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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虚假仲裁的理论研究上尚显薄弱。案例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鲜有直接认定虚假仲裁的判例,否认仲裁裁决效力成为规制虚假仲裁的唯一方式。处于防御地位的案外人在对抗虚假仲裁裁决上手段明显不足,而处理虚假仲裁的程序则处于供给不足状态。虚假仲裁范围模糊、司法对仲裁监督有限性、举证与取证手段不足、人民法院与仲裁委投入不足成为虚假仲裁规制难的原因。应建立有限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确立独立的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辅之以中间判决制度来规制虚假仲裁问题。