反驳: “画家一旦开口打假或争取自己作品鉴定的话语权,就会遭到某些人的抹黑、封杀、威胁。抹黑的理由也很简单:早年的画不好,现在不承认了;以前送人的画,别人拿出来卖不高兴;人品不好,做秀,炒作;画家和拍卖行有猫腻,从中分赃。其抹黑的目的就是阻止画家打假,让你闭嘴。”
拍卖行:艺术品鉴定
没有一槌定音人
拍品一旦遭遇质疑,无论是否属实,也无论官司输赢,拍卖公司信誉损失是弥补不了的。
赝品是艺术品投资最大的风险。“赝品对艺术品收藏投资者的危害程度远比我们知道严重得多,远比我们想象严重得多。”北京华辰拍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学军说:“艺术品鉴定就没有一槌定音人。在法庭上,法官采信艺术家,艺术家就是一槌定音人;法官采信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就是一槌定音人。”“艺术品是人类最复杂的精神活动的产品。艺术家、收藏者、经营机构及独立的学术机构、鉴定机构等都是鉴定活动的参与者,鉴定主体的多元化势必导致鉴定结论的多元化,当多元趋同时才会得出‘公认’这一相对结论。而在商品社会里,艺术家、鉴定家,或经营机构、鉴定机构,都无法保证绝对的公正、公平、公开。”艺术品真伪之争贯穿人类艺术史的全过程,“我们羡慕西方,说西方人解决得好,其实只是相对好些,因为二战后西方艺术品经营机构注重建立艺术家档案,画廊业也得以健康发展。西方艺术品鉴定是多元的,除了鉴定机构,还要其他辅助措施”。北京华辰是中国大陆第一家引进西洋绘画的拍卖公司,曾拟上拍一幅印象派大师画作,专门派人携作品赴法国的权威鉴定机构求证,经过材料、画工等繁复鉴定,花了十四五万元,得到了“此画的真实性不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这对中国艺术品鉴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在于:鉴定结论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艺术品鉴定具有复杂性,“跟交易有关的鉴定,任何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包括拍卖公司、艺术家或者艺术家后人及学生都存在是否客观的问题。有部分过世艺术家家属因同艺术家长期生活,熟悉艺术家创作历程,具备一定鉴 赏能力,明显具有话语权。确确实实有些艺术家后人很少与艺术家打交道,却也鉴真识伪地出具证书,其可信程就大打折扣了。”中国嘉德拍卖公司董事副总裁寇勤提出的解决之策是:“拍卖公司建立比较强的鉴定队伍;尽可能聘请到海内外相关专业最高水准的艺术顾问、鉴定顾问;尽量征询艺术家或重要关系人的意见,并综合评估得出拍卖公司的意见。”
法律并不是艺术品鉴定一槌定音人,北京荣宝拍卖公司总经理刘尚勇说:“法律判定的是法律的真实,而不是事实的真实。”实际上,“任何负责的拍卖公司都不承诺保真,所谓保真拍卖不过是作秀,是真正的欺诈。”拍卖公司不承担终极鉴定的责任,但拍卖前会广泛求教方家,如出版图录、提前公示公告、预展;拍卖也是在没有强制或压力下竞投的。“如果说一槌定音,就应该是竞得者。如果竞得者认为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就不要举牌到最后。”
在拍场预展现场,经常可见艺术品附有艺术家家属出具的证明。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董事宣传出版部主任胡西林表示,艺术家家属是否有话语权不可一概而论。著名学者俞平伯之子虽是化学专业出身,因非常熟悉父亲的情况,在艺术品鉴定界得到认可;吴昌硕之孙有自知之明,从不鉴定祖父作品。“艺术家家属至少要有深厚的知识素养、极高的道德素养及经验的积累才具有鉴定资格。”
原天津国际拍卖公司董事长刘幼铮提出了艺术品鉴定的具体路径,如建立专家库,建立非盈利的鉴定机构等,将艺术品鉴定纳入国家社会科研规划,“逐步建立起与文化大国相匹配的鉴定体系和分类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拍卖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指出,艺术品进入市场就是商品,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至于艺术品投资,这应该用与时俱进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待。艺术品收藏也是一种需要,购买艺术品只要是个人购买就应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涉及欺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应该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当然,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邱宝昌认为,“如果尽到相关义务,让拍卖机构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拍卖机构应如实、详尽地公布所了解的所有信息。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被指责为拍卖公司的挡箭牌,有人据此建议修改或取消《拍卖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和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介绍,其他国家几乎都没有《拍卖法》,中国在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11年前公布《拍卖法》时,中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那时,强制拍卖、艺术品拍卖远没有今日之丰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等尚未出现,如今《拍卖法》已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确实需要修改了。至于《拍卖法》之所以规定免责条款,是考虑到艺术品不直接关系人民的生活健康,而且艺术品进入社会就是“二手货”的身份,不受“三包”等国家强制标准的制约,而拍卖企业对“二手货”的艺术品又不能提供担保责任。
传媒:推动艺术品鉴定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文物报社副社长解冰说,传媒是沟通拍卖企业与公众的平台,正是通过传媒,艺术品拍卖行业才会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且日益发展壮大。作为社会公器的传媒具有舆论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履行必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无论是大众传媒,还是专业传媒,都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下履行职能。对艺术品鉴定之争,传媒应平等对待,既尊重艺术家捍卫权益的诉求,也尊重拍卖公司辩解的权利及依法保护客户资料的权利。司法强调程序正义原则,尽管司法的事实不等于客观的真实,也是时下不得已的解决方法。“我们希望通过传媒对此类事件的关注过程来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推动艺术品鉴定管理体制建设。”
北京晨报社副总编辑马道呼吁,尽快建立公平、公正科学的鉴定机制,以结束艺术品拍卖“乱槌杂音”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